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专利的认定标准及侵权判定规则
从属专利(又称改进专利)的认定标准及侵权判定规则如下:
一、从属专利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 核心定义
从属专利指在在先专利(基础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而形成的专利,其某项权利要求必须包含在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或发现新用途。- 法律依据:实施从属专利需获得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 法律本质
从属专利的“改进”需满足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但因其覆盖了在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故实施该专利必然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形成权利冲突。
二、从属专利的三种法定情形
(1)增加新技术特征的产品专利
- 构成要件:
- 在后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完整包含在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
- 新增技术特征(如部件、结构或材料)带来技术效果提升(如提高精度、延长寿命)。
- 案例:
在先专利:“一种电机转子,包含磁芯和绕组”;
在后专利:“一种电机转子,包含磁芯、绕组+散热涂层”,因增加散热涂层构成从属专利。
(2)发现产品新用途的专利
- 构成要件:
- 产品结构未改变,但发现了未被在先专利披露的新用途;
- 新用途需具备技术贡献(如解决新问题或产生新效果)。
- 案例:
在先专利:“化合物A用于治疗高血压”;
在后专利:“化合物A用于治疗糖尿病”,因发现新医疗用途构成从属专利。
(3)增加新技术特征的方法专利
- 构成要件:
- 在后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包含在先专利方法的全部步骤;
- 增加新步骤(如工艺优化、参数调整)并提升技术效果。
- 案例:
在先专利:“金属热处理步骤:加热→淬火”;
在后专利:“金属热处理步骤:加热→预冷处理→淬火”,因增加预冷步骤构成从属专利。
三、侵权判定规则
- 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若包含在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即使其同时包含在后专利的新增特征,仍落入在先专利保护范围。 - 抗辩例外情形
- 在先专利无效:若在先专利被宣告无效,从属专利可独立实施;
- 交叉许可:双方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 先用权抗辩:被诉方在在先专利申请日前已实施相同技术。
四、从属专利侵权责任对比
情形 | 侵权认定 | 法律责任 | 抗辩策略 |
---|---|---|---|
实施新增特征的产品 | 侵犯在先专利权 | 停止侵权+赔偿 | 证明新增特征使方案整体改变 |
实施新用途方案 | 侵犯在先专利权 | 赔偿在先专利权利人损失 | 证明用途差异导致技术本质不同 |
实施改进方法 | 侵犯在先专利权 | 禁令救济+合理许可费 | 主张方法步骤顺序不构成等同 |
五、实务建议
- 专利布局策略
- 改进他人专利时,应同步申请从属专利并主动与在先专利权人谈判许可;
- 在说明书中详细描述新增特征的创造性,为潜在诉讼留存证据。
- 侵权风险规避
- 实施前进行FTO(自由实施)分析,排查在先专利冲突;
- 若需实施从属专利,优先通过专利池或交叉许可降低风险。
核心总结:从属专利的“创新性”不豁免其侵权责任,“全要件覆盖”是侵权判定的铁律。企业需在技术改进与权利冲突间谨慎权衡,通过合规许可或无效宣告化解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