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却不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盈科李超律师、彭夕晏律师代理深圳某公司员工应对深圳某公司主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高额违约金劳动争议一案(竞业限制方面)。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裁决驳回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该案申请人为深圳某公司,被申请人为该公司前员工,该员工离职前在该公司担任市场经理,双方曾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然而在该员工离职后公司发现在该员工入职前就创立了同业竞争的企业,同时在其工作电脑中还发现该员工在职期间实际参与了同业竞争企业的经营活动,公司以此认为该员工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该员工支付逾百万的巨额违约金。

团队接到委托后,全面分析并梳理案件资料,利用原离职纠纷中公司的陈述要点,充分论证了被申请人并非竞业限制的合法对象,已经签署的《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超出必要限制,不应该对该员工发生法律效力。最终龙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基本认可了我方的抗辩主张,对深圳某公司的仲裁请求裁决予以驳回。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