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
关于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以及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时的侵权判定规则,结合中国专利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一、步骤顺序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1. 权利要求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
- 规则:步骤本身及步骤顺序均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侵权判定需严格比对被控方法是否完全复现了步骤顺序。
- 案例:在“布塑热水袋加工方法案”中,专利明确限定了12个步骤的顺序,法院认定调换第10、11步(装配塞盖与试压检验)因产生“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实质性差异,不构成侵权。
2. 权利要求未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
- 认定方法:需结合内部证据综合判断:
- 说明书及附图:揭示步骤逻辑关系(如切割步骤需在冲压前完成,否则无法形成加工区域);
- 步骤逻辑关系:若步骤B依赖步骤A的输出结果,则顺序不可调换(如供料步骤必须先于切割);
- 技术效果差异:互换步骤是否导致功能/效果发生实质性变化(如修边与热粘合顺序互换无实质影响,视为等同)。
- 例外: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明确步骤可任意实施,则顺序无限定作用(需有说明书支持)。
二、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侵权认定规则
- 限定作用:
- 产品权利要求中若包含制备方法特征(如“通过X方法制成的化合物”),该方法特征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 侵权比对:需同时满足:
- 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结构/成分相同或等同;
- 且被控产品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或等同。
- 典型案例:
- 在防伪瓶盖对码生产案中,法院认定被控方法未按专利要求的“验锁→分箱→制铭牌→对码”顺序实施,因缺少步骤逻辑关联性,不侵权。
三、步骤顺序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 等同侵权成立条件:
- 步骤互换需满足:
- 技术手段基本一致:如均采用高频热合;
- 功能效果无实质差异:如修边与热粘合互换未改变产品性能。
- 步骤互换需满足:
- 等同侵权排除情形:
- 若互换步骤产生新效果(如效率提升),或说明书记载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调换方案,适用捐献原则排除保护(如“先试压后装配”方案)。
四、实务操作建议
场景 | 风险点 | 应对策略 |
---|---|---|
专利申请撰写 | 未明确必要步骤顺序 | 对核心顺序使用“依次”“顺序”等限定词;说明书中说明可调换情形及效果 |
侵权诉讼主张 | 功能性步骤被限缩解释 | 举证互换步骤的技术等效性(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 |
抗辩策略 | 被控方法步骤顺序不同 | 证明顺序调换带来实质性技术效果差异,或适用捐献原则 |
结论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认定需动态平衡 “文字公示性”与“技术实质”:
- 步骤顺序:无论是否明示,均可能因技术逻辑或效果差异产生限定作用,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结合内部证据综合认定;
- 制备方法特征:在产品权利要求中构成“双重限定”,既约束产品结构也约束制备流程。
实务中,专利权人应在撰写阶段预判步骤顺序的技术价值,通过权利要求布局与说明书多层次描述,最大化保护创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