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的诉讼权利
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的诉讼权利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许可价值的实现与侵权救济的效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明确规定:”被许可使用人根据合同有权在约定范围内禁止他人(不包括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单独起诉;著作权人已经起诉的,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这一规则为被许可使用人提供了明确的诉讼指引,既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本文将深入解析被许可使用人诉讼权利的法理基础、行权要件、程序规则及实务要点,为法律从业者与市场主体提供全面参考。
1 被许可使用人诉讼权利的法律基础
1.1 权利来源:合同约定与法律授权
被许可使用人的诉讼权利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源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别授权。其法理基础在于:
- 利益保护理论:被许可人通过支付对价获得了对作品的特定使用权,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其基于合同可获得的经济利益与市场机会,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救济权利。
- 诉讼担当理论:被许可人虽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基于其与作品的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诉讼担当人”代位行使本属于著作权人的部分诉权,尤其是在著作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时。
1.2 法律规范体系
被许可使用人诉讼权利的认定与行使,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范:
- 《著作权法》:虽未直接规定被许可人的诉权,但其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规定是权利认定的基础。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被许可人能否成为适格原告的核心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商标、专利等领域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了不同类型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其原则和精神可参照适用于著作权领域。
- 地方司法指导文件: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直接且细致的指引。
2 被许可使用人单独起诉的要件分析
根据《审理指南》,被许可使用人要单独提起侵权诉讼,需同时满足以下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
2.1 实质性要件
- 合同有效且权利明确: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有权在特定范围(如地域、时间、使用方式)内禁止他人(不包括著作权人)使用作品。这意味着被许可人获得的通常是一种独占性或排他性的许可。
- 具备“直接利害关系”: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许可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并直接侵害了被许可人依合同可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市场份额、预期收益)。这是其获得原告诉讼资格的核心。
2.2 程序性要件
- 证明责任:被许可人需向法院提供许可合同、权利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作品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 著作权人未积极行使权利:虽然《审理指南》第1.9条未明确将此作为前提,但在实践中,若著作权人已经积极维权(如已起诉),被许可人单独起诉的必要性可能会受到审查,以避免重复诉讼和裁判冲突。
3 不同类型被许可使用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许可方式的不同,被许可使用人的诉讼权利存在显著差异。司法实践中主要参照商标、专利领域的划分标准。
表:不同类型被许可使用人的诉讼权利比较
许可类型 | 权利内容 | 诉讼权利 | 法律依据/参考 |
---|---|---|---|
独占许可 | 在约定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使用权,包括禁止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使用 | 可以单独起诉 | 《审理指南》1.7条、1.9条 |
排他许可 | 在约定范围内,被许可人与著作权人均可使用,但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 | 通常需与著作权人共同起诉,或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 | 参照商标/专利司法解释 |
普通许可 | 在约定范围内,被许可人可使用,但著作权人不仅可自用,还可许可第三方使用 | 不能单独起诉。须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后方可提起诉讼 | 参照商标/专利司法解释 |
4 著作权人已起诉时被许可使用人的参诉程序
当著作权人已经提起侵权诉讼时,被许可使用人并非只能被动旁观,其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
4.1 申请参加诉讼的法律性质
被许可人申请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取决于其许可类型及案件情况:
- 作为共同原告:对于独占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因其与案件结果有直接重大的利害关系,通常可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与著作权人共同主张权利。
- 作为第三人:对于普通被许可人,或法院认为不宜列为共同原告的情况,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4.2 参诉的价值与意义
被许可人参加已存在的诉讼,具有多重价值:
- 避免重复诉讼:参与现有程序,避免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起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 保障自身权益:可以就侵权损害赔偿中属于自身损失的部分提出主张,确保获得充分救济。
- 协助查明事实:被许可人作为作品的实际使用者,可能更了解市场情况和侵权损害程度,其参与有助于法院查明案情。
5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裁判规则
5.1 “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判断被许可人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会采用 “1+3”四步审核法进行规范性审查:
- 审查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情况(“1”):首先确定著作权人是谁,权利是否清晰有效。
- 审查许可授权情况(“3”):
- 授权的主体:是否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授权链是否完整?
- 授权的内容:合同是否明确授予了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避免使用“运营权”、“起诉权”等模糊表述,需与著作权法定的权项对应。
- 授权的客体:许可合同针对的对象是否就是本案被侵权的作品?是否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5.2 诉权与实体权利不可分离原则
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是:诉权派生于实体权利,不能脱离实体权利而单独转让。这意味着:
- 仅获得“维权权利”或“起诉授权”而未获得任何实体性著作权权利(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当事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侵权诉讼。著名的“接吻侠”案即明确了这一点。
- 普通被许可人需要获得著作权人针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明确、事后授权,而非事先的概括性授权,才能满足起诉条件。
5.3 避免重复诉讼与防止权利滥用
司法强调避免就同一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诉讼。如果著作权人已经针对特定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则视为针对该行为的诉权已经行使完毕。被许可人原则上不得再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起诉,否则构成重复诉讼,法院将不予支持。
6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6.1 对被许可使用人的建议
- 审慎签订许可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还是普通)、具体权项、地域、期限以及是否包含禁止他人使用及维权的权利。这是未来维权的基础。
- 妥善保存证据:保管好著作权许可合同、付费凭证、作品底稿、著作权权属证明等关键文件,以备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
- 密切关注侵权动态: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固定证据(如公证保全),并评估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自身许可范围内。
- 与著作权人保持沟通:在准备起诉前,尽量与著作权人沟通,了解其是否已计划维权,以避免诉讼冲突,或协调共同诉讼策略。
- 选择正确诉讼策略:根据自身许可类型,判断是能够单独起诉,还是需要获得明确授权或申请参加到著作权人发起的诉讼中。
6.2 对著作权人的建议
- 清晰授权: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被许可人的权利范围和维权权限,避免产生歧义,引发后续纠纷。
- 及时维权: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应积极采取维权行动。若自身怠于行使权利,可能会导致被许可人利益受损,并可能引发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 协调维权行动:如果多个被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与自身均计划维权,应尽量协调一致,共同诉讼或相互告知,以形成合力并节约司法资源。
6.3 对司法从业者的指引
- 准确审查原告资格:受理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原告(被许可人)提交的许可合同,依据“1+3审核法”判断其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为适格原告。
- 注意重复诉讼问题:注意查询同一侵权行为是否已被著作权人起诉或已达成和解,防止就同一事实作出重复判决。
- 释明法律规定:在普通被许可人起诉时,应释明其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就具体侵权行为的明确授权,而非仅凭事先的概括性授权。
结语
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的诉讼权利制度,是平衡著作权人专有权益、被许可人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设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为该领域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被许可使用人依据合同获得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时,便与侵权行为产生了直接利害关系,因而享有单独起诉的资格;而在著作权人已经起诉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则可通过申请参加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这体现了司法对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兼顾。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合同中清晰界定权利范围与维权机制是预防纠纷、保障权益的基石。对于法律从业者,准确把握“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以及避免重复诉讼的原则,是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的关键。随着版权交易模式的日益复杂化,被许可使用人的诉讼权利规则将继续演进,为构建健康、有序的版权市场生态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