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法条转换

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当事人常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条款)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然而,商标评审部门有时并未直接适用该条款,而是转而依据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禁止混淆条款)作出支持当事人的裁决。对方当事人常以此为由,主张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此种“法条转换”的合法性,其背后体现了重实质轻形式、追求程序经济与实体正义统一的司法理念。

一、法条转换的适用条件:一个四位一体的审查框架

商标评审部门转换适用法条且不被认定为错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 诉求的同一性:当事人主张了驰名商标保护​
当事人必须明确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这是启动整个程序的基础,表明当事人提出了有效的权利诉求。

​2. 程序的正当性:未超出法定期限​
当事人提出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申请,​​没有超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该条款是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特殊保护,赋予其超越普通商标的异议期。若已超五年期限,则其基于驰名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权本身已丧失,评审部门无权再进行任何实质性审理,更谈不上法条转换。此条件是程序合法性的前提。

​3. 实质理由的一致性:核心均为“混淆可能性”​
这是转换的​​核心和关键​​。当事人申请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的​​实质理由​​,必须是相关公众容易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尽管当事人引用的法律条文是第十三条第三款,但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的核心与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制的“混淆可能性”完全一致。

  • ​第十三条第三款(在非类似商品上)​​:其适用也以“误导公众”为前提,而“误导”的本质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来源存在特定联系,即一种扩大的混淆。
  •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其适用的核心标准就是“混淆可能性”。

当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处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防止混淆本就是商标法保护的核心目的。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但其论据实质是混淆问题,评审部门直接适用更直接、更具体的禁止混淆条款,完全契合案件的实质争议。

​4. 裁决结果的一致性:支持了当事人的申请​
评审部门最终作出的被诉裁决,​​结论是支持了当事人“不予核准注册”或“宣告无效”的申请​​。转换法条并未改变当事人胜诉的实质结果。若因转换法条导致当事人本应胜诉却败诉,则当然构成错误。

二、法条转换的法理基础:实质重于形式与司法经济原则

​1. 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
司法裁判的核心是解决实体争议,而非拘泥于当事人所引用的具体法律条文。当当事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与另一法律条文的规制要件完全吻合时,裁判机关有权也有义务依据更恰当、更准确的法律条文作出认定。这避免了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律技术性错误(如引错法条)而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不公现象。

​2. 程序经济与效率原则​
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当事人常会援引多个法律条款以最大化保护自身权利。若评审部门必须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条款逐一审理并说明,将极大增加审理负担,降低审查效率。如果能够通过一个核心条款(如第三十条)彻底解决争议(即混淆问题),则无需再对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这一更复杂、举证责任更重的事实进行审理。这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也符合快速定分止争的程序价值。

三、实务启示与策略建议

​对于当事人(申请方)而言:​

  • ​主张宜宽不宜窄​​:在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时,可在主张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同时,​​并列主张​​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作为备选。此为万全之策,可主动避免因法条引用问题产生的程序争议。
  • ​论证核心要清晰​​:无论引用何条,论述的重点应紧紧围绕“混淆可能性”展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两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以及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市场混淆。这是赢得案件的实体基础。

​对于商标评审部门而言:​

  • ​尽到审查职责​​: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享有释明权,并可选择直接适用正确的法律作出裁决。
  • ​说明裁决理由​​:在文书中应清晰阐明转换法条的理由,即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争议实质符合另一法条的构成要件,以增强裁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

  • 应认识到单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挑战裁决的难度极大。挑战的重点应放在​​实质要件是否成立​​上,例如论证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等,而非纠缠于程序性的法条引用问题。

结语

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法条转换规则,是商标法律体系日益成熟和精密的体现。它超越了机械的法条主义,转而追求实体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这一规则要求各方参与者——无论是权利人、代理人还是裁判者——都必须更深层次地理解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抓住“防止混淆”这一商标保护的核心本质,从而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中找到最直接、最有效的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