无偿分享电子书?——小心“热心”变“扎心”!

处于信息网络时代的我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动手搜一搜,海量资源即刻有。这对于阅读爱好者们来说无疑是个福音:除了购买传统的纸质版书籍外,下载电子书也成为其获取资源的有效途径。

然而,在获取电子资源之后,很多“热心”网友将自己购买的电子书资源“无偿”上传到网络平台,供其他网友免费下载阅读,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截自“当当网”-电子书界面)

案情简介

前段时间,林某花费9.9元购买了一本网络小说,随后便将该小说上传至一网络图书馆,供他人免费在线阅读;然而他这一举动却让自己收到了法院传票,并最终向权利人承担了1万元的赔偿责任。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原来原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早在2014年就取得了该网络小说的作者授予的独占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得知小林未经授权,擅自将该小说上传至网络后,便采取了维权手段,要求小林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对此小林很疑惑,花钱购买了的东西就是自己的,认为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他把电子书上传到涉案的网络图书馆,设置了同一时间只能一人阅读,作品使用的时间和空间都是相对固定的,为什么就侵犯了他人权利?

相信这也是不少网友共同的困惑,现在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LAWYER

律师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简言之系指版权人在信息网络上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具有相对排他性,即权利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其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构成侵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当然也受到法律保护,除特殊情形外,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均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后果,《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林购买电子书后,仅获得在一定时间内阅读该书的权利,但并未获得该书的著作权,更无法行使只有著作权人或获得合法授权的被许可方能够行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其未经许可,擅自将该电子书上传到网络平台,让不特定群体能够跳过著作权人和被许可人、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得该电子书并进行阅读,已经构成对作者和原告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实质性侵害,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作品的商业价值、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后,判决小林赔偿原告公司1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律师风险提示:

“尊重原创,保护版权。”

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数据共享行为也受到法律规制,在一键转发、上传下载、共享链接的同时,不管是个体还是网络平台,都需要关注原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这里提醒大家:(1)一般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具有独创性,且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都属于作品,比如小说、诗歌、音乐、电影、书法、摄影等,这些作品都受到著作权保护;(2)此外,传播行为的种类多种多样,比如网页分享、链接转发、上传网盘等能够让不特定公众获取到该信息资源的行为,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未取得合法授权时,都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有些行为满足法定许可情形如个人学习、教学科研、适当引用等,依法律规定,也要求使用者注明作者姓名、名称且不得侵犯作者其他合法权利。因此,资源共享的同时,还请尊重原创,保护版权。

(本文作者:盈科实习律师 丁晓雨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