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侵权的适用规则

​一、等同侵权的定义与适用前提​

  1. ​适用场景​
    等同侵权仅在 ​​相同侵权(字面侵权)不成立​​ 时启动审查。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完整覆盖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全部技术特征,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 ​法律依据​​:等同侵权是相同侵权的补充规则(《指南》第41条)。
  2. ​核心构成要件​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需满足:
    • ​存在等同特征​​:至少一个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对应特征字面不同,但符合“三基本+显而易见”标准;
    • ​全面覆盖​​:等同特征替换后,被诉方案仍覆盖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含等同特征)。
  3. ​举证责任​
    权利人需就等同特征的成立提供 ​​充分证据或说明​​(如技术对比报告、专家意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等同特征的“三基本”判定标准​

​(一)基本相同的手段​

  • ​定义​​:被诉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特征在 ​​技术原理、结构或步骤上无实质性差异​​。
  • ​判断依据​​:
    • 技术内容的核心部分相同(如“齿轮传动” vs “链传动”均属机械传动);
    • 替换手段为侵权行为发生日前 ​​本领域惯常技术​​(如用“LED灯”替换“白炽灯”实现照明功能)。
  • ​排除情形​​:工作原理本质不同的技术(如“机械制动” vs “电磁制动”)不构成等同。

​(二)基本相同的功能​

  • ​定义​​:被诉方案特征在技术方案中 ​​所起作用与专利特征基本相同​​。
  • ​判断规则​​:
    • 聚焦 ​​专利特征的核心功能​​(如“散热”功能),忽略被诉方案特征的附加功能(如“散热+装饰”);
    • 功能差异超过合理范围(如“降温10℃” vs “仅降温2℃”)则不成立。

​(三)基本相同的效果​

  • ​定义​​:被诉方案特征实现的技术效果 ​​与专利效果基本相当​​。
  • ​关键标准​​:效果差异 ​​无实质性影响​​(如效率偏差≤5%),且不改变技术方案的实用性。
  • ​排除情形​​:
    • 被诉方案效果显著提升(如速度提高50%)或降低(如能耗增加30%);
    • 附加效果(如“降噪”)不影响核心效果比对。

​三、等同判定的特殊规则与限制​

  1. ​时间基准:侵权行为发生日​
    技术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以 ​​侵权行为发生日​​ 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知水平的时间节点,而非专利申请日。
  2. ​技术特征对应规则​
    • 等同替换需在 ​​具体技术特征之间​​ 进行(如“A部件” vs “A’部件”),禁止整体技术方案替换。
    • ​特征组合的等同​​:
      • 单一专利特征 → 被诉方案的多个特征组合(如“一体成型” vs “焊接+螺栓固定”);
      • 多个专利特征 → 被诉方案的单一特征(如“齿轮+皮带” vs “传动轴”)。
  3. ​禁止等同扩张的情形​​ ​​情形​​​​法律后果​​​​示例​​​​多个等同特征叠加改变技术构思​​不构成等同侵权机械传动→液压传动,导致工作原理本质不同​​被诉方案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构成等同侵权替换后效率提升超预期(如30%)​​专利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等同侵权权利要求限定“非金属材料”,被诉方案用金属材料

​四、举证责任与实务操作指引​

  1. ​权利人的举证策略​
    • ​技术对比分析​​:提交实验数据、三维模型对比图等,证明“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的客观性;
    • ​专家辅助人意见​​: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出具报告,说明替换的“显而易见性”。
  2. ​被诉侵权人的抗辩路径​
    • ​功能/效果差异证据​​: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技术效果存在实质性差异;
    • ​创造性步骤抗辩​​:举证替换方案需创造性劳动(如需克服技术偏见)。
  3. ​法院审查要点​
    • ​“三基本”依次判断​​:严格按“手段→功能→效果→显而易见性”顺序审查,避免颠倒逻辑;
    • ​技术听证程序​​:必要时组织技术专家参与庭审,现场演示技术原理。

​总结:等同侵权的核心裁判规则​

  1. ​严格适用前提​​:等同侵权是相同侵权的补充,需权利人充分举证;
  2. ​“三基本”缺一不可​​:手段、功能、效果需整体无实质性差异;
  3. ​时间与技术动态绑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日的技术水平判断显而易见性;
  4. ​禁止权利滥用​​:叠加等同特征改变技术方案本质或取得意外效果时,不认定侵权。

实务中建议结合《指南》第43-53条,通过技术鉴定与专家证人制度强化证据效力,同时警惕等同替换的边界,避免保护范围不当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