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擅自公布他人产品价格是否构成侵权
“现在市场价格都很透明,你随便一查都是这个价的啦”“三方平台比价,保证最低”等话术层出不穷,交易前在网上点击一下,便可轻松获知全网交易价格。更有专门的咨询公司应运而生,为网罗多种供方价格提供了平台。
然而,在未经供方同意的情况下,平台擅自对其产品价格进行公开,是否会构成侵权?
近日,有客户声称并未授权某咨询网站对其产品价格进行发布,却在该网站上查询到了其产品价格的有关信息,且该信息并不符合实际交易情况。客户询问,某咨询网站擅自公布其产品价格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这需要从网站获取价格的方式、网站的性质以及公布该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网站采集数据的方式分为法定采集、授权采集、未授权采集。其中,未授权采集亦称为不当采集,通常表现为以窃取、侵入、破坏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收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若是在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的网络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其他平台授权就获取其他平台的信息,形成垄断。
在国际条约中,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主要参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十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是“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巴黎公约》还规定了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引人误解行为。”
我国加入的世界贸易组织重要文件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又称为Trips)对《巴黎公约》第1条至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予以吸收和包容,并对巴黎公约没有规定的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作了规定。因此,巴黎公约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不正当竞争的约定,也是我国必须遵守的国际义务。
经检索可知,与某咨询网站同类型的询价网至少还有6家,某咨询网站并未在平台中形成优势地位,并未有利用其优势地位有任何垄断的情形出现。
其次,某咨询网站进行了如下“免责声明”:
再次,某咨询网站展示的该客户产品价格页面上,虽明确了该价格的“调研背景”,但未能明确其调研样本、来源、途径,暂未发现存在不当采集的情形。此外,在价格处,某咨询网站亦标注该价格为“参考价”,未有符合价格欺诈的情形。
关于网站获取数据方面,还可以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一)以盗窃、胁迫、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不正当获取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不合理地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
(二)违反约定或者合理、正当的数据抓取协议,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三)披露、转让或者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并足以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相关产品或者服务;
(四)以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和使用他人商业数据,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本法所称商业数据,是指经营者依法收集、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相应技术管理措施的数据。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与公众可以无偿利用的信息相同的数据,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称不正当获取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商业数据。”
也即,除了考虑网站的披露行为外,还需考虑该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损害其他经营者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
参考国外的一些具体案例亦可知,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同时还会结合价格、成本和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评价,如果一家公司试图通过压低价格或虚报价格来排除竞争对手,挤占竞争对手份额,这将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此外,欧盟不正当商业行为指令和TPP也同样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类似的规制。
显然,如未有进一步证据证明某咨询网站影响客户的的正常经营、或有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损害该客户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出现,某咨询网站的行为被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更高。
(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