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及《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资格需结合作品完成时间、使用方式、权利类型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职务作品的定义与分类
- 一般职务作品
- 定义: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作品。
- 著作权归属:作者享有完整著作权,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 时间限制: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
- 特殊职务作品
- 范围: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承担责任的作品。
- 著作权归属: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所有。
二、起诉主体资格的核心规则
(一)作品完成2年内
- 侵权方式与单位业务范围相关
- 情形1:他人以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方式侵权(如单位主营设计,侵权人擅自复制设计图)
→ 作者和单位均有权单独起诉。
例如:设计师创作的广告设计图被同行抄袭用于商业宣传,设计公司可独立起诉。 - 情形2:他人以单位业务范围外的方式侵权(如单位主营软件,侵权人将代码用于影视制作)
→ 仅作者可单独起诉;单位需根据约定行使诉权(如合同明确授权单位维权)。
- 情形1:他人以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方式侵权(如单位主营设计,侵权人擅自复制设计图)
- 署名权侵权
- 无论侵权方式如何,仅作者本人可起诉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单位无权主张。
依据:署名权是人身权,不可转让(《著作权法》第10条)。
- 无论侵权方式如何,仅作者本人可起诉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单位无权主张。
(二)作品完成2年后
- 所有著作权侵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均由作者单独起诉,单位不再享有诉权。
理由:单位优先使用权期限届满,著作权回归作者独立行使。
(三)特殊职务作品的例外
- 仅限署名权侵权:作者可起诉;
- 其他权利侵权(如复制权、发行权):单位可起诉,作者无权主张。
案例印证:某研究院员工离职后擅用工程设计图,法院认定单位享有复制权维权资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77号)。
三、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 时间起算点
“2年”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提示:单位应留存交付证明(如邮件、签收单)避免争议。 - 业务范围的认定
- 需结合单位营业执照、主营业务合同等证据判断。
- 若单位业务范围模糊(如文化公司兼营设计和出版),法院按实际主营业务认定。
- 单位依约定起诉的情形
- 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单位有权对业务范围外的侵权行为行使诉权”。
- 未约定时,单位可通过事后书面授权获得诉讼资格。
- 避免混淆:职务作品 vs 法人作品
- 职务作品:作者是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
- 法人作品: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如企业宣传片),单位视为作者并享有完整著作权。
区分关键: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如立项文件、创作指令)。
四、起诉主体资格对比表
侵权情形 | 作品完成2年内 | 作品完成2年后 | 特殊职务作品 |
---|---|---|---|
单位业务范围内侵权 | 作者、单位均可单独起诉 | 仅作者起诉 | 单位可起诉(署名权除外) |
单位业务范围外侵权 | 仅作者起诉(单位可依约定起诉) | 仅作者起诉 | 单位可起诉(署名权除外) |
侵害署名权 | 仅作者起诉 | 仅作者起诉 | 仅作者起诉 |
总结
一般职务作品的诉权分配以保护作者著作权为原则,同时兼顾单位业务利益:
- 2年内:单位业务范围内侵权→作者与单位并行诉权;业务范围外侵权→仅作者起诉。
- 2年后:所有侵权→作者独占诉权。
- 署名权侵权:始终由作者主张,单位无资格起诉。
实务中建议通过书面合同明确诉权分配,并留存作品交付及业务范围证据,以减少维权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