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时,合同成立即构成销售侵权
在中国专利法框架下,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认定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则,其核心在于 “合同成立即构成销售侵权”,且涵盖变相转让及商业赠品等特殊形式。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具体规则如下:
一、销售侵权的法定认定标准
1. 合同成立即构成销售侵权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时,即认定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
- 核心要件:
- 买卖双方就侵权产品达成合意(如签订合同、订单确认);
- 无需实际交付产品或转移所有权(合同成立即定性)。
案例佐证:
在 刘鸿彬案(最高法(2015)民申字第1070号)中,法院认定:销售合同签订日(2009年4月10日)早于专利授权公告日(2009年10月21日),故不构成侵权,但若合同成立于授权日后,则直接成立销售侵权。
2. 所有权转移不影响的规则
- 即使产品未实际交付或所有权未转移(如付款未完成、产品在途),只要合同成立,即构成销售侵权。
二、变相转让行为的侵权认定
(一)搭售或变相转让所有权
- 法律定性:以搭售、捆绑销售、置换等方式转让侵权产品所有权,并变相获取商业利益(如促销折扣、客户资源),均属于销售行为。
- 示例:销售正品时搭售侵权配件(如购买手机赠送侵权耳机),若配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则整体行为构成销售侵权。
(二)生产经营性赠送
- 法律逻辑:以促销、宣传等生产经营目的免费赠送侵权产品,视为销售行为的延伸(因实质获取商业利益)。
- 与个人赠与的区别:
- 非生产经营赠送(如个人馈赠):不侵权;
- 附商业目的的赠送(如展会赠品):构成侵权。
案例警示:
某公司展会赠送侵权小风扇,虽未收费,但因提升品牌曝光度被认定为销售侵权。
三、特殊销售形式的法律责任
销售形式 | 是否构成侵权 | 法律依据与示例 |
---|---|---|
零部件组装销售 | 是 | 将侵权零部件装入最终产品销售(如柴油机使用侵权缸头) |
样品寄送 | 否(属许诺销售) | 未约定价款的无偿样品(如B公司寄风扇供试用)不构成销售 |
合同成立未履行 | 是 | 签约后拒绝交货仍成立销售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责任) |
注:零部件侵权例外规则——
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作为零部件时仅发挥技术功能(如内置不可见的铝型材),则不视为销售侵权。
四、侵权抗辩与责任限制
- 时间抗辩
- 销售合同成立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的,不构成侵权(如刘鸿彬案)。
- 合法来源抗辩
- 销售者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如正规进货凭证)且不知情的,可免赔偿责任,但需停止销售。
- 技术功能例外
- 外观设计零部件在最终产品中无视觉效果(如完全封装)时,销售行为不侵权。
总结:销售侵权的核心认定逻辑
- 合同成立即侵权:买卖合同依法订立时,销售行为即成立,与实际履行无关。
- 变相转让等同销售:搭售、置换、经营性赠送等变相获利行为均纳入规制范围。
- 抗辩关键点:
- 时间节点(授权公告日前);
- 合法来源证明;
- 技术功能主导性(外观设计零部件)。
实务提示:企业在签订销售合同前需进行专利风险筛查;赠品选择应避开他人专利设计,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