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

关于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以及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时的侵权判定规则,结合中国专利司法实践,具体分析如下:

一、​​步骤顺序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1. ​​权利要求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

  • ​规则​​:步骤本身及步骤顺序均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侵权判定需严格比对被控方法是否完全复现了步骤顺序。
  • ​案例​​:在“布塑热水袋加工方法案”中,专利明确限定了12个步骤的顺序,法院认定调换第10、11步(装配塞盖与试压检验)因产生“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实质性差异,不构成侵权。

2. ​​权利要求未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

  • ​认定方法​​:需结合内部证据综合判断:
    • ​说明书及附图​​:揭示步骤逻辑关系(如切割步骤需在冲压前完成,否则无法形成加工区域);
    • ​步骤逻辑关系​​:若步骤B依赖步骤A的输出结果,则顺序不可调换(如供料步骤必须先于切割);
    • ​技术效果差异​​:互换步骤是否导致功能/效果发生实质性变化(如修边与热粘合顺序互换无实质影响,视为等同)。
  • ​例外​​: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明确步骤可任意实施,则顺序无限定作用(需有说明书支持)。

二、​​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侵权认定规则​

  • ​限定作用​​:
    • 产品权利要求中若包含制备方法特征(如“通过X方法制成的化合物”),该方法特征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 ​侵权比对​​:需同时满足:
      • 被控产品与专利产品结构/成分相同或等同;
      • ​且​​被控产品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或等同。
  • ​典型案例​​:
    • 在防伪瓶盖对码生产案中,法院认定被控方法未按专利要求的“验锁→分箱→制铭牌→对码”顺序实施,因缺少步骤逻辑关联性,不侵权。

三、​​步骤顺序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1. ​等同侵权成立条件​​:
    • 步骤互换需满足:
      • ​技术手段基本一致​​:如均采用高频热合;
      • ​功能效果无实质差异​​:如修边与热粘合互换未改变产品性能。
  2. ​等同侵权排除情形​​:
    • 若互换步骤产生新效果(如效率提升),或说明书记载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调换方案,适用捐献原则排除保护(如“先试压后装配”方案)。

四、​​实务操作建议​

​场景​​风险点​​应对策略​
​专利申请撰写​未明确必要步骤顺序对核心顺序使用“依次”“顺序”等限定词;说明书中说明可调换情形及效果
​侵权诉讼主张​功能性步骤被限缩解释举证互换步骤的技术等效性(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
​抗辩策略​被控方法步骤顺序不同证明顺序调换带来实质性技术效果差异,或适用捐献原则

结论

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认定需动态平衡 ​​“文字公示性”与“技术实质”​​:

  • ​步骤顺序​​:无论是否明示,均可能因技术逻辑或效果差异产生限定作用,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结合内部证据综合认定;
  • ​制备方法特征​​:在产品权利要求中构成“双重限定”,既约束产品结构也约束制备流程。
    实务中,专利权人应在撰写阶段预判步骤顺序的技术价值,通过权利要求布局与说明书多层次描述,最大化保护创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