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意义上作品审查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实践,某一客体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法定要件,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主动审查这些要件,不能仅依据被告认可即认定作品成立:
一、属于人类在特定领域的智力创作
- 领域限定:作品必须产生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排除纯技术方案、体育竞技规则、自然现象等非创作性内容。
- 人类智力成果:需由自然人直接创作完成,仅为他人提供辅助工作(如组织、物质支持)不视为创作。
例如:AI生成的“魔改”视频若无人为独创性安排,可能不受保护。
二、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的核心要件,需满足“独”与“创”两个维度:
- “独”(独立创作):
- 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非抄袭他人(包括从无到有创作或基于公有素材的再创作)。
- 若基于既有作品改编,需体现与原作的个性化差异。
- “创”(智力创造高度):
- 需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取舍、设计,但创作质量与艺术价值无关。
司法案例指引: - 照片需体现光线、视角等个性化安排,简单翻拍不受保护;
- 游戏设计中的参数组合、界面布局若体现开发者独创选择,可受保护。
- 需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取舍、设计,但创作质量与艺术价值无关。
三、具有可被感知的表现形式
作品需以客观外在形式表达,能被他人直接感知:
- 排除纯思想:仅停留在思想层面的创意、方法不受保护(如“用AI改编经典角色”的构思)。
- 表现形式多样:包括文字、画面、声音、动作等,但需固定于有形载体(口头作品除外)。
例如:建筑的设计草图(图形作品)和实体建筑(建筑作品)均受保护,但建筑材料、功能设计除外。
四、可复制性
作品须能以某种形式被复制、传播:
- 载体无限制:可通过印刷、数字化、录制等方式复制,不要求实际已复制,仅需具备复制的可能性。
- 临时复制例外:网络直播等瞬时传播内容若未被固定,通常不视为作品。
四要件关系及司法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查时需综合四项要件,并注意以下实践规则:
- 排除对象先行过滤:
- 剔除不受保护的成分(如思想、事实、公有领域元素),再判断剩余部分是否满足独创性。
- 例:古籍点校中,划分段落、加标点等简单操作可能不受保护,但校勘注释可构成作品。
- 独创性为审查核心:
- 独创性门槛因作品类型而异(如美术作品需审美意义,软件代码需逻辑安排)。
- 特殊客体的认定规则:
- 标题/短语:通常不受保护(如“葫芦娃”名称),但角色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
- 实用艺术品:仅艺术美感部分受保护(如雕塑的造型),实用功能由专利法调整;
- 综艺/体育视频: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要件时受保护,与现场活动性质无关。
附:典型非作品示例
类型 | 排除原因 | 依据 |
---|---|---|
简单图形(○、△) | 缺乏独创性 | |
新闻事实消息 | 属于客观事实,无创作空间 | |
未固定的口头辩论 | 未以有形形式复制 | |
通用游戏布局 | 属公有领域或有限表达 |
以上要件共同构成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法院需严格审查以避免将非创作性内容纳入保护,平衡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