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案件中“指定期间后使用”证据的司法认定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俗称”撤三”)是清理闲置商标、优化商标资源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其核心在于督促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真实、公开、合法​​地投入商业使用。在”撤三”案件审理中,一个关键且常见的问题是:商标权人在​​指定三年期间之后​​才开始或大量使用的证据,能否用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已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5条对此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定期间之后开始大量使用注册商标的,一般不构成在指定期间内的商标使用,但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商标的证据较少,在指定期间之后持续、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的,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时可以综合考虑。​​” 该规则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司法理念,对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将系统解析该规则的法理基础、适用要件、司法实践及举证策略。

1 制度背景与法律原则

1.1 “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鼓励商标权利人积极真实地使用商标,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而非惩罚商标权人。其核心是督促商标权人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注册商标。

1.2 “指定期间”的法定性与严格性

“指定期间”在”撤三”案件中具有​​法定性​​和​​严格性​​。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该期间是指”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之日向前推算的连续三年期间。商标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该​​特定三年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使用行为。

原则上,​​指定期间之后的使用行为不能替代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这是维护法律确定性和撤销制度严肃性的基本要求。如果允许用后续使用证据”弥补”前期不使用的状态,将使得”撤三”制度失去其应有的规范功能。

2 “指定期间后使用”证据的认定规则

2.1 一般规则:原则上不予采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5条确立了一般规则:”​​指定期间之后开始大量使用注册商标的,一般不构成在指定期间内的商标使用。​​”

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

  • ​维护法律确定性​​:”指定期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审查时间段,后续使用无法改变指定期间内未使用的事实状态。
  • ​防止制度滥用​​:避免商标权人因面临撤销风险而临时性地、象征性地使用商标,而非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意图。
  • ​保障公平竞争​​:确保商标资源及时释放给有实际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
2.2 例外规则:符合特定条件时可综合考虑

在严格遵循一般规则的同时,《审理指南》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但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商标的证据较少,在指定期间之后持续、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的,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时可以综合考虑。​​”

这一例外规定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严格条件​​:

  1. ​存在基础使用证据​​:在指定期间内已经存在​​少量但真实​​的商标使用证据。这是适用例外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指定期间内​​完全没有​​使用证据,则原则上不能适用此例外规定。
  2. ​后续使用具有持续性​​:指定期间后的使用不是临时性的、偶发性的,而是​​持续性的、稳定的​​使用。
  3. ​后续使用达到一定规模​​:指定期间后的使用是​​大量的、具有商业规模​​的使用,而非象征性的、小范围的使用。
  4. ​体现真实使用意图​​:综合在案证据能够体现商标权人​​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商业计划​​,而非仅仅为了维持注册而进行的应对性使用。

表:“指定期间后使用”证据认定规则的核心要素

​认定情形​​核心要求​​证据特点​​法律后果​
​一般规则​指定期间后开始大量使用指定期间内无使用证据;指定期间后开始使用​一般不构成​​指定期间内的使用
​例外规则​指定期间内有少量使用+指定期间后持续大量使用指定期间内有​​少量真实证据​​;指定期间后​​持续、大量使用​​可以综合考虑​​,可能认定构成使用

3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判断是否采纳指定期间后使用证据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3.1 指定期间内使用证据的”量”与”质”

即使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数量较少,也必须满足​​真实性​​和​​商标法意义​​的要求:

  • ​真实性​​:证据真实可靠,能够证明商标确实在商业活动中被使用。
  •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即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且能够​​识别商品来源​​。
  • ​形成证据链​​:少量证据之间或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使用的真实性和连续性。
3.2 指定期间后使用的”持续性”与”大量性”

法院会重点审查指定期间后使用的:

  • ​持续时间​​:使用行为是否持续一段时间,而非短暂、临时性的。
  • ​使用规模​​:是否达到​​商业规模​​,如销售额、广告投入、覆盖范围等。
  • ​使用方式​​:是否在多渠道、多维度使用,如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
3.3 权利人的主观状态与真实意图

法院会通过客观证据推断商标权人的​​主观意图​​:

  • ​真实使用意图​​:是否有证据表明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内已有真实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必要准备(如产品研发、市场调研、广告策划等)。
  • ​未使用原因​​:指定期间内未大量使用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 ​商业计划连续性​​:指定期间后的使用是否与指定期间内的商业计划具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4 典型案例与裁判观点

4.1 采纳指定期间后使用证据的案例

在​​”帝森”商标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截止本案审理终结之时,……’帝森’牌橱柜厨具系列产品2010年度销售收入为4591万元,帝森公司在二审诉讼中亦提交了总额达1800万元的销售’橱柜’的发票等,上述证据可以佐证诉争商标实际进行了商业使用。” 该案体现了法院在指定期间内存在使用证据的前提下,将指定期间后的​​大规模使用​​作为佐证商标实际使用的考量因素。

在​​”兰博基尼URUS”商标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某公司作为诉争商标权利人在指定期间虽没有将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但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具备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进行了必要准备,特别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现已在中国市场销售,指定期间之后的连续使用行为证据也可以用来佐证权利人的真实使用意图。” 该案明确了指定期间后的使用证据可用于​​佐证权利人的真实使用意图​​。

4.2 未采纳指定期间后使用证据的案例

在​​”G及图”商标案​​中,商标注册在”服装”等商品上,商标权人提交了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手提袋、吊牌等证据。北京高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上述物品被制作的事实,不能证明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实际进入了商业流通领域”,据此未认定构成商标使用。该案表明,如果指定期间内的证据仅能证明​​投入市场前的准备行为​​,而非实际商业流通,即使指定期间后有使用,也难以维持注册。

在​​”SEPHORA”商标案​​中,法院强调:”商标的使用审查系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指定期间之后开始大量使用注册商标的,一般不构成在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 这体现了对指定期间​​严格性​​的坚持。

5 证据规则与举证策略

5.1 关键证据类型

商标权人应提供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各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合同协议类​​:销售合同、广告合同、许可协议等。
  • ​财务票据类​​:发票、付款凭证、银行流水等。
  • ​宣传资料类​​:广告宣传材料、展会照片、媒体报道等。
  • ​产品实物类​​: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标签等。
5.2 举证策略与注意事项
  1. ​重点夯实指定期间内的基础证据​​:确保指定期间内存在​​少量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这是适用例外规则的基础。
  2. ​充分证明指定期间后的持续大量使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指定期间后使用的​​持续性​​和​​规模性​​。
  3. ​突出真实使用意图与商业连续性​​:通过商业计划书、市场调研报告、投资证明等证据,证明商标使用是​​长期商业规划​​的一部分,而非应对撤销申请的临时举措。
  4. ​正当理由的说明与证明​​:如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存在正当理由(如疫情等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6.1 对商标权人的建议
  1. ​规范使用,及时留存证据​​:在日常经营中​​规范使用商标​​,并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证据​​归档保存制度​​,确保能够提供任何特定期间的使用证据。
  2. ​制定长期商标使用规划​​:将商标使用纳入企业​​长期商业规划​​,避免长期搁置不用。
  3. ​面临”撤三”风险时的应对​​:一旦面临”撤三”风险,应​​全面收集并提供证据​​,既包括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也包括指定期间后的持续使用证据,以证明真实使用意图和商标的价值。
  4. ​善用例外规则​​:如指定期间内证据较弱,应重点准备证据证明指定期间后的​​持续、大量使用​​,并论证使用的​​连续性和真实性​​。
6.2 对法律从业者的指引
  1. ​精准把握规则要件​​:深入理解《审理指南》第19.15条的​​适用要件​​,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法律意见。
  2. ​系统组织证据材料​​:代理案件时,应​​系统组织证据​​,重点构建指定期间内基础证据与指定期间后使用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连续性​​。
  3. ​强调真实使用意图​​:在法律文书中​​突出强调​​当事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商标的实际价值。
  4. ​关注司法实践最新动态​​:密切关注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最新裁判观点和尺度。

结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9.15条关于”指定期间后使用”证据认定规则,体现了商标”撤三”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统一​​。该规则在坚持​​以指定期间内使用为原则​​的基础上,允许在​​符合严格条件​​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指定期间后的使用证据,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避免了因机械执法可能造成的不公正结果。

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规范使用、持续使用、真实使用​​是维持商标权稳定的根本保障。即使适用例外规则,也必须以指定期间内的​​少量真实使用​​为前提。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准确把握该规则的适用要件和司法实践,有助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商标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真实、有效的使用。指定期间后使用证据的认定规则,旨在鼓励商标权人不仅要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更要​​持续、稳定地使用​​,从而真正发挥商标识别来源、保障质量、广告宣传的功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良好竞争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