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规则,其保护范围的确定遵循以下法律框架:
一、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
- 核心依据: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授权公告的图片或照片所示设计为准,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设计要素(如线条、轮廓、比例)的视觉表现是判断侵权的直接标准。 - 辅助解释材料
- 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照片中未明确但影响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内容(如产品用途、透明部位、色彩保护范围等)。
- 设计要点:说明书中强调的创新部分(如“手柄的弧形设计”)可帮助确定设计的显著性特征。
- 审查程序陈述: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或行政诉讼中关于设计特征的陈述(如声明“图案对称性为次要特征”)可能限制保护范围。
二、专利产品实体的法律地位
- 参考作用:被诉侵权人提供的专利产品实物(如样品、模型)仅可用于辅助理解图片/照片中的设计细节(如曲面过渡、纹理质感),但不能替代公告图片作为保护范围的判定依据。
- 排除情形:实物与公告图片存在差异时(如实际产品增加装饰边),应以公告图片为准,避免通过实物扩大保护范围。
三、设计要点的特殊作用
设计要点在侵权判定中具有双重功能:
- 正向限定:突显核心创新点(如“渐变色彩”),被诉设计若实质性模仿该要点可能构成侵权;
- 反向排除:若专利权人声明某特征“非设计要点”(如“底部防滑纹为常规设计”),则被诉设计采用相似纹路可能不侵权。
四、实务操作指引
证据类型 | 法律效力 | 使用限制 |
---|---|---|
授权公告图片/照片 | 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 | 需清晰展示六面视图及立体效果 |
简要说明 | 解释色彩保护、透明部位等 | 不得添加图片未显示的设计特征 |
专利权人陈述 | 限缩性陈述(如放弃某特征)可排除保护范围 | 扩张性陈述(如“任何曲面均受保护”)无效 |
专利产品实物 | 辅助理解细节(如材质反光效果) | 与图片冲突时无效;不得作为独立证据 |
典型案例: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2号:被诉水杯杯体图案与授权图片一致,但杯盖增加Logo。法院认为杯盖为次要视觉面,且授权图片未显示Logo,故不侵权。
- (2022)京73民初115号: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声明“菱形网格为惯常设计”,诉讼中主张被诉产品网格侵权被驳回。
风险提示
- 图片瑕疵的后果:若授权图片模糊或缺失必要视图(如未提供仰视图),可能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
- 色彩保护的限定:简要说明未声明“请求色彩保护”时,仅能主张形状/图案侵权。
结论: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认定需严格围绕公告图片/照片展开,辅以简要说明等内部证据作一致性解释,排除实物等外部证据的干扰,以平衡创新保护与公众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