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合法来源抗辩规则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就被告方的诉讼抗辩策略有别于普通案件。除诉讼时效、主体适格等常用的抗辩理由外,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以下,就专利诉讼中被告的抗辩理由做简单的梳理。

一、主体适格

专利侵权诉讼通常是由专利权人自己发起诉讼的,但在一些专利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可能由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形下,应审查许可使用的方式,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的许可人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专利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后,原专利权人仍提起侵权诉讼的,被告可提供登记簿副本证明专利权已转移,原告不具备诉讼体资格。

二、专利权失效

专利权的获得有别于著作权,它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获得,并非自然形成。专利权保护期也有时限,就我国来说,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为10年,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另外,专利权人每年还要向国家定期缴纳年费。如果某专利超过法定保护期,亦或者未按时缴纳年费等,都会造成专利权失效。专利权丧失,原权利人也就无权起诉。所以被告方在陷入专利侵权诉讼后,应核实涉案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

三、不侵权抗辩

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被告可将被诉侵权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即可,此种情形,被告无须提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被诉侵权方需要针对原告所提供的侵权证据进行比对分析。

四、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也就是说,被告方能证明其所用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被公开的,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涉案专利,被告基于掌握的现有技术,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综上,针对发明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几乎不会导致中止诉讼。针对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至少应当将无效宣告请求材料提交给法院。

  • 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是从合法的渠道而来的,一般构成侵权,但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通过向法庭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方法,将原告不愿意起诉,却又与案件相关的主体加入诉讼。例:被告作为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者,确实不清楚产品内部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比对时应如实告知法庭。技术特征讲不清,属于事实问题无法查明,一般这种情况下,法官同意追加的可能性会增加。

  • 不视为侵权的情况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权利用尽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过境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非生产经营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以上情形均是不构成侵权,也无需承担损害赔偿。

上述内容简单的介绍了被告方几种常见的抗辩策略,此外还有强制许可制度、指定许可抗等抗辩理由等。在诉讼中利用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或争取获得现有技术的时间也常被适用。

总之,对于被告而言,只有结合实际案情,选择适用的抗辩理由,才能最大限度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本文作者:盈科知产陈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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