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相同侵权”规则
一、相同侵权的核心认定标准
- 完整技术特征覆盖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 全部技术特征 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才构成相同侵权。技术特征需逐一比对,且功能和效果均相同。- 示例:权利要求限定“金属弹簧”,被诉方案使用“铜质弹簧”即构成相同侵权;若使用“橡胶弹性件”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等同侵权。
- 技术特征比对范围
- 包含权利要求全部特征:即使被诉方案新增技术特征,只要覆盖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仍可能侵权(如权利要求描述“传动齿轮”,被诉方案使用“传动齿轮+润滑涂层”)。
- 排除例外情形:若权利要求明确排除某特征(如“不含电磁组件”),则被诉方案包含该特征时不侵权。
二、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认定规则
- 下位概念覆盖上位概念
当权利要求采用上位概念(如“弹性元件”),而被诉方案采用对应的下位概念(如“金属弹簧”)时,构成相同技术特征,成立相同侵权。- 法律依据:下位概念天然落入上位概念的保护范围(《指南》第36条)。
- 禁止反向扩张
若权利要求采用下位概念(如“钛合金支架”),被诉方案采用上位概念(如“金属支架”)或其他平行下位概念(如“铝合金支架”),则不构成相同侵权,需进一步判断等同侵权。
三、新增技术特征的处理规则
情形 | 是否侵权 | 依据与示例 |
---|---|---|
新增非排除性特征 | 是 | 被诉方案增加新特征(如“齿轮+防锈涂层”),仍覆盖权利要求全部特征 |
新增被排除的特征 | 否 | 权利要求明确排除“无线通信模块”,被诉方案包含该特征则不侵权 |
封闭式权利要求新增 | 否 | 化学组合物权利要求限定“由A+B组成”,被诉方案含“A+B+C”则不侵权(中药除外) |
四、相同侵权的例外情形
- 功能性特征的限缩解释
若权利要求包含功能性特征(如“快速散热结构”),则被诉方案仅在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相同时才构成相同侵权(如必须采用“铜质鳍片+风扇”结构)。 -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严格限定
- 化学/医药领域:封闭式权利要求(如“由组分A和B组成”)排除任何新增物质,除非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杂质(如原料残留)。
- 机械领域:新增部件若改变核心功能(如“传动系统+刹车装置”导致机械原理变化),可能不侵权。
总结:相同侵权的三大铁律
- 全覆盖原则:被诉方案必须完整再现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含上位概念的下位实现);
- 新增特征不豁免:增加新特征仍侵权,除非权利要求明示排除或属封闭式组合物;
- 功能特征特殊处理: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限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
实务中,相同侵权是专利维权的“理想路径”,但需警惕权利要求撰写瑕疵(如未排除常规变体)可能导致需依赖等同侵权主张。建议在专利申请阶段即通过 “明确排除声明”(如“不含电子元件”)及 “封闭式表述”(如“由……组成”)规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