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南昌知识产权律师为南昌X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提供辩护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廖泽飞,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江西省宁都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2016年8月30日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少华、周慧敏,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单)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泽飞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永亮、代理检察员郭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泽飞及其辩护人高少华、周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二次,并报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停业)于2012年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被告人廖泽飞系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2015年3月份,被告人廖泽飞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以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注册店名为“某旗舰店”的网络店铺。自2016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廖泽飞通过该网络店铺向他人销售复制版《股票操作大全》等68本PDF版文字作品,从中牟利,传播上述作品数量共计12199件(部)。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廖泽飞被南昌市文化广电出版局移交公安机关而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郭某1、聂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侵权作品数据统计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廖泽飞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泽飞作为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泽飞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没有异议,但辩称数量可能存在重复下载、分享的情况。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廖泽飞及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2、本案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应当对所有涉案书籍进行鉴定,鉴定内容为:涉案电子书是否与著作权所有人的书籍是同一本书籍。本案只能认定19部作品为侵权作品的数量。3、本案的证据存在大量问题,对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1)本案第4至第6卷的证据材料来源不明,所谓来源于百度公司,无该公司的盖章,也无提取人的签名,百度公司提供的U盘,明显被打开过,使用过,U盘是极容易被更改、复写的,数据本身的真实、客观性以及来源、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均存疑;(2)本案的侦查权错误,南昌文化执法支队没有侦查权,其所取证据:暂扣清单、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证据清单、现场勘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文化执法支队所作的询问笔录,不可直接作为本案证据。4、有如下情形的书籍数量不能计算为犯罪的数量,应予剔除:(1)同一IP地址如无法查明是否有不同人下载,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推定为同一人下载,数量不应叠加;(2)同一操作者下载多次,只计算一次,因为实际点击数只有一次,并不会增大实际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3)未被下载或未被完整下载(下载完成)不可计算;(4)MD5值未显示的不能计算,因为无法核实是不是同一部书籍;(5)数据统计中应当扣除远程勘验时文化局下载的数量,这些部分系为办案而下载,没有盈利也没有侵权。文化局下载的可以通过查询其IP地址和查询时间予以确定;(6)视频文件不属于电子书,未确定著作权人,也未鉴定为侵权作品,不能计算。5、被告人廖泽飞认罪态度好,此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停业)于2012年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被告人廖泽飞系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2015年3月,被告人廖泽飞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以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名义在淘宝(天猫)网注册店名为“某旗舰店”的网络店铺。被告人廖泽飞通过该店客服平台上销售文字作品《股票视频教程大全炒股教程新手炒股软件技术培训入门到精通》等作为销售宝贝,待用户购买宝贝后为其发送百度云(注册的账号和名称都叫“某网”和“某教育网”)链接供用户下载大量PDF版本的电子书籍。自2016年1月至8月期间,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泽飞通过该网络店铺向他人销售侵权复制版《股票操练大全》等PDF版文字作品从中牟利,其中在“火课网”销售电子介质文字作品24本,传播数量共计10701部;在“火课教育网”销售电子介质文字作品44本,传播数量共计1498部,共计12199部(件)。

2016年8月9日,被告人廖泽飞自行到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上述侵权行为的事实。同年8月30日廖泽飞再次来到该局接受询问后由该局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而归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廖泽飞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归案经过及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6月4日对被告人廖泽飞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立案调查,同年8月9日被告人廖泽飞自行来到该局执法机构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其对侵权行为供认不讳。同年8月30日廖泽飞再次来到该局接受询问后由该局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

(3)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受线索的相关材料及调取证据情况并将证据移送南昌市公安局的相关书证,证明本案线索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他人举报进行调查而发现,该局将该案件线索告知南昌市版权局,后由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进行调查后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将该案移送至南昌市公安局,南昌市公安局后将该案转交给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进行侦查的事实。

(4)执法照片,证明2016年5月17日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在依法对该案远程及调查取证后发现该案涉嫌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进行侦查。同年7月该局依法立案调查,2016年8月1日该局与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进行联合执法,在被告人廖泽飞所在的公司某公司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并进行了拍照的事实。

(5)南昌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证据材料通知书、材料清单及相关数据统计,证明2016年8月15日,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百度云账号某网、某教育网的所有数据、登陆日志、近一年上传日志、下载日志等全部内容及注册信息,北京百度网迅科技有限公司对“某网”(UID:1676)、“火课教育网”(UID:1655)传播电子介质的文字作品数据进行了统计,其中“某网”涉及文字作品24本,传播数量10701部(册);“某教育网”涉及文字作品44本,传播数量1498部(册),共计12199部(册)的事实。

(6)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登记物品清单及远程勘验笔录、涉案图书目录,证明2016年8月1日9时10分至11时,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恒茂梦时代国际广场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运营的天猫“某旗舰店”在该店客服平台上维护淘宝销售数据,其销售模式为用户购买宝贝成功交易后发送百度云链接供用户下载,其中含有大量PDF版本的电子书,如《股票操练大全》等系列书籍,随后执法人员对销售后台的数据进行截屏,给当事人确认,并对执法过程摄像取证,对涉案电脑2台进行登记保存,该经过经现场负责人廖某签字确认;对某旗舰店的网站进行远程勘验,调取证据如下:第一,涉案图书目录,包含《股市操练大全》第二至第五册、股市操练大全习题、股市操练大全—实战指导之一、江某实战精华;第二,截屏图片18张,包含该网店客服销售对话截屏、购买宝贝后自动发货、提供百度云下载链接网址及下载方法、某旗舰店客服提供三个供客户下载电子的百度云链接、打开百度云连接内电子书全过程、下载全过程、下载后打开版权页界面、作品截屏、淘宝天猫首页及注册工商信息、某旗舰店发布宝贝及销售的界面截屏、侵权作品的下载路径。

(7)关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回复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取证下载不成功的数据给予了剔除,没有计算在复制的数量范围内;并经公安机关与百度云相关负责人沟通得知,MD5空白数据栏表示直接存入云盘的电子介质的文学作品,有数据栏的则为存入云盘文件夹内的电子介质的文学作品的事实。

(8)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9月28日,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将其扣押的电脑(主机和屏幕)2套及光盘(存储淘宝销售流水)1张、移送存储设备(百度云资料)2台移交至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事实。

(9)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回复函及相关附件,证明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商请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调取火课旗舰店的基本信息和销售记录,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提供了该旗舰店在天猫网上信息销售宝贝记录(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6月16日):《殷某2华股票视频教程殷氏选股法—线法摇米机炒股内部讲座公式源码》销售80次,《2016股票视频教程大全炒股教程新手炒股软件股技术培训入门至精通》销售4次、《2016股票视频教程大全炒股教程新手炒股软件技术培训入门到精通》销售949次、《2016股票视频教程大全指标新手学炒股软件股炒技术培训入门至精通》销售35次、《2016股票视频教程大全新手学炒股软件交易指标技术培训入门到精通》销售46次。第二,该某旗舰店提供的营业执照为某公司。

(10)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某公司的相关企业信息及变更情况,廖泽飞系法定代表人,公司性质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11)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结果及作品登记证书,证明《股票视频教程大全炒股教程新手炒股软件技术培训入门到精通》系文字作品,其作者为廖泽飞,登记时间为2015年8月5日,该文字内容包含9页。

(12)某公司(某旗舰店)商品销售数据统计表,证明公安机关对某公司(某旗舰店)从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6月16日在淘宝上销售的商品进行了调查和筛选,经筛选成功交易952次,涉及金额26647.10元的事实。

(13)支付宝信息,证明了廖泽飞个人支付宝信息的事实。

(14)部分买家电话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对部分购买某公司商品的客户进行了电话询问的事实。

(15)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数据,证明公安机关对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及查询了相关数据的事实。

(16)上海三联书店有限公司鉴定函,证明2016年6月3日上海三联书店对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交的《股市操练大全》第二至五册、《股市操练大全》习题集—股市实战强化训练系列练习之一、《股市操练大全实战指导》之一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17)中国三峡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侨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海南出版设有限公司、经济管理出版社、上海远东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认定函及情况说明,证明上述各公司及出版社均未授权某公司出版其旗下图书,均未与某公司有业务往及资金往来,送检的各类图书均为侵权复制品的事实。

(18)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江西省机构编制文员会印发的关于成立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的通知、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关于成立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的通知》的通知,证明原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具有侵权作品的鉴定职能,2003年8月29日该局成立了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侵权作品的鉴定职能由该局划转给了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某公司有廖泽飞、廖某、叶某、郭某1、聂某、龚某、李某1、汤某等8人。被告人廖泽飞和廖某是兄弟关系,郭某1和他们之间是表兄弟关系,某公司法人是廖泽飞。某公司目前主要运营两个项目,分别是“某旗舰店”和“某旗舰店”,前面负责卖课程,后者卖电动车罩,郭某1主要负责后者的客服和售后工作。公司两个项目投资人是廖泽飞。“某旗舰店”是卖课程后发百度云链接供买家下载,“某旗舰店”是以邮寄的方式销售,两个项目的销售收入全部进入廖泽飞的支付宝帐户里,至于到公司帐户还是个人帐户不清楚。“某旗舰店”是廖泽飞在负责,用户下载百度链接上的内容,只有廖泽飞有权限开放。“某旗舰店”链接课程内容就是教你如何炒股的书籍和视频、音频、图片等,但都是虚拟的电子产品,郭某1在公司里看到过客服发送过这些东西。

(2)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公司一名员工,公司的运营是老板廖泽飞直接负责。公司的“某旗舰店”经营模式:买家点击购买店内的宝贝付款后,系统会自动发放一个取货码给买家,买家再拿这个取货码就可以进入百度云盘下载他们购买的课程,资金会流入廖泽飞的私人账户。“某旗舰店”百度云盘和“某网”选课平台的数据不知是谁上传的,聂某一来公司上班就已经存在。只有廖泽飞有权打开“某网”、“某网2”的后台。销售的电子书名字有《股市操练大全》等。

(3)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公司员工,主要做“某网”选课平台的功能开发和后台的维护,还有一些后台权限的管理及信息管理。公司的股东就是廖泽飞本人。其不清楚百度云链接和“某网”选课平台等内容,购买了课程的人才有权限去观看和下载百度云里面的内容。老板廖泽飞才有权打开“某网”和“某网2”的后台,“某网”选课平台是廖泽飞花几万元买来的,然后由龚某对里面的程序内容进行修改。“火课网”生成一个兑换码,然后用这个兑换码才能去看视频,收入的流水都是通过天猫走的,兑换码售出后的资金最后都进入廖泽飞的账户。

(4)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廖泽飞的弟弟。其于2015年8月来国某公司的,收入主要是自营自收。“某旗舰店”主要经营视频课程,大部分是炒股课程,其了解公司销售模式是客户购买“某旗舰店”的宝贝后,客服就会发百度云链接给买家,链接里面有数据包,数据包含有视频、产品说明等电子书、阅读器等。内容是谁上传的其不清楚,但是主帐号是廖泽飞的,廖泽飞有权限对内容进行删减、增加,廖某没有廖泽飞的帐号和密码。“某旗舰店”的经营廖某没有参与。“某旗舰店”用户下载的百度链接是用淘宝的“直通车”去推广,然后会修改宝贝标题和美工修图,但是宝贝的内容都是一样的,不会有很大的变动。“某旗舰店”的资金先进入某公司的账户,之后再进入廖泽飞的个人银行账户。

3、被告人廖泽飞的供述,证实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成立,公司的投资者是廖泽飞,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某公司在天猫平台有火课旗舰店、百赛旗舰店、法若兰旗舰店、ZBOSS旗舰店、山吧旗舰店。2015年3月廖泽飞以某公司在淘宝网(天猫网)上注册店名为“某旗舰店”,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个人实际投资为人民币20万元。公司现有7名员工,分别为廖泽飞、廖某(廖泽飞弟弟)、郭某1(表弟)、聂某、龚某、李某1、汤某。其中廖泽飞、聂某、林某负责“某旗舰店”的所有业务。聂某负责“某旗舰店”(淘宝天猫网)售后服务,林某主要做廖泽飞所出售的资料收集和转存到百度云以及客服工作,百度云上注册的账号和名称都叫“某网”和“某教育网”。“某旗舰店”从成立至今,出售的东西包括视频、音频、书籍。“某旗舰店”运营模式:通过天猫网络平台淘宝网发布商品信息供用户购买,用户下单付款成功后从事先存储在全自动发货助理软件发送“百度云”链接供用户下载相关数据,2016年7月1日之前停止了宝贝的销售,但7月份还有“百度云”下载数据是因为用户购买后推迟下载时间,之后店铺的销售模式为销售“某选课平台”(××)的课程兑换码,资料来源于优酷网。百度云链接资料内容的来源都是从第三方淘宝网店购买后一键转存复制在百度云名为“某网”和“某教育网”的百度云空间里,转存的内容没有下载,对其内容是原本复制的。转存的内容有电子介质的书籍,廖泽飞从第三方购买的电子介质的书籍是PDF文件格式,购买时没有验证销售方是否有销售出版物的资质,内容都是上面转存的内容,购买电子书的用途是用于销售,但也包括视频、音频、图片。用于销售电子介质的文字作品没有这些电子介质书籍的发行授权。在廖泽飞百度云内注册名为“某网”的管家里,依次点击“我的网盘”-“补充资料”-股票入门基础知识23本”显示了23本PDF格式的电子书,书名为:《股票操作学.pdf》、《股票筹码揭秘.pdf》、《股票技术分析.pdf》、《股票技术分析新思维来自大师的交易模式.pdf》、《股票螺旋历法预测.pdf》、《股票市场波动法则.pdf》、《股票图解现代个人理财顾问.pdf》、《股票作手回忆录PDF版爱德温李某2.pdf》、《股史风云话投资.pdf》、《股市搏击.pdf》、《股市操练大全第二册.pdf》、《股市操练大全第三册.pdf》、《股市操练大全第一册.pdf》、《股市操练大全习题集.pdf》、《股市操练大全.pdf》、《股市大众心理解析.pdf》、《股市高手神奇的炒股技巧.pdf》、《股市趋势技术分析.pdf》、《股市趋势技术分析第6版.pdf》、《股市全胜攻略.pdf》、《股市无敌.pdf》、《股市心理学.pdf》、《职业股民:股市精英透视.pdf》;在廖泽飞百度云内注册名为“某教育网”的管家里,依次点击”我的网盘”-”03股市操练大全”显示了6本PDF格式的电子书,书名依次为:《[股市操练大全第六册-实战指导1].黎某主编.扫描版.pdf》、《[股市操练大全第四册].黎某.pdf》、《股市操练大全第2册.pdf》、《股市操练大全第3册.pdf》、《股市操练大全习题集.pdf》、《股市操练大全.第五册.终极篇.pdf》;同时依次点击”我的网盘”-”股票入门基础知识23本”显示了与在“火课网”相同的《股票操作学.pdf》等23本PDF格式的电子书。国某公司没有销售出版物资质,“火课旗舰店”内所有发布的宝贝交易成功后的钱款是划到国某公司账户,营利的款项打入廖泽飞的银行卡和公司的支付宝帐户内,只有廖泽飞对这个帐户有管理权限。2016年8月1日,南昌市文化综合执法支队工作执法人员在”火课旗舰店”内后台发现廖泽飞发布的宝贝名为《2016股票视频教程大全指标新手学炒股软件股炒技术培训入门至精通》、《2016股票视频教程大全新手学炒股软件交易指标技术培训入门到精通》和《殷某1华股票视频教程殷氏选股法一线法摇米机炒股内部讲座公式源码》的销售量截止到2016年8月1日,后台显示的数据是总销售量分别是3372、2651和144次,中间有更换过宝贝的介绍和内容,“火课旗舰店”从2016年1月1日到7月31日所有宝贝交易成功销售收入为:345063.57元,具体三件宝贝销售收入各有多少没有统计过。2016年6月1日、6月6日,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运营的”某旗舰店”(淘宝网)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公司的发布的《殷某2华股票视频教程殷氏选股法一线法摇米机炒股内部讲座公式源码》、《2016股票视频教程大全炒股教程新手炒股软件股技术培训入门至精通》和《2016股票视频教程大全炒股教程新手炒股软件技术培训入门到精通》三件宝贝,根据公安机关在2016年5月24日的调查记录里,由“火课旗舰店”乐某的售后人员发送《殷某2华股票视频教程殷氏选股法一线法摇米机炒股内部讲座公式源码》链接是http:pan.baidu.coms1jGNdQAi,附送的三个链接其中一个链接为:http:pan.baidu.coms1skkh78D;购买《2016股票视频教程大全指标新手学炒股软件股炒技术培训入门至精通》和《2016股票视频教程大全新手学炒股软件交易指标技术培训入门到精通》的宝贝,同为用户下载的百度云链接是http:pan.baidu.coms1jG47h3K。在文化局执法人员远程取证的时候,廖泽飞销售的宝贝中含有PDF文件格式的《江某实战精华.pdf》、《[股市操练大全第六册-实战指导1].黎某主编.扫描版.pdf》、《[股市操练大全第四册].黎某.pdf》、《股市操练大全第2册.pdf》、《股市操练大全第3册.pdf》、《股市操练大全习题集.pdf》、《股市操练大全.第五册.终极篇.pdf》、《股票操作学.pdf》、《股票筹码揭秘.pdf》、《股票技术分析.pdf》、《股票技术分析新思维来自大师的交易模式.pdf》、《股票螺旋历法预测.pdf》、《股票市场波动法则.pdf》、《股票图解现代个人理财顾问.pdf》、《股票作手回忆录PDF版爱德温李某2.pdf》、《股史风云话投资.pdf》、《股市搏击.pdf》、《股市操练大全第二册.pdf》、《股市操练大全第三册.pdf》、《股市操练大全第一册.pdf》、《股市操练大全习题集.pdf》、《股市操练大全.pdf》、《股市大众心理解析.pdf》、《股市高手神奇的炒股技巧.pdf》、《股市趋势技术分析.pdf》、《股市趋势技术分析第6版.pdf》、《股市全胜攻略.pdf》、《股市无敌.pdf》、《股市心理学.pdf》、《职业股民:股市精英透视.pdf》。全国各地的人都有买过”某旗舰店”的课程。《股票视频教程大全炒股教程新手炒股软件技术培训入门到精通》于2014年4月2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登记证书号为:国作登字-2015-A-00221095,著作权人是廖泽飞。该作品登记的类别是文字作品,纸介质,不包括电子介质,作品登记的客体是公安机关收缴的那九张纸的内容,不包括视频、图片、文档、电子书(PFD)格式(这些都是电子介质),以视频、软件的名称命名为课程的名字。该《作品登记证书》中的附属具体登记内容共9页中的第2页至第3页中”高级教程篇”所记载的”[大投机家2:一个投机者的智慧]等书籍名称、大纲和课件没有包括相应的整本书的内容。以上这些电子书籍,都没有得到版权方的授权。

4、鉴定意见,证明经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及江西省版权局认定:送检的《股市操练大全》系列书籍(PDF版本)、PDF格式的《职业股民:股市精英透视》、《股市风云话投资》、《江某实战精华》、《江某理论与中国历法-股票市场波动法则》、《股票作手回忆录》、《大牛有形:股票技术分析》、《手把手教你炒股:股市高手神奇的炒股技巧》、《股市大众心理分析》、《股票图解现代个人理财顾问》PDF文件格式、《股票技术分析新思维》PDF文件格式、《股票筹码揭秘》PDF文件格式、《股市螺旋历法预测》、《股市搏击:机会与陷阱》、《股市全胜攻略》均为盗版侵权复制品。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的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当对所有涉案书籍进行鉴定,本案只能认定19部作品为侵权作品的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经鉴定部门鉴定的部分电子书籍,系被告人廖泽飞复制传播未经具有出版发行权单位授权发行的版权作品,经鉴定为盗版侵权复制品;而对于没有经过鉴定的电子介质文字作品,因涉案作品种类较多且权利人分散,被告人廖泽飞亦供述其开办的某公司没有销售出版物的资质,其通过百度云链接将他人的作品经过复制用于销售的电子介质文字作品均没有这些电子介质书籍的发行授权,其也未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据,而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应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公安机关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某网”、“某教育网”百度云盘数量统计及执法机关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涉案图书目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泽飞通过网络店铺销售了复制版PDF文字作品为68本(其中在“某网”销售电子介质文字作品24本,在“某教育网”销售电子介质文字作品44本),传播上述作品数量为12199部(件)。故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的证据存在大量问题,如U盘的真实、客观性以及来源、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均存疑、南昌文化执法支队没有侦查权,其所取证据暂扣清单、行政执法部门移送证据清单、现场勘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不可直接作为本案证据、犯罪的数量计算有误、视频文件不属于电子书,未确定著作权人,也未鉴定为侵权作品,不能计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泽飞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品的数量系公安机关向其网店经营所使用百度云注册的账号、名称“某网”、“某教育网”链接所在的百度公司调取的,通过U盘固定证据,辩护人并无证据证明该U盘的数据被更改过;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南昌文化执法支队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其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经过庭审质证确认,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本案指控被告人廖泽飞侵犯著作权作品的数量即传播侵权复制版文字作品12199件(部),公诉机关提供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扣押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登记物品清单、涉案图书目录、公安机关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通知书及该公司对某公司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统计、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廖泽飞的相关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廖泽飞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未经鉴定的电子文字作品,经勘验调取均系他人的文字作品,其未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数量。故上述辩护意见,均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关于文化执法支队所作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泽飞身为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数量合计12199件(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廖泽飞所提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可能存在重复下载、分享的情况的辩解,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廖泽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廖泽飞认罪态度好,此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关于廖泽飞系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廖泽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鹤龄

人民陪审员万丽平

人民陪审员张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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