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的法律内涵
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这类形状由于缺乏内在显著性,且允许其被垄断会妨碍公平竞争,因此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难以获得其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定义与核心特征
- 实现固有功能:该形状由商品本身的物理特性、功能或用途所决定,是为了最有效地实现该商品的基本目的而存在的形式。例如,电风扇的叶片形状是为了实现送风功能,剪刀的交叉杠杆结构是为了实现剪切功能。
- 必需性或通常性:这种形状要么是实现商品功能唯一或最优解(必需采用),要么是在行业内被普遍使用和接受的常见形态(通常采用)。它不具有任意设计的部分,缺乏能够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 非区分性:相关公众看到这种形状时,通常会将其视为商品本身或实现功能所必需的结构,而不会认为它代表了某个特定的品牌或制造商。
法律中的体现
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作为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这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商标注册垄断必需性或通用性的商品形状,从而阻碍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能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判定标准与案例
判断一个形状是否属于“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主要看它是否为实现商品功能所必需或通用。
- 典型例子:
- 安全扣的形状是为了实现紧固和安全功能所必需的结构。
- 轮胎的圆形、手套的五指形状,这些都是由商品自身性质和用途决定的最常见、最通用的形态。
- 扩音器的特定喇叭形状,是为了有效扩大音量所通常采用的形态。
- 对比区分:需注意与“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和“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进行区分。
- 技术效果形状:侧重于形状带来的额外技术优势或改进(如一种能更紧密封闭瓶口的特殊瓶盖设计)。
- 实质性价值形状:形状本身赋予了商品核心的美学价值或吸引力,是消费者购买的主要动机(如独特的多切面宝石形状)。
- 商品自身性质形状:核心在于实现商品的基础功能和用途。
重要性及法律后果
将某些形状认定为“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 维护公平竞争:防止个体企业通过商标垄断功能性或通用性的形状,从而保证其他竞争者也能自由生产具有相同功能的商品,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 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明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主要保护的是标识来源的显著性和区别性特征,而非商品的功能本身。功能的保护通常由专利法承担,且有保护期限。
如果一个形状被认定属于“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那么:
- 它将无法注册为商标。
- 其他经营者在该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形状,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因为这属于正当描述商品特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