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认定规则
一、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认定规则
- 基本原则
- 一般不予支持等同: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如“0.5-0.8倍”)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不同的数值(如0.45倍)构成等同特征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 例外情形(申请日后新技术):若被诉侵权数值属于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内容(如新材料的应用导致参数变化),且专利权人无法预见的,可例外认定等同。
- 裁判逻辑
- 数值范围是专利权人自主选择的保护边界,社会公众对此有明确预期,随意扩展会损害公示性。
- 案例佐证:在“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案中,专利限定“至少二层玻璃纤维布”,被诉产品仅用一层,法院认为突破该范围会不合理扩大保护范围,故不构成等同。
二、含特殊用语数值特征的等同限制
- 适用条件:
若权利要求采用 “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如“宽度不超过3米”),且说明书、附图等表明该用语对技术特征有严格限定作用(例如强调超出范围无法实现技术效果),则权利人主张不同数值构成等同的,不予支持。 - 判断关键:
需分析专利文件是否“特别强调”该数值的不可替代性。例如:- 说明书载明“必须≥50℃否则失效”,则低于50℃不构成等同;
- 若仅为一般性描述(如“优选30-50℃”),未强调临界值,则可能允许等同认定。
三、实用新型专利数值特征的特殊规则
- 严格限制等同
-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特征(如“厚度为5mm”),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数值等同的,一律不予支持(比发明专利权更严格)。
- 立法考量:实用新型未经过实质审查,授权质量参差不齐,严格限制等同可防止滥诉,平衡公众利益。
- 唯一例外
被诉侵权数值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如新工艺导致参数微调),且该技术在申请日不可预见时,可认定等同。
四、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情形 | 能否主张等同 | 关键判断因素 | 典型案例 |
---|---|---|---|
一般数值范围 | 原则上否 | 是否突破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 | “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案 |
含“至少/不超过”的数值 | 否(若强调限定作用) | 说明书是否明确数值的不可替代性 | “辊道窑”案 |
实用新型数值特征 | 原则上否 | 是否涉及申请日后新技术 | 未直接覆盖的数值特征普遍不成立 |
申请日后新技术数值 | 是 | 专利权人是否无法预见该数值(如新材料、新工艺导致参数变化) | “伸缩套管锁紧装置”案 |
重要提示:
- 技术效果的核心性:即使数值差异微小(如0.5倍 vs 0.45倍),若其导致功能/效果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抗压强度下降30%),仍不构成等同。
- 审查历史的影响:若数值范围是为克服创造性缺陷而添加(如专利审查中为获授权新增限制),等同认定将极度严格,通常直接排除。
- 测量误差处理:司法实践中,因检测误差导致的数值偏差(如±2%)通常不被视为“不同数值”,但需在合理范围内。
结论:数值特征的等同认定需综合技术实质、专利撰写意图、审查历史三要素,在保护创新与维护权利要求公示性之间寻求平衡。实务中建议在专利申请阶段即明确数值的临界意义,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