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具体含义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需严格遵循“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原则,其法律逻辑与司法规则如下:

​一、“相同或相近似”的法定标准​

1. ​​“相同”的认定要件​

  • ​设计要素完全一致​​: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上完全一致,整体视觉效果无任何差异。
  • ​示例​​:若专利设计为“水滴形香水瓶(纯透明)”,被诉产品采用完全相同的水滴造型与透明度,即构成相同侵权。

2. ​​“相近似”的核心特征​

  • ​无实质性差异​​:设计要素存在局部差异,但以​​一般消费者视角​​观察,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明显区分,易导致混淆。
  • ​排除情形​​:若差异显著改变产品风格或功能认知(如极简→复古),则不构成相近似。

3. ​​“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界限​

  • ​整体视觉效果明显区别​​:差异点足以使一般消费者清晰区分两者设计,例如:
    • 形状重构(如方形→圆形灯具);
    • 图案主题变更(如中国风纹样→几何抽象图案);
    • 色彩组合冲突(如蓝白渐变→红黑撞色)。

​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考量因素​

(一)​​设计特征的权重排序​

​特征类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典型案例​
​易观察部位​高权重(如汽车前脸、手机主屏幕)淋浴喷头出水面的跑道状设计被认定为高权重特征
​创新性设计要点​核心影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独创部分)剪刀案中弧形手柄设计被认定为核心特征
​功能性/公知特征​低权重或无影响(如车轮圆形轮廓、通用散热孔)螺丝螺纹差异不破坏整体相似性

(二)​​功能性特征的特殊处理​

  • ​非纯功能设计​​:若特征兼具功能性与装饰性(如淋浴喷头推钮的类跑道形状),需纳入相似性比对。
  • ​纯功能设计排除​​: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形状(如USB接口标准结构)不纳入保护范围。

​三、特殊情形的司法规则​

1.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GUI)​

  • ​变化过程比对​​:需验证动态效果的一致性(如滑动方向、渐变逻辑),静态截图差异不必然否定相似性。:专利GUI“向左滑动呈现菜单”,被诉设计“直接弹出菜单”则不近似。

2. ​​组件产品​

  • ​组装关系唯一​​(如电熨斗+底座):比对组合状态的整体设计;
  • ​无组装关系​​(如扑克牌):比对单个构件的设计相似性。

3. ​​色彩的保护范围​

  • ​未声明色彩保护​​:仅比对形状与图案,色彩差异不影响侵权认定;
  • ​声明色彩保护​​:需整体比对“形状+图案+色彩”组合(如蓝白渐变香水瓶)。

​四、侵权抗辩的关键突破口​

  1. ​设计空间抗辩​
    • 若产品设计空间小(如充电宝),细微差异(凹槽深度±3mm)即可否定相似性。
  2. ​现有设计公开​
    • 举证现有设计中存在相同/近似特征(如早于申请日的同类产品设计),可排除侵权。
  3. ​产品种类排除​
    • 证明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用途无重叠(如医用计时器 vs. 装饰挂钟),直接否定侵权。

​总结:实务操作指引​

  1. ​权利人举证重点​​:
    • 提交​​设计要点图​​,突显创新特征;
    • 提供​​现有设计对比​​,证明设计空间饱和度。
  2. ​被诉侵权方抗辩策略​​:
    • 针对​​易观察部位/创新特征​​举证差异显著性;
    • 利用​​功能性特征​​切割保护范围(如推钮仅功能性)。
  3. ​司法审查铁律​​:“无实质性差异” = 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无法察觉显著区别 —— 脱离此标准的判定均属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