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中“捐献原则”的适用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捐献原则”是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关键法律规则,其核心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信赖。以下结合中国法律依据、适用要件、司法实践及实务影响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位:对等同原则的刚性限制
- 立法渊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2010年施行)首次明文确立: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纳入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
-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58条进一步明确:此类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不得通过等同侵权主张权利。
- 制度价值
- 防止“两头得利”:禁止专利权人申请时为获授权缩小权利要求(如下位概念),诉讼时又通过说明书扩张保护范围。
- 维护公示性:公众可自由实施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避免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二、适用要件:严格限定捐献范围
(一)技术方案的认定标准
要件 | 法律要求 | 反例(不构成捐献) |
---|---|---|
未写入权利要求 | 技术方案仅在说明书/附图中描述(如实施例、替代方案),但未被权利要求概括覆盖 | 技术特征虽未独立记载,但被上位概念涵盖 |
具体明确的替代性描述 | 说明书需将方案作为“可供选择的实施方式”明确披露,而非概括性提及 | 仅模糊提及“其他材料”而未具体说明 |
技术人员的理解视角 | 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文件后,能确认该方案属于有意未主张保护的选项 | 方案隐含于说明书但未明示为替代方案 |
(二)排除适用情形
- 解释性特征:若权利要求中的特征A 只能解释为说明书中的特征B,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特征B时,不适用捐献原则。
- 非替代性内容:背景技术、原理性描述或未具化为技术方案的内容,不触发捐献。
三、司法实践: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1. 支持适用捐献原则的案例
- 刀片数量案:
权利要求限定“三个刀片”,说明书提及“也可以是五个、八个、十个刀片”。
→ 裁判结果:被诉产品的八个刀片方案视为捐献,不构成侵权。 - 亨斯迈染料案:
权利要求限定“游离酸形式化合物”,说明书描述“也可为盐形式(如钠盐)”。
→ 裁判结果:磺基成盐方案因未写入权利要求而被捐献,被诉产品使用盐形式不侵权。 - 步骤调换案:
权利要求步骤顺序为A→B,说明书注明“也可B→A”。
→ 裁判结果:调换顺序的方案被捐献,被诉产品调换步骤不侵权。
2. 拒绝适用捐献原则的案例
- 滑板车连接方式案:
权利要求限定“轴承连接”,说明书提及“轴接”。
→ 裁判结果:轴接与轴承连接属常规替代手段,功能效果无实质差异,不构成捐献。 - 驱动装置案:
说明书描述背景技术“轨道电机驱动”方案,但未作为专利替代方案明确披露。
→ 裁判结果:背景技术描述不触发捐献,法院直接以不等同判决不侵权。
四、实务影响与撰写策略
(一)对专利权人的风险警示
- 等同原则失效:说明书披露的优化方案若未写入权利要求,将永久丧失保护机会。
- 无效程序困境:捐献方案不能用于证明创造性(如“锤砸式订扣机”案中,6个冲头方案无效阶段不被考虑)。
(二)专利申请的防御性策略
- 权利要求设计
- 独立权利要求:采用适当上位概括,覆盖核心方案及主要变体(如“紧固件包括螺钉、螺栓或卡扣”)。
- 从属权利要求:对每个替代方案单独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如针对不同刀片数量、材料类型等)。
- 说明书撰写规范
- 区分描述层级:背景技术仅描述缺陷方案,发明内容部分明确“优选实施例”与“可选项”。
- 避免过度披露:非必要替代方案可不写入说明书,或通过分案申请保护。
- 审查阶段应对
- 修改优先于解释:答复审查意见时,直接修改权利要求纳入替代方案,避免依赖说明书解释。
- 分案申请:针对有价值的替代方案,及时提交分案申请(如化学组分的不同浓度范围)。
总结:制度本质与适用边界
- 权利放弃的法定推定:专利权人未主张保护的技术方案,视为主动捐赠公众,司法不得通过等同原则“回收”。
- 严格适用边界:仅当方案具体、明确且具有替代性时触发,避免滥用导致创新保护失衡。
- 全球制度趋同:中国捐献原则与美国“披露-捐献规则”、欧洲“权利要求解释边界”功能一致,跨国申请需统一撰写策略。
实务警示:专利质量取决于“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严格呼应”。说明书是技术创新的展示台,而权利要求才是法律保护的围墙——撰写时务必确保所有核心方案“跨过围墙”,避免珍贵创新因一字之差沦为公共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