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协议的司法属性与适用规则
商标共存协议是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极具争议的话题,它体现了商标权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复杂平衡。本文将系统解析商标共存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属性、效力边界及其在“混淆之虞”判断中的适用规则,为商标从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1 商标共存协议的法律属性与界定
商标共存协议,指注册商标权利人为他人出具的、同意他人商标与己方商标共存于市场的声明文件。若该文件由商标权利人单方面出具,通常称为“共存同意声明”;若为双方共同签署,则称为“共存协议书”。
从法律性质看,共存协议具有双重属性:
- 合同属性: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
- 证据属性: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共存协议是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误认的重要证据,而非排除混淆的绝对依据。
2 共存协议在“混淆之虞”判断中的证据地位
2.1 作为“初步证据”的司法定位
根据司法实践,共存协议可以作为排除混淆的初步证据,但并非决定性证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的标志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协议的,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这一规则体现了如下司法理念:商标权人作为与自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主体,其对是否可能产生混淆的判断通常更加符合市场实际。在无其他明显因素表明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共存协议可以作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
2.2 证明力的限制因素
共存协议的证明力受到多种因素限制:
- 协议形式要求:共存协议的形式要件应为直接、明确、毫无疑义的否定“混淆之虞”,即在先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确定的、明示的认可,且具体内容应当具有确定的指向性和唯一性。
- 综合考量义务:法院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包括标志的构成要素、自身显著性、知名度、注册人的主观意图、市场的客观情况、商品的类似程度等。
- 公共利益限制:共存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对公有资源的不当垄断。
3 影响共存协议效力的关键因素
3.1 商标近似程度
商标的近似程度是影响共存协议效力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表明,共存协议排除混淆的效力并不适用于相同商标或近似程度极高的商标之间。
在“拉飞逸LAFAYETTE NEW YORK148”商标案中,法院认为: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况下,即便双方达成共存协议,亦不会改变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后果,因此共存协议不能使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3.2 市场实际与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利益保护是限制共存协议效力的重要因素。根据《商标法》立法目的,既要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也要兼顾消费者利益。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共存协议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在先商标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才应当被否定。
3.3 主观状态与履行情况
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协议履行情况也会影响共存协议的效力。在“良子”商标争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强调:违反共存协议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而撤销争议商标的结果显然打破了共存协议约定的利益平衡和多年来形成的市场格局,对另一方明显不公平。
4 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演变
4.1 从相对认可到严格审查
近年来,法院对共存协议的采纳呈现出越来越严格的趋势。在2021-2022年的案件中,仅证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会导致混淆”难以被法院接受。共存协议需要更加详细地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导致混淆加以说明,例如从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商标使用方面作出更加详细的区分和约定。
4.2 2023年的严格趋势
根据2023年的庭审经验,若诉争商标在驳回复审阶段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则即便有约定详尽的共存协议书,法院更多考虑近似商标共存会造成社会公众混淆,基于公众利益考量,一、二审法院基本上仍不能接受共存协议。
5 共存协议效力的例外情形
5.1 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
共存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效力边界的重要限制。在第7358249号图形商标案中,法院指出:尽管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达成了《商标共存协议》,但由于申请商标使用公有资源的分子结构图形,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会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垄断公有资源。
5.2 相同商标或高度近似商标
对于相同商标或高度近似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受到严格限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南中明确:如果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为避免当事人通过共存协议的形式规避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共有制度,不应考虑共存协议。
5.3 涉及公共资源的标志
对于涉及公共资源或通用标志的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也受到限制。即使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了共存协议,如果诉争商标涉及公共资源或通用标志,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法院也不会认可共存协议的效力。
6 实务建议与策略考量
6.1 共存协议的制定要点
为提高共存协议的可接受度,当事人在制定协议时应注意:
- 明确具体: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双方商标的使用范围、地域、方式等限制性规定。
- 区分措施:应规定具体的区分措施,如附加区别标识、限制使用领域等,以减少混淆可能性。
- 公共利益保障:确保协议不涉及公共利益损害,不对公有资源造成不当垄断。
6.2 诉讼中的证明策略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应注意:
- 全面举证:不仅提交共存协议,还应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如市场调查报告、消费者认知证据等。
- 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及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在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
- 证明协议履行:提供证据证明共存协议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且在实际市场中未造成混淆。
6.3 替代性解决方案
考虑到法院对共存协议的审查日趋严格,当事人可考虑以下替代方案:
- 商标转让:通过商标转让消除权利冲突。
- 商标许可:通过商标许可方式解决使用权冲突。
- 商标设计变更:修改诉争商标的设计,以降低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
结语:平衡私权与公益的司法智慧
商标共存协议问题本质上是商标权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司法实践表明,共存协议可以作为排除“混淆之虞”的初步证据,但其效力受到多方面限制。
当前趋势显示,法院对共存协议采取了日趋严格的审查态度,更加注重防止消费者混淆和保护公共利益。当事人在使用共存协议作为证据时,需要提供更加充分的辅助证据,证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未来,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和司法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共存协议的司法认定标准可能继续演变。商标从业者需密切关注司法动态,灵活调整诉讼策略,在尊重商标权私权属性的同时,充分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