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猫爬架外观专利维权成功案!
【案情简介】
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猫宿舍”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30259384.2,该款产品销量好,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21年,杭州暖窝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发现青岛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中对外展示销售有2款高度近似的猫爬架产品,暖窝公司就该两款产品向平台投诉,下架后该青岛公司再次上架。就该行为,暖窝公司与青岛公司进行多次沟通,但并未有成效,由于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暖窝决定起诉维权,遂委托钱航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与原告授权外观设计均为猫爬架,为相同种类产品,两者在整体形状、比例、布局上均一致,差别仅在于顶板有无凹凸、吊床或平台的个数、有无吊绳,但均为局部的、细微的设计变化,不足以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区分开来,故两款被诉侵权产品均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为相近似外观,被诉侵权产品均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案件结果】
【案件结果】
本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青岛某公司的两款产品均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数万元。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本案两款产品并非完全相同,有些许差异,但该差异为细微差异,在设计空间较大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两者产生实质上的差别。在此也需要特别提醒企业,作为进入市场的产品,我们需要充分考量在先专利的设计要点,并作出合理规避。设计后的新产品也建议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士进行侵权评估,以免侵权。
附:判决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