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如何选择合适的律师

一个真实的小故事

前些天遇到一个案件,赵某被起诉要求支付300万元股权转让款,接到法院通知后,赵某遂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律师应诉,签完委托书后赵某便没再关注此事。后来法院判决赵某败诉,才引起了赵某重视。

在接待赵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该案最关键的证据股权转让协议上的赵某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但他的律师未经核实就在法庭上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最终导致案件败诉。比败诉更糟糕的是,案件已经过了上诉期,赵某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案件已难以回天。

很显然,律师的不尽职是赵某败诉的重要原因,但在和赵某洽谈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因是通过朋友帮忙,赵某没有支付律师费,赵某自己也清楚没付费和不尽职之间可能有关系,所以他很是后悔。

图为笔者某次讲座PPT

《孙子兵法》云:“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谋略是否得当,往往关系到事情的成败。律师是为当事人出谋划策的法律专业人员,相当于当事人聘请的谋士。因此,选择适合自己的律师尤为重要。

一、寻找律师的途径

从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来总结,当事人寻找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1

朋友介绍

我国是个人情社会,大家普遍习惯遇到事情找朋友帮忙,而各种朋友中,总有一些朋友认识律师,所以通过朋友介绍就成为了当事人找寻律师的重要途径。但即使是朋友介绍,当事人也应当与实际办案的律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状态,并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用,这样既是对自己的案件负责,也是对律师的工作尊重。如果仅从朋友关系上帮忙,就有可能和本文开头小故事一样,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反而吃亏。当然了,如果推荐律师的朋友正好有过和自己类似的案件,并且委托律师处理后获得了较好的成果,那么这样的推荐相对来讲是最为可靠的。

需要说明的是,我所说的这种情况不包括律师出于对公平正义追求的公心,出于对弱者的同情而自愿承接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果是律师自发的提供法律援助,通常都会尽心尽责的。我欣赏具有恻隐之心、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律师,所以遇到确有冤屈、尊重律师又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我通常也会能帮则帮,做一些助人为乐的事情。2

律所推荐

律师事务所往往都会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有些律所还专门针对咨询设立相应部门,如我所在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就设有客管部,有专门律师负责接听电话解答咨询,并根据当事人的案情为当事人推荐合适的律师。这种寻找律师的方式是较为可靠的,尤其是对于像盈科这样的大所,客管部门对所内律师的情况是有较多了解的,推荐的律师相对也较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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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检索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律师成为越来越流行的一种途径,有百度等搜索引擎,也有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甚至有抖音的短视频平台。网络平台具有巨大的信息量,为当事人了解法律知识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也充斥着大量片面的、错误的误导性信息,而作为不了解法律的普通人,是难以分辨真伪的,大量营销号通过各种匪夷所思的文案吸引眼球,比如“被人打了千万不要还手”、“5月1号男人都爽了笑了”、“被打以后可以直接躺平选车索要赔偿”等等,尤其是这两天李某某嫖娼的事情,更是让“李某某和吴某某是否会成为睡着上铺的兄弟”等话题成为热点,大量的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给社会带来不好的价值导向。如果当事人根据这些内容选择律师,肯定是不太可靠的。

但是,当事人如果能够正确地利用互联网,确实能够获得准确的律师信息。与泛滥的各类社交软件和视频平台相比,官方网站就靠谱许多,比如江苏省司法厅网站,南京市律师协会的网站,以及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如盈科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s://www.yingkelawyer.com以及“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等都会对律所和律师的基本情况如执业年限、专业方向等有所介绍,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律师代理的部分案件会进行公布,虽然不全面,但也可以作为当事人选择律师的参考依据。

图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示例

二、选择律师考量的因素

专业性

律师是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人员,因此选择律师首先应当考虑专业性。律师的专业包括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两个方面,一般的简单案件可能对专业性要求不高,但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选择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的律师,往往可以发现新的证据,提出新的思路,剑走偏锋,出奇制胜。

律师的专业方向很多,包含商事、婚姻家事、刑事、劳动争议等等。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又有更加细分的领域,如刑事中又会细分经济犯罪、暴力犯罪。任何一个律师都不可能精通所有的法律领域,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一个律师说给他推荐在某一方面更加专业的律师,那么这种推荐大多是比较可信的。比如,我就会将刑事案件推荐给所里具有刑事侦查或公诉职业背景的刑事部或刑民交叉部的律师,会将劳动争议案件推荐曾长期在人社部门值班处理大量类似案件的律师,将婚姻案件推荐给认真细致又擅长沟通的家事律师。同样,很多律师会将涉及到股权转让等公司法方面的商事案件以及一些较难的二审、再审案件推荐给我。实际上,将案件推荐给更合适的律师办理,本身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图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官网简历检索示例2

责任心

律师是一个良心活,律师的责任心首先表现在律师的忠诚,不会被对方收买,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要认真负责,具有责任心的律师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研究案件,而不是只走个诉讼流程。我就曾经遇到过开庭连卷宗都不带,一问三不知的律师。其实律师是否有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会有所体现,在庭审中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

很多当事人只喜欢以结果论,不关心律师的工作,不了解律师背后的付出,这是不科学的。判断律师的好坏,不能唯结果论,找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即使最终败诉了,至少也输的明明白白,至少不会把本该赢的官司打输,但找个不负责任的律师,那就不一定了。3

律师费

律师费是当事人选择律师的重要考量标准,各个省市对律师费标准有相应的规定,如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就下发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作为律师事务所收费的参照。因为律师费进行市场化调整,所以法律允许律所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并作为收费的依据,如《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于不同案件情况不同,难易程度不同,管辖法院不同,律师的能力不同,律师所要投入的精力不同,所以还存在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对律师费进行上浮或下降的调整空间。

聘请律师本质上是购买法律服务,这与购买其他产品没有本质区别。每个人都想要物美价廉的产品,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一份价钱一分货”往往更贴近现实。优秀的律师,价格自然是相对较高的,因为优秀,所以自然不会缺少案件,也就自然不会有低的价格,这是市场决定的,相信大家都能理解。

图为盈科南京商事诉讼部

产品手册和法律顾问方案示例

对于当事人而言,既然有收费标准可以参照,那么在判断律师收费时,只要合理就可以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难以再次检验的,就像医生做手术一样,同一台手术无法反复验证究竟哪个医生做的更好。所以,支付律师费和购买矿泉水一个道理,只要律师专业性强、认真负责,两块还是三块自己过得去就好。

当然了,律师的收费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先付费,也可以风险代理或半风险代理。所谓风险代理是前期不用付费,待案件结束之后根据案件结果支付较高的律师费。半风险代理是前期付少量费用,待案件接受后再根据案件结果支付相应律师费。我个人认为,对于胜诉可能性较高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先付费,毕竟先付费金额低,更划算一些。但如果是比较疑难的、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选择风险或半风险代理,这样可以使当事人和律师成为利益共同体,虽然胜诉后支付的费用较高,但如果败诉,所花费的成本也较小,而且可以给律师形成一定激励作用,有利于律师更加尽责地办案。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接案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做风险代理的,律师有自己的判断标准,如果当事人支付能力较低,或是诚信度不高,或是案件胜诉可能性太小,律师通常都不会以风险代理方式办案,毕竟风险代理可能白忙活一场,还要倒贴办案成本。我们常常会碰到某些明显没有胜诉可能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律师风险代理,但如果案件或当事人不合适,律师是基本不会选择风险代理的。

图为盈科南京律所洽谈室咨询收费的桌卡

在此再透露一点小秘密,其实法律咨询如此,免费咨询和收费咨询所达到的咨询效果是完全不同的,除非您和律师关系好到一定程度。律师会经常接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咨询,有各种亲戚朋友的,有通过各种关系介绍的,也有不知道姓甚名谁的。律师并不稀罕被咨询,所以对于有些不认识的,没有称呼的,说话不客气的咨询者,很多律师会不给回答。对于难以推脱的,可能会顾忌到面子问题简要回答。

如果真的要认真负责地解答一个法律咨询,是需要花费精力研究材料的,但律师平时事情很忙,哪有时间为一个免费咨询研究材料?所以,如果你咨询律师却没有收到回复,完全有可能是因为你的问题无法简单回答,或者需要核实的情况太多,而律师又比较负责任,不愿意随便回答误导当事人,这不见得不是好事。如果您真的需要咨询,建议带上材料约律师当面洽谈,或者将材料发给律师,让律师看过材料后再详谈,这样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效果。

三、不建议选择的律师

保证100%胜诉的律师

当事人都喜欢听律师保证案件100%胜诉,但这是不可能的。首先,在案件办结前律师并不掌握案件全貌,只能根据现有案情进行分析,但不可能保证100%胜诉;其次,律师不是案件的承办法官,判决不是律师作出的,纵然是法官都无法保证自己的判决不会被改判,更何况律师呢;再次,从踏入律师行业门槛的那天起,我们就被反复的教育,不能向当事人承诺100%胜诉,这是法律禁止的违规行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不可能为当事人去做违规的事情。

基于以上分析,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现实可能性上,律师都无法保证案件100%胜诉,因此,所谓保证案件100%胜诉只能是谎言,这种律师是不可信的。2

不分析案件只宣扬关系的律师

由于我国历史传统因素,人们遇到事情总喜欢找些关系,这在打官司中同样体现的淋漓尽致。不可否认,和办案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但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正常沟通解决的。案件的成败,最根本的还是在于事实和法律。

随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以及近年来的司法系统教育整顿活动,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公开化,受到人民群众和媒体的广泛监督,而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也逐步在规范化和透明化。最高院下发的《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和类案检索、类案同判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人为操作的空间也在不断压缩,因此所谓“关系”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少,更多的作用只是沟通顺畅而已。

如果律师脱离了事实和法律,不分析案件只宣扬关系,那么这种律师多数是不值得信任的,任何案件的处理,都应该首先基于案件分析本身。

四、选择专业、负责、严谨的律师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这意味着如果律师在法庭上说错话,出现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自认,则会被视为当事人自己的自认。某种程度上讲,律师不一定有能力做好一个案件,但一定有能力做坏一个案件,所以,要尽可能的选择专业、严谨、负责任的律师。当然了,如果您实在找不到的话,那就找我吧,我一定帮您推荐适合您的优秀律师。

(本文作者:盈科苏聪聪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