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说明书附图及附图标记的特定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及国际专利法律实践,说明书附图及附图标记在专利确权、侵权判定中具有特定法律效力和限制规则。以下结合法律依据、司法判例及实务要点进行系统分析:

​一、说明书附图的解释作用与边界​

  1. ​法律定位​
    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以图形方式补充文字描述​​,帮助本领域技术人员直观理解技术特征和整体方案。其解释效力受《专利法》第59条及司法解释严格约束。
  2. ​解释范围限定​
    • ​可直接使用的技术内容​​:仅限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后,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技术信息(如部件连接关系、位置布局)。
    • ​禁止使用的情形​​:
      • 推测性内容(如未标注的功能推测);
      • 单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或比例关系(如无文字支持的零件尺寸)。
    ​典型案例​​:在加热气溶胶专利纠纷中(G 1/24案),欧洲专利局(EPO)强调附图必须结合说明书文字解释权利要求,但不可扩大至推测性内容。

​二、附图标记的功能与禁止限定原则​

1. ​​核心功能:辅助理解技术方案​

  • ​标记形式要求​​:权利要求中的附图标记必须置于括号内(如“支架(3)”),与说明书附图编号一致,且​​不得作为技术特征本身​​(仅用于图文对照)。
  • ​实务价值​​:
    • 加速审查员/法官定位技术特征(尤其复杂机械、电路结构);
    • 避免术语歧义(如多个“连接件”通过标记区分)。

2. ​​禁止限定规则​

  •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及《专利审查指南》均明确“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 ​裁判规则​​:
    • 被诉侵权方案​​无需与附图标记对应的具体结构相同​​,只需覆盖权利要求文字描述的技术特征。
    • ​反例警示​​:若将“传动装置(5)”限缩解释为附图中的齿轮传动(标记5),而排除皮带传动方案,属于违法限缩。

​典型案例​​:在“带调节装置的座椅靠背”专利案中,法院指出“胯部支撑件由配件(16、23、28)构成”中的标记仅用于指示实施例中的部件编号,不要求被诉产品必须包含三个独立部件。

​三、侵权判定中的关键操作标准​

​场景​​法律处理规则​​案例/依据​
​被诉产品结构差异​若被诉产品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文字匹配(如“传动装置”),即使其结构与附图标记不同,仍构成侵权舒克阿座椅靠背案
​说明书文字与附图冲突​以文字描述为准,附图不一致时需结合发明目的综合判断EPO G 1/24案确立的“文字优先”原则
​无文字说明的附图内容​不得作为技术特征依据(如测量得出的尺寸比例)审查指南明确排除

​四、国际实践差异与最新趋势​

  1. ​中国与欧美规则统一性​
    • 中、美、欧均允许权利要求添加附图标记,且均禁止其限定保护范围。
    • ​程序差异​​:欧洲专利局(EPO)​​强制要求​​权利要求添加附图标记,而中、美为可选。
  2. ​解释标准趋严​
    EPO 2025年“加热气溶胶案”(G 1/24)裁决要求:​​无论权利要求是否清晰,必须始终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解释​​,彻底否定了“仅当权利要求模糊时才参考附图”的传统做法。
    ​影响​​:全球专利申请需更谨慎设计说明书与附图,避免宽泛表述被用于限缩权利要求。

​五、实务风险提示​

  1. ​撰写阶段​
    • ​附图标记​​:仅在必要时添加(如复杂结构),避免过度依赖标记导致特征描述模糊。
    • ​文字与附图协同​​:确保附图关键结构(如尺寸、连接关系)在说明书中有文字支持。
  2. ​维权阶段​
    • ​举证重点​​:主张侵权时应聚焦​​权利要求文字覆盖范围​​,而非附图具体结构;
    • ​抗辩策略​​:被诉方可主张附图标记对应的结构差异不构成侵权核心要件。

​结论​

  • ​说明书附图​​:是解释权利要求的辅助工具,但受限于“直接、毫无疑义确定”标准,禁止扩大至推测或测量内容。
  • ​附图标记​​:仅作为理解辅助符号,​​绝对不可用于限定保护范围​​;其括号标注形式(如“部件(5)”)旨在隔离标记与特征文本。
  • ​国际动向​​:全球专利实践正强化“说明书与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必然参与性”,申请人需提升文件内部一致性。

建议专利从业者以权利要求文字为核心,将附图及标记视为“技术地图”而非“技术边界”,并在诉讼中援引EPO G 1/24案等最新判例对抗孤立解读权利要求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