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具体含义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原则,其法律逻辑与司法规则如下:
一、“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定标准
1. “相同”的认定要件
- 设计要素完全一致: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上完全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无任何差异。
- 示例:若专利设计为“水滴形香水瓶(纯透明)”,被诉产品采用完全相同的水滴造型与透明度,即构成相同侵权。
2. “相近似”的核心特征
- 无实质性差异:设计要素存在局部差异,但以一般消费者视角观察,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明显区分,易导致混淆。
- 排除情形:若差异显著改变产品风格或功能认知(如极简→复古),则不构成相近似。
3. “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界限
- 整体视觉效果明显区别:差异点足以使一般消费者清晰区分两者设计,例如:
- 形状重构(如方形→圆形灯具);
- 图案主题变更(如中国风纹样→几何抽象图案);
- 色彩组合冲突(如蓝白渐变→红黑撞色)。
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考量因素
(一)设计特征的权重排序
特征类型 | 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 典型案例 |
---|---|---|
易观察部位 | 高权重(如汽车前脸、手机主屏幕) | 淋浴喷头出水面的跑道状设计被认定为高权重特征 |
创新性设计要点 | 核心影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创部分) | 剪刀案中弧形手柄设计被认定为核心特征 |
功能性/公知特征 | 低权重或无影响(如车轮圆形轮廓、通用散热孔) | 螺丝螺纹差异不破坏整体相似性 |
(二)功能性特征的特殊处理
- 非纯功能设计:若特征兼具功能性与装饰性(如淋浴喷头推钮的类跑道形状),需纳入相似性比对。
- 纯功能设计排除: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形状(如USB接口标准结构)不纳入保护范围。
三、特殊情形的司法规则
1.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GUI)
- 变化过程比对:需验证动态效果的一致性(如滑动方向、渐变逻辑),静态截图差异不必然否定相似性。例:专利GUI“向左滑动呈现菜单”,被诉设计“直接弹出菜单”则不近似。
2. 组件产品
- 组装关系唯一(如电熨斗+底座):比对组合状态的整体设计;
- 无组装关系(如扑克牌):比对单个构件的设计相似性。
3. 色彩的保护范围
- 未声明色彩保护:仅比对形状与图案,色彩差异不影响侵权认定;
- 声明色彩保护:需整体比对“形状+图案+色彩”组合(如蓝白渐变香水瓶)。
四、侵权抗辩的关键突破口
- 设计空间抗辩
- 若产品设计空间小(如充电宝),细微差异(凹槽深度±3mm)即可否定相似性。
- 现有设计公开
- 举证现有设计中存在相同/近似特征(如早于申请日的同类产品设计),可排除侵权。
- 产品种类排除
- 证明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用途无重叠(如医用计时器 vs. 装饰挂钟),直接否定侵权。
总结:实务操作指引
- 权利人举证重点:
- 提交设计要点图,突显创新特征;
- 提供现有设计对比,证明设计空间饱和度。
- 被诉侵权方抗辩策略:
- 针对易观察部位/创新特征举证差异显著性;
- 利用功能性特征切割保护范围(如推钮仅功能性)。
- 司法审查铁律:“无实质性差异” = 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无法察觉显著区别 —— 脱离此标准的判定均属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