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敢出言不逊?小心构成商业诋毁!

在当前内卷日益严重的商业市场中,为了夺取竞争优势、获取商业流量,市场商家的各种竞争手段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其中,商家通过抖音、微博、直播等网络途径辱骂、贬损、诋毁他人的手段来实现竞争目的的现象时有发生。

现实中,实施辱骂、贬损、诋毁行为的动机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发布者出于招揽客流的目的,采用大胆的言论贬损、辱骂其他竞争者,为自己夺取竞争优势;二是发布者自觉受到不公遭遇,恼火之下使用强烈的辱骂和贬损性言语诋毁他人。实际上,不论是出于上述哪种动机,这种行为都有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诋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行为和损害结果,即主体是经营者,行为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结果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我们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来更直观地理解商业诋毁的危害和法律的制裁。(2022)粤1971民初7734号“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燕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马克波罗公司)为瓷砖行业经营者,被告王小燕为其他品牌瓷砖的销售商,因后者在抖音中多次发布针对马克波罗公司产品的辱骂性、贬损性言论,马可波罗公司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商业诋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件中,被告与原告为行业竞争者,原告的企业名称及经授权享有“马可波罗”相关注册商标的事实,被告所发布的信息均是瓷砖相关的内容,附文中使用的“某可菠萝”“马可菠萝”“马克卜罗”“马可榴莲”可以明确指向原告,符合商业诋毁中“主体”的构成要件。况且,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所发布内容需完全明确对方的主体名称,只要能够直接或间接指明对方身份,产生呼应关系即可。

同时,该案被告在发布的内容中针对原告的产品使用贬低性评论词语,且在无法确认产品来源的情况下录制测试视频,针对原告产品给予否定性评论,引发相关受众进行差评留言,符合商业诋毁中“行为”的构成要件。

并且,被告是发布在抖音网络平台之中,具有广布消息的意图,显然会让相关受众产生原告产品质量低下等的联想,从而引发相关受众抗拒原告产品的观念,也对原告的实力、声誉产生怀疑,降低对原告产品的可信度,符合商业诋毁中“损害结果”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商誉的贬损,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件是十分典型的商业诋毁案例,在网络上恶意发布贬损竞争者的言论,不论是出于哪种动机,都极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其实,对于产品使用体验的客观评价,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范畴。经营者所作的产品评价是否已经达到商业诋毁的程度,其根本要件在于相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与主观恶意具有较强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明确认为,TCL惠州公司作为海信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对他人商品进行对比评论或者批评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客观、真实、中立地进行评价,不能损害他人商誉,误导公众。

案件中,TCL惠州公司在其官方社交平台账号中发布了一段针对海信激光电视的争议视频,片面夸大激光电视的不足。作为同业竞争者,对真实的信息进行描述应客观、全面,被诉行为的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容易导致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到消费者的决定,并对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损害海信公司的利益。TCL惠州公司的被诉行为已然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诋毁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首要条件,也就是说,商业诋毁需发生在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爵林、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二审案件中认为,被告爵林经营部是蒙娜丽莎公司的经销商,蒙娜丽莎公司未举证证明张爵林在发布被诉侵权视频期间正在经营其他品牌的陶瓷产品或与蒙娜丽莎公司产品形成竞争关系的其他产品。作为经销商,张爵林及其经营的爵林经营部与蒙娜丽莎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交易机会、破坏对方竞争优势的竞争关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张爵林发布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推翻一审判决,驳回蒙娜丽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若无把握以构成商业诋毁为案由控告对方,可以退一步考虑,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商业诋毁是一种不可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是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应予以坚决抵制。对于企业而言,要时刻保持警惕,一方面要依法规范自身的市场行为,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商业诋毁;另一方面,当自身遭受商业诋毁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在一个公平、诚信、有序的商业环境中,企业才能实现良性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