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自以为是的专利,可能真的没任何价值

首先解释一下为什么取用这么个题目。实务中,有些专利在我们看来,纯属“垃圾专利”。有充分知识产权诉讼经验的律师或者专利诉讼多次失利过的当事人应该更清晰地知晓,即使是被专利证书所记载的某项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那也很可能不具有任何价值。取用该题目,笔者意以更直白的语言向某些“专利证书持证人”传递一个信息,持有专利证书,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垄断性地使用某项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也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让他人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专利证书持有人应当认真审视其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的原创度,明知其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不具备足够原创度的,就应该主动避免启动任何“维权措施”,以免再浪费本就紧俏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否则,也只能落得个“吃力不讨好”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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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启动前,律师与专利权人应当共同充分评估其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是否具备维权的条件。其中,律师确有义务对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的原创度进行充分评估,但不可否认的是,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原创度的评估负有更大责任,因为专利权人对其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的来源应当是更为清晰,对行业内是否已经在先运用某项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更为熟悉。

进一步而言,即使是具备足够原创度的某项外观设计或技术,权利人也应当掌握基本的专利法律常识,即“先提交专利申请后使用”,否则,该外观设计或技术也极有可能沦为“垃圾专利”。

太多企业家尚未掌握最基本的专利法律常识,其始终不理解,明明持有专利证书,被控侵权人明明使用了专利证书记载的外观设计或技术方案,为什么维权会败诉?

Part 01.持有专利证书,意味着什么?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章第3.1点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

何谓初步审查?《专利审查指南》第二章第1点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有关费用的审查。

可见,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实行形式审查,不实行实质审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仅仅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在形式上符合授权要求,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对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享有稳定的权利。

同样,《专利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亦实行形式审查,不实行实质审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仅仅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在形式上符合授权要求,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对其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享有稳定的权利。

实务中,大量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仅就是僵尸专利,无法形成垄断性的技术或设计优势,也无法进行维权。

不同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的申请实行的是实质审查的制度。只有符合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发明专利,才能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终授权。因此,发明专利相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稳定性强,可归于高价值专利的范畴。

另,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综合而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仅实行形式审查的审查方式,也即,权利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仅意味着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该项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但不意味着该项权利是稳定的。即便是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只要有人能通过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渠道调查到该项技术在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先行公开,该项发明专利也面临被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侵权诉讼的周期是漫长的,以不稳定的专利维权,最终会面临败诉的结果。

相关案例 

 奥克斯公司与格力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 

2018年底,奥克斯公司受让了东芝空调的压缩机专利,随后相继对格力公司发起四宗专利侵权诉讼。2021年1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格力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在两案中分别判赔9600万元、7060万元;2022年8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格力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在两案中分别判赔3303万元、2546万元,相关案件赔偿金额累计约2.2亿元。

格力公司以上述专利为现有技术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上述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应当予以无效宣告。至此,前述高额侵权判赔被撤销,奥克斯公司最终错失2.2亿元侵权赔偿金额。

Part 02.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曾有家企业意向委托笔者进行专利维权,该企业指派了技术人员“乔装打扮”前往被控侵权人处完成了实地考察,考察后,该企业认为被控人使用的机器结构与其享有专利权的机器结构一致,判定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必然成立。

笔者团队收到该企业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简单分析即可判定该专利极有可能并不具备维权的条件。出于谨慎的办案作风,笔者团队仍然派出了专利代理师和调查人员对被控人的机器设备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与预判的结果一致,被控人使用的机器并不落入企业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起初,该企业并不理解,明明持有该机器的专利证书,且该项专利非常稳定,为何不能维权。笔者向该企业讲述了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后,该企业放弃了维权意向,同时调整了其往后的专利申请方向。

上述场景时常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对专利保护范围和侵权判定原则不清晰。

01  技术专利的保护范围怎么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也即,专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即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尤其注意的是,不能以自己实际生产的产品去圈定保护范围,而是应当以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特征去圈定保护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实际生产的产品使用了何种技术不重要,重要的是专利文件记载了何种技术。

02  他人是否构成技术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定是否构成技术专利侵权的根本原则。当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则专利侵权指控成立;当被控侵权产品未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哪怕只有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未被使用的,则专利侵权不成立。

详见文章👉【“判定专利是否侵权,王牌原则是……”】

03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怎么界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等,可以用于理解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的专利产品实物可作为帮助理解外观设计的参考,但不能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04  他人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全面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是判断是够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根本原则。进行判定时,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逐个分析比对后,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在比对时,可对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逐一判断各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最终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进行认定。

应当注意的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具有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判断主体的整体视觉效果为标准,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设计人员,或产品实际购买者的观察能力为标准,尤其是不能以“放大镜”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抵近”观察和比对。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