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侵权递进式审查逻辑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侵权的判定需严格遵循“手段→功能→效果→创造性劳动”的四步递进式审查逻辑,其中技术手段的审查具有核心地位。以下结合中国及国际司法实践,系统分析该规则的适用要点:
一、判定顺序的法定要求
- “依次判断”的强制性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48条,法院必须严格按 “手段→功能→效果→创造性劳动” 顺序审查等同特征,禁止跳跃或颠倒逻辑。这一顺序设计旨在确保技术事实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 示例:在汽车应急启动电源案中,法院因原告“从效果倒推手段”而驳回其诉求,强调违反顺序将导致法律论证无效。
- 技术手段的核心地位
- 手段是技术特征的实质内容:手段体现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和工程化实现方式(如机械结构、化学配方、算法步骤),而功能与效果是其外在表现。
- 功能与效果的依附性:若手段不构成“基本相同”,则无需审查功能与效果。 典型案例:二极管(导电)与保险丝(熔断保护)因工作原理本质不同,即使均能熔断也不构成等同。
二、技术手段的审查逻辑
(一)技术手段的认定标准
- 构成要素:
- 工作原理相同(如均依赖摩擦力制动);
- 技术单元组合实质相似(如“翻转轴承座”与“U型铰接座”均通过轴固定实现翻转)。
- 排除情形:
- 技术原理本质差异(如机械传动 vs 液压传动);
- 需重新设计配套结构(如更换催化剂导致反应釜材质变更)。
(二)实务审查方法
审查要素 | 认定“基本相同”的条件 | 反例 |
---|---|---|
技术类别 | 属同一领域惯常选项(如齿轮→链条) | 白炽灯(热辐射)→LED灯(电致发光) |
工作原理 | 核心原理一致(均通过金属离子螯合抑菌) | 机械制动→电磁制动 |
替换简单性 | 无需调整其他部件(螺栓→卡扣) | 传动机构替换导致动力系统重构 |
三、功能与效果的审查逻辑
- 功能的独立判断
- 核心功能比对:仅关注专利特征明确记载的功能,忽略被诉方案的附加功能。 欧福海公司案:机械开关的功能是“选择存储位置”,而非“通过机械连接实现选择”,法院禁止将手段读入功能。
- 固有功能的限制:若专利特征的术语隐含固有功能(如“保险丝”隐含熔断保护),被诉方案必须同时满足明示与固有功能。
- 效果的审查边界
- 技术效果无实质差异:效果偏差需在合理范围内(如效率差异≤5%),且不改变技术方案的实用性。
- 禁止效果倒推:
- 效果相同≠手段或功能相同(如船体设计案中,V形龙骨与扁平龙骨效果相似但手段不同);
- 显著效果提升(如速度提高50%)直接排除等同。
四、创造性劳动的补充性审查
- “容易想到”的客观化判断
- 时间基准:以侵权行为发生日的技术水平为准;
- 考量因素:
- 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并列选项(如螺钉/螺栓/铆钉);
- 替换是否需创造性设计(如软件→硬件转换需算法重构则不成立)。
- 举证责任分配
- 权利人:需提供技术手册、专家报告证明手段的常规性;
- 被诉方:举证替换需重新设计(如实验数据证明配套结构变更)。
五、实务操作指引
- 侵权指控策略
- 分步论证:
- 技术分解:拆解被诉方案与专利的技术单元组合;
- 原理比对:通过三维模型/实验数据证明工作原理相同;
- 功能效果验证:用检测报告排除附加功能干扰。
- 分步论证:
- 抗辩核心路径
- 手段根本性差异:主张技术原理或工程结构本质不同(如二极管导电 vs 保险丝熔断);
- 效果显著提升:提交第三方报告证明技术效果跨越式进步。
总结:等同侵权的审查是技术事实与法律规则的耦合过程。法官需以技术手段为锚点,通过“原理→结构→功能→效果”的链式分析,避免保护范围不当扩张,最终在创新保护与公众信赖间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