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商标使用的司法认定
“替他人推销”作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中的一项重要服务项目,在商标注册和维权实践中长期存在认定争议。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区分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与真正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4条明确了认定规则:”诉争商标注册人为商场、超市等,其能够证明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销售商等进行商业合作,足以认定其为推销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商标使用。” 该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对规范商标使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系统解析”替他人推销”的法律内涵、认定标准、司法实践及证据规则。
1 “替他人推销”服务的法律内涵与演进
1.1 本质定义与核心特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替他人推销”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其核心特征在于:
- 服务而非销售:本质是提供营销服务,而非直接从事商品购销活动。
- 为他人而非为自己:服务对象是其他商业主体,而非自身销售业务。
- 智力性与策划性:侧重于提供营销策划、宣传推广、咨询建议等智力型服务,而非单纯实物销售。
这与单纯的零售、批发行为有本质区别。零售、批发是指”通过零售或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或”销售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这些均不属于”替他人推销”服务范畴。
1.2 历史演进与分类变化
“替他人推销”服务的界定经历了演变过程:
- 早期排除商业企业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的批复明确将”商场、超市”等主要职能为销售商品的企业排除在第35类服务之外。
- 分类表的调整:2007年第九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删除了”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的注释,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实践中的混淆。
- 当前的明确界定:当前指引和司法实践再次明确,即使商场、超市等服务主体,也需证明其提供了超出单纯销售的策划、宣传等服务,方能构成”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商标使用。
2 “替他人推销”服务的认定标准
2.1 核心认定标准
认定是否构成”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商标使用,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 主体要件:行为人通常是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为他人销售提供场所或服务的市场主体。
- 行为要件:行为人通过提供场地、策划、宣传、咨询等形式与销售商进行商业合作。
- 实质要件:行为足以认定为推销商品提供了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而非仅仅提供销售场地或自行销售。
- 目的要件:主观上具有为他人推销的意图,通常通过收取服务费、促销费等而非赚取商品差价获利。
- 识别要件:诉争商标的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此类服务的标志。
2.2 关键区分要素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以下要素来区分”替他人推销”与单纯销售:
表:”替他人推销”与单纯销售行为的区分要素
考量要素 | ”替他人推销”服务 | 单纯销售行为 |
---|---|---|
盈利模式 | 收取服务费、促销费、场地租赁费等 | 赚取商品进销差价 |
服务对象 | 商品的经销商、提供者(B端) | 最终消费者(C端) |
行为性质 | 提供策划、宣传、咨询、场地等辅助性服务 | 直接进行商品买卖 |
合同与票据 | 合同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发票开具”服务费”、”促销费”等 | 合同为购销协议;发票开具”货款” |
证据体现 | 促销活动方案、宣传海报制作合同、推广服务协议等 | 商品采购订单、销售流水、库存记录等 |
3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认定情形
3.1 被认定为构成”替他人推销”使用的情形
以下情形通常可被法院认可为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有效商标使用:
- 商场/超市为入驻品牌提供促销服务:
- 与品牌方签订协议,约定为其提供促销海报设计、制作及张贴、宣传推广活动策划、微信公众号推广等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而非商品差价,且相关发票明确开具为”促销服务费”。
- 案例:某超市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为其商品销售提供促销服务,并出具”促销服务费”发票,法院认定构成”替他人推销”。
- 电商平台为商家提供营销服务:
- 平台为入驻商家提供商品展示、订单统计、支付处理、宣传推广等服务,而非直接自营销售商品。
- 案例:某电商平台为多家服饰品牌提供代售服务,在官网展示商品、统计订单、处理支付,被认定为”替他人推销”。
- 为他人提供专项营销策划服务:
- 接受委托,为其他企业组织开展交易活动、进行宣传促销、举办荣誉称号评选等。
- 案例:某社会组织接受委托为企业开展宣传促销活动,被认定为构成服务。
- 连锁经营总店对加盟店的营销管理:
- 连锁企业总部为下属加盟店提供统一营销策划、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
- 案例:某连锁经营总部为分店提供统一营销服务,其广告宣传行为被认定为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
3.2 未被认定为构成”替他人推销”使用的情形
以下情形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有效商标使用:
- 单纯的零售行为:
- 超市、商店直接采购他人商品后自行销售给消费者,即使商品贴有自有价格标签,其本质是赚取差价,而非提供推销服务。
- 案例:某水果卖场与饮料供应商签订协议,约定按销售额20%收取服务费,但实际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购进货物后再销售的零售行为。
- 仅提供场地而无服务:
- 虽为他人销售提供场地,但未提供任何策划、宣传、咨询等增值服务。
- 案例:某主体仅作为活动主办方提供场地,但无证据证明提供了策划宣传等服务,未被认定。
- 采购后转售给其他公司:
- 根据国外公司订单采购商品后销售给对方,此行为是国际贸易中的购销,而非为推销提供建议或策划。
- 案例:某公司根据国外公司需求采购商品后出口,未被认定为”替他人推销”。
- 委托销售赚取佣金:
- 签订《委托销售协议》并按成交额提取佣金,若未体现提供策划、宣传等服务,可能被视为单纯销售。
- 案例:某公司与他人签订《委托销售与服务协议》按比例提取服务费,但法院认为合同性质更倾向委托销售,未支持其主张。
4 证据规则与审查要点
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案件中,商标权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4.1 关键证据类型
- 服务合同/协议:明确约定提供促销、策划、宣传、咨询、场地租赁等服务的合同,而非商品购销合同。
- 财务凭证:发票、付款记录等,项目应明确为”服务费”、”促销费”、”推广费”等,而非”货款”。
- 服务成果证据:促销活动海报、策划方案、宣传材料、推广活动照片、网站推广截图等,证明实际提供了相关服务。
- 广告投放证据:在报刊、网络、社交媒体上为他人商品或服务发布的广告证明。
- 其他佐证:门店布局设计图、商品陈列指导手册、营销培训资料等体现代理、策划、咨询服务的材料。
4.2 证据审查要点
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注重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特别关注:
- 服务内容的明确性:证据能否体现提供了”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具体服务行为。
- 收费性质的清晰性:费用是基于服务还是商品差价。
- 商标使用的显著性:诉争商标是否在提供上述服务时被突出使用,并能识别服务来源。
- 时间的连续性:证据是否发生在法定的指定三年期间内。
5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5.1 对商场、超市等市场主体的建议
- 规范商业模式与合同设计:
- 若旨在提供”替他人推销”服务,应在与品牌方或入驻商户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如促销活动策划、宣传物料设计制作、广告投放、市场咨询等,而非简单的场地租赁或联营扣点。
- 规范财务结算,确保发票项目开具为”服务费”、”推广费”、”促销服务费”等,与货款清晰区分。
- 系统保留使用证据:
- 注重保存服务合同、服务成果(如活动方案、海报、宣传页)、服务费发票、广告发布证明、体现服务场景的照片等证据链材料。
- 证据应能清晰显示诉争商标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的使用。
- 审慎注册与规范使用:
- 根据自身主营业务判断是否需要注册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若主要进行自营零售,则注册必要性较低。
- 若已注册,应确保在提供服务时规范使用该商标,使其与所提供的服务建立直接联系。
5.2 对商标权人的建议(应对”撤三”)
- 精准举证:在面临”撤三”案件时,紧紧围绕”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这一核心,提供针对性证据,避免仅提交商品销售证据。
- 突出服务属性:在证据组织和庭审陈述中,重点说明其商业模式中为他人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淡化单纯的销售色彩。
- 善用典型案例:参考和引述司法实践中已获支持的案例及其认定逻辑,增强说服力。
5.3 对申请撤销人的提示
- 精准打击:提出撤销申请前,深入研究商标权人的实际商业模式,判断其是否可能构成真正的”替他人推销”服务。
- 聚焦证据弱点:审查对方可能提交的证据,重点质疑其证据是否仅能证明销售行为,而无法证明提供了策划、咨询等服务。
- 引用否定性判例:参考法院未认定构成使用的案例及理由,支持己方主张。
结语
“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商标使用的认定,核心在于严格区分提供营销服务的行为与直接从事商品买卖的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4条为商场、超市等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但其适用有严格的前提:必须证明存在超越单纯销售的、实质性的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行为。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商业模式的清晰界定、合同的规范设计、费用的明确区分以及证据的系统保存是确保”替他人推销”商标得以维持的关键。对于法律从业者,深刻理解该服务的法律内涵和司法认定标准,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和有效的诉讼策略。
这一认定规则体现了商标法鼓励真实、公开、规范使用商标的立法本意,有助于防止商标资源的闲置与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推动营销服务向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