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汽车VS魔童哪吒商标大战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4年底至2025年初,随着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票房突破98亿元并引发全球关注,其出品方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影业”)与造车新势力哪吒汽车(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围绕“魔童哪吒”商标的争夺战浮出水面。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魔童哪吒”商标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抢注行为。
- 争议商标的注册与无效宣告请求
光线影业于早年间注册了第40241334号“魔童哪吒”商标,而哪吒汽车在2023年申请了“哪吒小魔童”“哪吒大魔童”等商标。此后,双方互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哪吒汽车主张:光线影业在申请“魔童哪吒”商标前,与哪吒汽车存在合同及业务往来关系,且明知其已注册“哪吒”系列商标(如“哪吒汽车”“哪吒V”等),仍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能误导公众。
- 光线影业反诉:哪吒汽车申请的“魔小童”“哪吒大魔童”等商标涉嫌攀附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的知名度,要求宣告其无效。
- 商标局的评审结果
经商标局审查,双方的主张均未完全成立:
- 哪吒汽车对光线影业“魔童哪吒”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被驳回,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光线影业对哪吒汽车部分商标(如“魔小童”)的无效宣告请求获得支持,相关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
二、法律争议与核心问题
本案涉及商标法中的“申请在先原则”“恶意抢注认定”及“跨类保护”等核心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 申请在先与恶意抢注的界限
根据《商标法》,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但若存在恶意抢注或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即使注册成功也可能被宣告无效。
- 哪吒汽车的主张依据:其认为“哪吒”系列商标在先注册,且与光线影业存在业务关联,对方注册“魔童哪吒”具有主观恶意。
-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未明确认定光线影业存在恶意,可能因“魔童哪吒”商标与哪吒汽车原有商标在类别(汽车制造与影视娱乐)及使用场景上存在显著差异,不足以构成混淆。
- 跨类保护与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哪吒汽车注册的商标涉及运输工具、广告销售等类别,而光线影业的商标主要覆盖影视娱乐领域。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若两商标类别不构成类似,则跨类保护的可能性较低。商标局可能认为“魔童哪吒”在影视领域的知名度不会直接延伸至汽车行业,因此未支持哪吒汽车的无效宣告请求。 - 主观意图与商业道德的争议
公众舆论对哪吒汽车的行为存在分歧:
- 质疑方:认为其2023年申请的“魔小童”等商标明显模仿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2019年上映)中的形象,存在攀附热度的嫌疑。
- 支持方:主张“哪吒”作为传统文化形象,不专属于任何一方,且哪吒汽车的商标布局属于正常品牌保护策略。
三、案件启示与行业反思
- 企业商标战略的合规性
本案为企业敲响警钟:商标注册需兼顾法律合规与商业道德。哪吒汽车虽在汽车领域注册“哪吒”相关商标,但其后续申请的“魔童”系列因与影视IP高度关联,引发争议。企业应避免在非主营业务领域过度延伸商标,尤其是涉及热门文化IP时。 - 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
文化IP的衍生权益归属问题日益突出。例如,光线影业通过注册“敖丙”等角色商标强化了对电影IP的保护,而哪吒汽车试图将“魔童”形象与品牌绑定,反映了企业对IP商业化价值的争夺。此类争议需通过更细致的法律界定来解决,例如明确虚构角色形象的权利边界。 - 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亟待细化
当前法律对“恶意”的认定主要依赖注册时间、主观意图等要素,但实践中存在模糊地带。例如,哪吒汽车在电影上映后注册相关商标,若无法证明其与电影无关联,则可能被推定为恶意。未来需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标准。
四、结语
魔童哪吒商标无效案不仅是两家企业的商业博弈,更折射出文化产业与实体经济在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冲突。商标局的裁决体现了对“申请在先原则”的坚持,同时也暴露出法律在应对新兴商业形态时的滞后性。对于企业而言,唯有在商标布局中平衡创新与合规,尊重他人在先权利,才能避免陷入无谓的法律纠纷,实现品牌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