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有哪些?

最近很多客户询问,公司申请的专利被列入“非正常专利申请”,如何处理。那哪些专行为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呢?

一、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得知:
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行为: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目 的: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

二、具体类型

下列各类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三、如何救济
一、提交意见陈述。申请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
二、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