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侵权递进式审查逻辑​​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侵权的判定需严格遵循“手段→功能→效果→创造性劳动”的​​四步递进式审查逻辑​​,其中​​技术手段的审查具有核心地位​​。以下结合中国及国际司法实践,系统分析该规则的适用要点:

​一、判定顺序的法定要求​

  1. ​“依次判断”的强制性​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48条,法院必须严格按 ​​“手段→功能→效果→创造性劳动”​​ 顺序审查等同特征,​​禁止跳跃或颠倒逻辑​​。这一顺序设计旨在确保技术事实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
    • ​示例​​:在汽车应急启动电源案中,法院因原告“从效果倒推手段”而驳回其诉求,强调违反顺序将导致法律论证无效。
  2. ​技术手段的核心地位​
    • ​手段是技术特征的实质内容​​:手段体现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和工程化实现方式​​(如机械结构、化学配方、算法步骤),而功能与效果是其外在表现。
    • ​功能与效果的依附性​​:若手段不构成“基本相同”,则无需审查功能与效果。 典型案例:二极管(导电)与保险丝(熔断保护)因​​工作原理本质不同​​,即使均能熔断也不构成等同。

​二、技术手段的审查逻辑​

(一)技术手段的认定标准

  • ​构成要素​​:
    • ​工作原理相同​​(如均依赖摩擦力制动);
    • ​技术单元组合实质相似​​(如“翻转轴承座”与“U型铰接座”均通过轴固定实现翻转)。
  • ​排除情形​​:
    • 技术原理本质差异(如机械传动 vs 液压传动);
    • 需重新设计配套结构(如更换催化剂导致反应釜材质变更)。

(二)实务审查方法

​审查要素​​认定“基本相同”的条件​​反例​
​技术类别​属同一领域惯常选项(如齿轮→链条)白炽灯(热辐射)→LED灯(电致发光)
​工作原理​核心原理一致(均通过金属离子螯合抑菌)机械制动→电磁制动
​替换简单性​无需调整其他部件(螺栓→卡扣)传动机构替换导致动力系统重构

​三、功能与效果的审查逻辑​

  1. ​功能的独立判断​
    • ​核心功能比对​​:仅关注专利特征​​明确记载的功能​​,忽略被诉方案的附加功能。 欧福海公司案:机械开关的功能是“选择存储位置”,而非“通过机械连接实现选择”,法院禁止将手段读入功能。
    • ​固有功能的限制​​:若专利特征的术语隐含固有功能(如“保险丝”隐含熔断保护),被诉方案必须同时满足明示与固有功能。
  2. ​效果的审查边界​
    • ​技术效果无实质差异​​:效果偏差需在合理范围内(如效率差异≤5%),且​​不改变技术方案的实用性​​。
    • ​禁止效果倒推​​:
      • 效果相同≠手段或功能相同(如船体设计案中,V形龙骨与扁平龙骨效果相似但手段不同);
      • 显著效果提升(如速度提高50%)直接排除等同。

​四、创造性劳动的补充性审查​

  1. ​“容易想到”的客观化判断​
    • ​时间基准​​:以​​侵权行为发生日​​的技术水平为准;
    • ​考量因素​​:
      • 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并列选项​​(如螺钉/螺栓/铆钉);
      • 替换是否需​​创造性设计​​(如软件→硬件转换需算法重构则不成立)。
  2. ​举证责任分配​
    • ​权利人​​:需提供技术手册、专家报告证明手段的常规性;
    • ​被诉方​​:举证替换需重新设计(如实验数据证明配套结构变更)。

​五、实务操作指引​

  1. ​侵权指控策略​
    • ​分步论证​​:
      1. 技术分解:拆解被诉方案与专利的​​技术单元组合​​;
      2. 原理比对:通过三维模型/实验数据证明​​工作原理相同​​;
      3. 功能效果验证:用检测报告排除附加功能干扰。
  2. ​抗辩核心路径​
    • ​手段根本性差异​​:主张技术原理或工程结构本质不同(如二极管导电 vs 保险丝熔断);
    • ​效果显著提升​​:提交第三方报告证明技术效果跨越式进步。

​总结​​:等同侵权的审查是​​技术事实与法律规则的耦合过程​​。法官需以技术手段为锚点,通过“原理→结构→功能→效果”的链式分析,避免保护范围不当扩张,最终在创新保护与公众信赖间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