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认定规则

​一、数值范围特征的等同认定规则​

  1. ​基本原则​
    • ​一般不予支持等同​​: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如“0.5-0.8倍”)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不同的数值(如0.45倍)构成等同特征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 ​例外情形(申请日后新技术)​​:若被诉侵权数值属于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内容(如新材料的应用导致参数变化),且专利权人无法预见的,可例外认定等同。
  2. ​裁判逻辑​
    • 数值范围是专利权人自主选择的保护边界,社会公众对此有明确预期,随意扩展会损害公示性。
    • ​案例佐证​​:在“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案中,专利限定“至少二层玻璃纤维布”,被诉产品仅用一层,法院认为突破该范围会不合理扩大保护范围,故不构成等同。

​二、含特殊用语数值特征的等同限制​

  • ​适用条件​​:
    若权利要求采用 ​​“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如“宽度不超过3米”),​​且​​说明书、附图等表明该用语对技术特征有​​严格限定作用​​(例如强调超出范围无法实现技术效果),则权利人主张不同数值构成等同的,不予支持。
  • ​判断关键​​:
    需分析专利文件是否“特别强调”该数值的不可替代性。例如:
    • 说明书载明“必须≥50℃否则失效”,则低于50℃不构成等同;
    • 若仅为一般性描述(如“优选30-50℃”),未强调临界值,则可能允许等同认定。

​三、实用新型专利数值特征的特殊规则​

  1. ​严格限制等同​
    •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特征(如“厚度为5mm”),权利人主张被诉侵权数值等同的,​​一律不予支持​​(比发明专利权更严格)。
    • ​立法考量​​:实用新型未经过实质审查,授权质量参差不齐,严格限制等同可防止滥诉,平衡公众利益。
  2. ​唯一例外​
    被诉侵权数值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如新工艺导致参数微调),且该技术在申请日不可预见时,可认定等同。

​四、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情形​​能否主张等同​​关键判断因素​​典型案例​
​一般数值范围​原则上否是否突破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案
​含“至少/不超过”的数值​否(若强调限定作用)说明书是否明确数值的不可替代性“辊道窑”案
​实用新型数值特征​原则上否是否涉及申请日后新技术未直接覆盖的数值特征普遍不成立
​申请日后新技术数值​专利权人是否无法预见该数值(如新材料、新工艺导致参数变化)“伸缩套管锁紧装置”案

​ 重要提示​​:

  1. ​技术效果的核心性​​:即使数值差异微小(如0.5倍 vs 0.45倍),若其导致功能/效果发生​​实质性变化​​(如抗压强度下降30%),仍不构成等同。
  2. ​审查历史的影响​​:若数值范围是为克服创造性缺陷而添加(如专利审查中为获授权新增限制),等同认定将​​极度严格​​,通常直接排除。
  3. ​测量误差处理​​:司法实践中,因检测误差导致的数值偏差(如±2%)通常不被视为“不同数值”,但需在合理范围内。

​结论​​:数值特征的等同认定需综合​​技术实质、专利撰写意图、审查历史​​三要素,在保护创新与维护权利要求公示性之间寻求平衡。实务中建议在专利申请阶段即明确数值的临界意义,避免后续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