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版权律师:根据考试大纲编写的复习教材是否享有著作权?

【导读】

近些年随着职业的专业化需要,对应执业考试的培训班也日益剧增。各培训班使出浑身解数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组织线上或线下教学,殊不知该过程中很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案件原型】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诉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科技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丰民(知)初字第8437号

二审——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案号:(2017)京73民终1654号

【案情简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出台《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应试指南》,并与中国医药出版社组织编写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及《药事管理与法规》丛书。

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承亮就《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系列书籍签订《约稿合同》,并约定著作权归属。而后,合肥易满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科技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后印刷出版该系列丛书。

其后,中国医药出版社公证购买《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系列书籍,并对其提出著作权权属及侵权诉讼。

【法院认为】

被告组织编写的《全国执业药师考试精编》是否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将中国医药出版社主张权利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药事管理与法规》与被控侵权图书应从篇章结构、要点分布、具体内容描述三方面进行比对:在篇章结构方面,二者的章节名称、章与节的对应关系及排列顺序基本一致;在要点分布方面,二者在大部分“节”之下所设的要点表述及划分层次基本一致;在具体内容描述方面,二者对大部分章节及要点的具体表述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甚至具体到大段文字表述中的标点符号等细节都没有任何差异,且上述相同或近似部分均已构成二者的实质内容。

【律师解读】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中国医药学理论知识作为思想的范畴,属于人人均可享有的公共财富,当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知识的表达可以因撰写者而有所不同,撰写者对其付出智力创造性劳动的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

       换句话说,即便是根据《考试大纲》编写的实用性教材,也不能只是对知识结构、要点简单罗列,在具体的描述中要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从而展示了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要求,这才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最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文作者:盈科崔利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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