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规则,其保护范围的确定遵循以下法律框架:

​一、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

  1. ​核心依据: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授权公告的图片或照片所示设计为准​​,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设计要素(如线条、轮廓、比例)的视觉表现是判断侵权的直接标准。
  2. ​辅助解释材料​
    • ​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照片中未明确但影响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内容(如产品用途、透明部位、色彩保护范围等)。
    • ​设计要点​​:说明书中强调的创新部分(如“手柄的弧形设计”)可帮助确定设计的显著性特征。
    • ​审查程序陈述​​: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或行政诉讼中关于设计特征的陈述(如声明“图案对称性为次要特征”)可能限制保护范围。

​二、专利产品实体的法律地位​

  • ​参考作用​​:被诉侵权人提供的专利产品实物(如样品、模型)​​仅可用于辅助理解图片/照片中的设计细节​​(如曲面过渡、纹理质感),但​​不能替代公告图片作为保护范围的判定依据​​。
  • ​排除情形​​:实物与公告图片存在差异时(如实际产品增加装饰边),应以公告图片为准,避免通过实物扩大保护范围。

​三、设计要点的特殊作用​

设计要点在侵权判定中具有双重功能:

  1. ​正向限定​​:突显核心创新点(如“渐变色彩”),被诉设计若实质性模仿该要点可能构成侵权;
  2. ​反向排除​​:若专利权人声明某特征“非设计要点”(如“底部防滑纹为常规设计”),则被诉设计采用相似纹路可能不侵权。

​四、实务操作指引​

​证据类型​​法律效力​​使用限制​
​授权公告图片/照片​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需清晰展示六面视图及立体效果
​简要说明​解释色彩保护、透明部位等不得添加图片未显示的设计特征
​专利权人陈述​限缩性陈述(如放弃某特征)可排除保护范围扩张性陈述(如“任何曲面均受保护”)无效
​专利产品实物​辅助理解细节(如材质反光效果)与图片冲突时无效;不得作为独立证据

​典型案例​​: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2号​​:被诉水杯杯体图案与授权图片一致,但杯盖增加Logo。法院认为杯盖为次要视觉面,且授权图片未显示Logo,故不侵权。
  • ​(2022)京73民初115号​​: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声明“菱形网格为惯常设计”,诉讼中主张被诉产品网格侵权被驳回。

​风险提示​

  1. ​图片瑕疵的后果​​:若授权图片模糊或缺失必要视图(如未提供仰视图),可能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
  2. ​色彩保护的限定​​:简要说明未声明“请求色彩保护”时,仅能主张形状/图案侵权。

​结论​​: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认定需严格围绕​​公告图片/照片​​展开,辅以简要说明等内部证据作一致性解释,排除实物等外部证据的干扰,以平衡创新保护与公众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