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刃出鞘!细说现有技术(设计)挖掘方向
笔者近期频繁代理被告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其中过半案件是以现有技术(设计)进行抗辩或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进行反制,因此决定撰写本文,对现有技术(设计)的挖掘方向进行总结。
01 什么是现有技术(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定义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和设计。现有技术用于评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现有设计用于评判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
其中,“现有技术”既包括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也包括尚处于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非公有技术,还包括专利权人拥有的其他在先专利技术,“现有设计”包括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为了便于行文,以下将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统称为现有技术)
对于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只要某项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处于公开状态,公众能够合法地并且存在机会获悉该项技术,那么,该项技术已然符合现有技术的要求。
02 如何对现有技术进行挖掘?
现有技术在专利侵权诉讼以及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具有最顶级的证据地位,凭借现有技术实现“反杀”在实务中屡见不鲜。比如,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凭借现有技术进行抗辩,一旦认定成立即可以一举掀翻原告的全部诉求,原告举证再多的侵权证据也无关痛痒。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利用极具威胁的现有技术打出强有力的组合拳,直接釜底抽薪,一击打穿对方权利基础使其彻底丧失起诉专利侵权的机会。
那么,这样杀伤力极强的证据该如何觅得?作为一名专利律师,在专利案件实务中挖掘现有技术是必不可少的技能,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将日常办案中总结出的现有技术挖掘方向作了汇总: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从权利人方面进行搜集
从权利人(专利权人或者原告)的方面进行搜集,包括他们的关联主体、员工等,寻找其是否有在专利申请前,已经对相关技术进行公开宣传或发布。
许多权利人因为缺乏认识或管理不严,在技术研发过程中或研发完成时,就已经有人员对技术进行公开宣传和发布,往往这时候尚未提交专利申请,所以,该些人员公开的这些作品自然可以成为现有技术。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个“瓷砖”专利案件,对方公司在专利申请前就已经在其认证的公众号发布相关作品,我们发现后,火速对该公众号作品进行公证,并将其作为现有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该专利基本跑不出被宣告无效的命运。
有的放矢——专利库检索
专利库检索是检索现有技术最常见、也是最有针对性的方向。目前许多专利库已经可以做到对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通过关键词、分类号、图片检索等方式对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筛选并识别出有力的现有技术文件。
该挖掘方向的好处在于,挖掘出的现有技术真实性、合法性必然可以得到认可,不会因为证据形式而被推翻。但其缺点在于,专利库检索对检索人员水平的要求较高,而且需要具备快速的专利分析能力和筛选能力,比较适合专业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围魏救赵第一式——利用社交媒体
利用当前信息流量最集中、最广泛的社交软件入手,如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红书、微博、快手等,反围剿对方专利。许多同行业企业、商家会通过社交软件宣传其所掌握的技术和产品,这些技术或产品具有成为现有技术的可能性,甚至连专利权人自身也不知悉该些信息的存在,毕竟技术发展是迸发且平行的,难以保证他人已经事先掌握该项技术。
该挖掘方向的难点在于,软件信息量庞大,缺少有针对性的检索功能,而且更新速度快,需要的信息可能瞬间被掩盖或删除。但是该挖掘方向绝对是最让人惊喜的,笔者所承办的两个外观专利无效案件,都是从社交软件中寻得有力的现有设计,该现有设计是同行业经营者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发布的作品,毫无死角地公开了所有设计特征,直接扼杀权利人的专利权利。
围魏救赵第二式——从电商平台入手
与上述第一式稍有区别,第二式是从电商平台入手,如淘宝、京东、拼多多、1688等。使用电商平台搜寻目标产品,通过宝贝链接中的详情图片、评论图片即可以判断是否完全公开专利技术,能否作为现有技术。
该挖掘方向相对于社交软件,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找到同类产品,解决了检索的难点。但是,存在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就是需要确定产品的上架时间、评论图片的发布时间,该时间必须准确且毫无争议,否则该现有技术容易因为真实性问题而被推翻。
开卷有益——查阅专业书籍
教科书、论文、杂志、宣传册等书籍中同样有机会可以找到有用的现有技术,笔者在做专利无效宣告准备时,常常会在周末时间泡在图书馆或书店,在相关的书籍分类中找寻需要的信息,虽然该些书籍内容往往难以直接形成现有技术,但是,在专利无效中作为公知常识来评判是非常有帮助,该方向比较适合专业律师和专利代理师。
深水炸弹——“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是举证现有技术的绝对深水区,它是现有技术中的刺头,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要求达到顶级,丝毫的瑕疵可以直接导致被弃用,并且往往需要双方对证据展开歇斯底里的论证质证,司法中“使用公开”认定成立的案件占比非常低。但是,一旦“使用公开”达成,对专利权人的影响是毁灭性的,如同炸弹一样摧毁专利权人的所有优势地位。
要完整论述“使用公开”需要较长篇幅,本文只做简单解释。简单来说,在专利申请日前,专利权人自己或他人已经具有使用行为,包括销售、使用、制造、展出等,该些行为导致了技术方案的公开后果。所以,要以“使用公开”作为现有技术,则需要将上述的使用行为进行证据固定。一般来说,“使用公开”的线索需要由当事人或者行业内相关人员提供,只有熟知行业发展和动态的信息,才能摸索到“使用公开”的情况,因此,这是毫无疑问的深水区。
以上是笔者近期对现有技术挖掘方向的总结,旨在与大家分享专利现有技术相关的办案心得,若有不足或偏差,欢迎各位指正。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