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店标题中故意攀附知名品牌,杰牌成功维权
杰牌公司始创于1988年,主要产品有齿轮减速电动机、齿轮箱、蜗杆减速机、电动机、丝杆升降机等,其中减速机、齿轮箱已远销国外。杰牌公司是“中国齿轮行业最具影响力企业”,也是“中国齿轮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杰及图”商标(注册号:743801)为“中国驰名商标”。
杰牌公司在第7类减速机等商品项目上注册系列“杰牌及图”商标,杰牌公司发现东莞明牌公司在1688等网站开设店铺销售减速机等产品,产品宣传标题包含“杰牌”商标,故杰牌公司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明牌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件经过
被告的侵权表现主要在于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了“杰牌”商标,并且在多个商品标题上使用了 “替代杰牌”等语句。
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比对杰牌公司的“杰牌”商标与被告使用的标识,二者中文文字构成、读音均完全相同,且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被告在产品配图上使用了被告自身的商标,但是杰牌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告使用“杰牌、替代杰牌”的表述,容易让人误认其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关联,从而造成混淆。因此被告在销售商品的商标标题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同时,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杰牌”属于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被告与杰牌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涉及传动设备、机电设备的生产与销售,明牌公司应当知道使用“杰牌”会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误解,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明牌公司显然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中使用杰牌进行宣传,可能会争夺原告的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可以认定构成对杰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案例分析
在网购时消费者搜索、了解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主要途径源于商品标题、商品详情等搜索关键词的描述。在商品标题、产品描述中使用他人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虽然涉案网店销售页面标注了被诉商品的其他商标,但其使用杰牌商标仍然构成商标性使用。
特别地,商家将他人驰名商标加入商品标题中,企图攀附品牌知名度,以此增加曝光率,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就有可能抢夺商标所有人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建议网店经营者规范设置产品链接标题及产品描述,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产生法律纠纷。
(本文作者:盈科钱航、单维维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