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成功判缓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聪,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抚松县,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镇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丛骏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职检刑诉[2017]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满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聪及其辩护人魏镇胜、丛骏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从2016年初开始,被告人刘聪伙同赵某(被不起诉)在本市西城区世纪天乐服装批发市场B座1810号摊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2017年4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在该摊位将被告人刘聪查获,当场收缴尚未销售的假冒“adidas”商标和假冒“NIKE”商标的服装共计6494件,经鉴定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482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聪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材料,转账记录、犯罪现场及账本照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执法视频、户籍材料等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聪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聪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系犯罪未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其中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其余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赃物及作案工具:“adidas”短裤三百九十四件、“adidas”T恤四千三百九十四件、“NIKE”短裤一百五十三件、“NIKE”T恤一千五百五十三件、黑色POS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三、随案移送账本四册,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红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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