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复制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复制权作为著作财产权的核心,其控制的行为边界需结合独创性、载体转换性质及作品类型综合判断。以下针对用户提供的条款逐项解析,并辅以法律依据和典型案例:

一、​​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标准​

复制行为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1. ​在有形载体上再现作品​​:作品必须被固定在物质载体(如纸张、硬盘、立体实物等)上,形成可感知的复制件。单纯的记忆、朗诵或即兴表演不构成复制。
  2. ​固定具有相对稳定性​​:复制件需持久存在(如印刷书籍、刻录光盘),临时性显示(如网页缓存)通常不视为复制。

​独创性劳动的界限​​:

  • 若再现过程未增加新的独创性表达(如精确临摹绘画、按设计图制作实物),仅机械还原原作品,则属于复制;
  • 若再现时融入创造性改动(如改编小说情节),则可能构成演绎行为,受改编权控制而非复制权。

二、​​不同载体转换的复制类型​

1. ​​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 ​典型行为​​:印刷、复印、扫描、数字化上传/下载(如将纸质书转为PDF)。
  • ​案例​​:将文字作品制成有声读物(严格按原文朗读),虽载体变化但未改变表达,仍属复制。
2. ​​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 ​认定为复制的情形​​:
    • 按​​美术作品​​制作立体艺术品(如根据“福娃”平面图生产玩具);
    • 按​​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物(建筑本身受著作权保护)。
  • ​不构成复制的情形​​:
    • 按​​产品设计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工业品(如印刷电路板、服装成衣),因仅实现技术功能而非艺术表达再现。
      ​案例​​:
    • 腾讯诉玩具厂案:被告按游戏武器设计图生产立体玩具枪,法院认定构成复制(美术作品表达被还原);
    • 迪比特摩托罗拉案:按电路设计图生产线路板不属于复制(功能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
3. ​​立体到平面/立体的复制​
  • ​立体到平面​​:拍摄雕塑作品形成照片,属复制,但公共场所艺术品可援引《著作权法》第24条免责(如合理临摹)。
  • ​立体到立体​​:直接仿制雕塑(如按比例缩放“断臂维纳斯”),无独创性则属复制。

三、​​特殊行为的侵权认定​

1. ​​未经许可复制但未传播​
  • ​构成侵权​​:复制权控制的是“制作复制件”的行为,与是否发行、传播无关。
    ​示例​​:盗版书籍印刷完成后未销售,仍侵害复制权。
  • ​例外情形​​: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如个人学习复制少量内容)。
2. ​​技术场景的复制认定​
​行为​​是否构成复制​​依据​
3D打印美术作品模型载体转换还原表达
在线浏览(无永久存储)未稳定固定
云端暂存(自动缓存) 通常否技术过程必要且临时

四、​​实务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1. ​建筑设计图 vs. 工程设计图​
    • ​建筑设计图​​→建造建筑物:构成复制(如鸟巢、央视大楼的独特外观受保护);
    • ​工程设计图​​→施工:不构成复制(如桥梁设计图施工仅实现技术方案)。
  2. ​工业品生产的例外​
    产品设计图若兼具艺术性且可与功能分离(如独特造型的椅子),按图纸生产可能构成复制;否则归专利法调整。

五、​​总结:复制权的边界与风险防范​

  • ​侵权行为认定核心​​:
    ​再现作品基本表达 + 固定于载体 + 无独创性新增​​。
  • ​免责情形​​:
    •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
    • 技术性临时复制(如网络传输缓存);
    • 工业生产实现技术功能。
  • ​实务建议​​:
    • ​权利人​​:对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明确设计图性质(艺术性或技术性);
    • ​使用者​​:对平面转立体的生产,需审查设计图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如咨询法律意见)。

​典型案例指引​​:

  • 白广成诉稻香村案:将“福娃”立体玩具印于食品包装(立体→平面),构成复制;
  • 水韵园林案:按园林设计图施工(技术方案实施),不构成复制。

复制权的保护本质在于​​阻止对作品表达的非法再现​​,而非限制技术实施。实务中需严格区分“艺术表达”与“实用功能”,避免权利滥用或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