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认定中禁止反悔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反悔原则是限制等同侵权认定的核心规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与侵权诉讼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矛盾解释。以下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及法律依据,系统分析其适用要件与限制:
一、法律定位与价值目标
- 制度本质
禁止反悔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在授权或无效程序中作出的限缩性修改或陈述,不得在侵权诉讼中通过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保护范围,以维护专利公示性和公众信赖利益。- 法理基础:源于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禁止专利权人“两头得利”(即审查阶段限缩范围以获授权,诉讼阶段又扩张范围主张侵权)。
- 法律依据
- 《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陈述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不得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 司法实践扩展:适用于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判定阶段,不依赖等同原则的提出。
二、适用要件解析
(一)限缩行为的认定
要件 | 法律要求 | 典型案例 |
---|---|---|
行为主体 |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2023)最高法知民终607号案(权利人陈述限缩) |
行为方式 | 限缩性修改(如缩小数值范围)或意见陈述(如强调技术特征必要性) | 遮阳篷案(将“孔或槽”限定为双重功能) |
形式要求 | 必须为明示的书面形式(审查意见答复、无效宣告意见书等),记录于专利审查档案 | 中誉电子案(无效程序陈述被记录) |
(二)限缩目的的限制
- 目的限定:限缩必须为克服授权实质性缺陷(如新颖性/创造性不足、说明书支持缺陷等)。 示例:为回避对比文件而将“金属”改为“钛合金”,视为放弃其他金属材料方案。
- 推定规则:若权利人无法说明限缩原因,推定其为克服授权障碍。
三、限制范围与认定规则
- 放弃范围的界定
- 技术方案群:限缩行为导致放弃的不仅是修改直接排除的方案,还包括其等同替代方案。 环保空调案:权利人限定“内部水道为单一回路”,则双回路方案及其等同变体均被排除。
- 禁止等同扩张:已放弃的技术特征不得再主张等同侵权,但未修改的特征仍可适用等同原则。
- 审查档案的优先性
- 专利审查档案(如无效决定、权利人陈述)是解释权利要求的关键依据,法院需优先采纳。
- 例外:若限缩陈述被审查机关明确否定(如专利局不采纳该陈述仍授权),则不构成放弃。
四、证明责任与启动程序
- 抗辩启动条件
- 被诉侵权人提出请求:禁止反悔原则是被动抗辩事由,需被告主动主张并举证。
- 举证内容:提供记载限缩行为的审查档案(如意见陈述书、无效决定)。
- 法院的审查边界
- 在被告提供初步证据后,法院需主动调取审查档案核实限缩事实,避免公众查阅障碍。
- 若限缩事实明确,法院可直接否定权利人的等同主张。
五、例外情形与排除适用
- 非为克服授权缺陷的修改
- 若限缩仅为表述优化或澄清歧义(非回避实质性缺陷),不触发禁止反悔。
- 从属权利要求的特殊规则
- 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新增技术特征若未被独立权利要求概括,不能推定其放弃其他方案(如中誉电子案)。
- 技术方案不可实施的情形
- 权利人证明限缩数值是因被放弃的数值导致技术无法实施,且该证明获审查机关认可时,可排除禁止反悔。
实务操作指引
场景 | 权利人策略 | 被诉侵权人抗辩路径 |
---|---|---|
专利撰写阶段 | 避免过度限缩;对核心变体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 —— |
审查/无效阶段 | 谨慎陈述技术特征必要性;保留非为克服缺陷的修改证据 | 收集权利人限缩性陈述文件 |
侵权诉讼阶段 | 证明限缩非因授权缺陷 | 举证权利人审查档案中的限缩陈述,主张禁止反悔 |
典型案例警示:
- (2023)最高法知民终607号:权利人在无效程序中强调“翘板仅靠重力维持稳定,无需弹簧”,诉讼中主张含弹簧的方案构成等同侵权,法院以禁止反悔原则驳回。
- 环保空调案:权利人限定“内部水道为单回路”,被诉产品采用双回路,法院认定其属放弃方案,不构成等同侵权。
总结:禁止反悔原则通过约束权利人的矛盾行为,平衡专利保护与公众信赖。实务中需以审查档案为核心,严格审查限缩行为的目的与范围,避免等同原则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