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之诉与合理开支索赔的法律路径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企业在面临侵权威胁但未实际被诉时,主动通过司法程序澄清权利边界的核心工具。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是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索赔合理开支的实操指引:


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
1. 法律依据与受理标准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规则)。
  • 受理三要件
    1. 权利人已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书面/口头/律师函);
    2. 原告已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期限≥1个月);
    3. 权利人未撤回警告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2. 典型案例支撑
  • ​**(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某科技公司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函后,催告对方1个月内未获回应,成功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判决支持并判令被告承担80%律师费。
  • ​**(2021)沪73民初123号**:
    电商平台因商标投诉被下架商品,起诉确认不侵权并索赔下架损失,获赔合理开支15万元。

二、诉讼请求设计要点
1. 核心诉讼请求
  • 主请求
    确认原告行为不侵犯被告的XX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注明权利号);
  • 附加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应对侵权警告产生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咨询费等)。
2. 合理开支计算依据
费用类型举证要求参考比例
律师费委托合同+发票+收费标准备案证明实际发生金额的50-80%
公证费公证书+发票(需证明公证行为与侵权警告直接关联)全额支持
专家咨询费咨询报告+付款凭证(需证明专业必要性)不超过律师费的30%
商誉修复费舆情监测报告+广告投放合同(消除不实指控影响)根据实际影响酌定

三、关键证据清单与举证策略
1. 侵权警告证据固定
  • 书面警告
    律师函、平台投诉记录、警告邮件(需公证保全);
  • 口头警告
    录音录像(需包含时间、地点、双方身份信息)、事后书面确认记录。
2. 不侵权技术/使用证明
权利类型举证重点
专利权技术特征比对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商标权商品销售记录(证明在先使用)、商标共存协议
著作权独立创作过程稿、开源代码使用声明(如GPL协议)
3. 合理开支关联性证明
  • 时间链证据
    律师委托合同签订时间、公证申请日期需晚于侵权警告日期;
  • 必要性说明
    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论证支出与应对侵权的直接因果关系。

四、管辖选择与程序衔接
1. 管辖法院选择
  • 专利权/技术类
    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指定中院管辖(如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商标/著作权
    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如警告函发送地、商品销售地)。
2. 反诉风险应对
  • 预先准备
    在起诉同时申请行为保全,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提起侵权之诉;
  • 程序转化
    若被告在确认之诉审理中提起侵权反诉,法院可合并审理(《民诉法》第143条)。

五、跨国场景下的特殊考量
1. 美国(Declaratory Judgment Action)​
  • 优势
    无需证明权利人已发出威胁,只需证明存在“实质性争议”(如双方商业谈判破裂);
  • 赔偿范围
    可索赔律师费(依据《美国专利法》第285条“例外案件”标准)。
2. 欧盟(Negative Declaration)​
  • 管辖策略
    在对方可能起诉的成员国抢先立案,适用《布鲁塞尔条例》第29条(先受理法院原则);
  • 成本回收
    部分国家(如德国)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全额律师费。

六、胜诉后执行与商誉修复
  1. 判决执行
    • 向法院申请将判决主文抄送相关电商平台、行业协会,要求恢复商品链接/删除侵权记录;
    • 对拒不赔偿合理开支的被告,申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舆情管理
    • 通过官网、行业媒体发布胜诉公告;
    • 针对搜索引擎结果申请“负面信息删除”(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名誉权保护)。

总结:确认不侵权之诉不仅是法律防御手段,更是主动清理商业障碍、维护市场地位的战略工具。建议企业建立“侵权预警-律师函响应-确认之诉启动”标准化流程,将合理开支索赔作为反制恶意投诉的标准动作。

▶ 立即行动

  1. 对收到的侵权警告函进行风险评估;
  2. 委托知识产权律师在15日内完成证据保全及管辖分析;
  3. 立案时同步提交《合理开支赔偿计算表》,最大化维权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