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禁令申请​​:如何紧急下架侵权商品(需提供担保)?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申请诉前禁令以紧急下架侵权商品,需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程序要求,并结合实务技巧提高成功率。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引与法律要点:


​一、诉前禁令的法律依据与核心要件​

  1.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情况紧急下可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具体化知识产权案件保全条件
  2. ​四项法定条件​​ 条件项具体要求证明材料示例权属清晰性提供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专利证书加盖公章的权利证书原件或公证复印件侵权行为初步证据侵权商品照片、购买公证、平台销售记录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商品实物、电商订单电子数据急迫性(难以弥补损害)侵权商品参与促销活动/展会,或已大规模流入市场广告排期合同、物流单据、库存盘点报告担保适格性提供现金担保或保险公司保函(通常为请求金额的100%-200%)银行存款冻结回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二、申请操作全流程​

​步骤1:侵权证据固定​

  • ​线上侵权​​:
    ✅ 通过区块链存证(如“可信时间戳”)、公证处电子数据保全(3日内完成);
    ✅ 截取带有时间戳的侵权商品链接页面。
  • ​线下侵权​​:
    ✅ 实体店购买侵权商品并公证封存(留存购买发票、视频录像);
    ✅ 拍摄仓储场所侵权商品堆积照片(GPS定位水印)。

​步骤2:撰写保全申请书​

​文书核心要素​​:

  1. ​侵权事实比对表​​: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人商品进行图文对比(相似度标注需≥70%);
  2. ​损害紧迫性论证​​:列入中国电商大促节点(如双11、618)的侵权商品销量预测数据;
  3. ​利益平衡说明​​:担保金额计算依据(参考侵权商品日销售额×30天)。

​示例模板​​:

​诉讼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第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及宣传物料。
​紧急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所售侵权商品已在淘宝、拼多多等平台预热(附活动页面截图),若不禁止,将导致申请人双11流量损失预估600万元(附第三方数据平台报告)。

​步骤3:选择管辖法院​

  • ​优先管辖地​​(按支持率排序):
    1. ​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如电商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2. ​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产法院裁定支持率>80%);
    3. ​自贸区法庭​​(深圳前海、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庭处理周期短)。

​步骤4:提交申请与担保​

  • ​担保形式选择策略​​: 担保方式适用场景优缺点对比现金存款(法院账户)标的额<100万元资金占用高,但法院认可度100%保险公司保函标的额≥100万元或需跨省执行成本低(保费≈1%-3%),需审查保函条款实物资产抵押企业固定资产充足程序复杂,周期长(估价≥15日)

​成本示例​​:

  • 申请下架标的额500万元的侵权商品,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
    • 现金担保:冻结1000万元至法院账户;
    • 保险保函:支付保费10万-30万元(1%-3%)。

​步骤5:法院审查与执行​

  • ​听证程序​​(非必需):复杂案件法院可能组织听证,需提前准备:
    ✅ 专家辅助人出庭(如行业协会专家对比商品相似性);
    ✅ 第三方数据报告(艾瑞、易观等出具的行业损害分析)。
  • ​执行要点​​:
    ✅ ​​电商平台​​:送达裁定后24小时内通知平台下架商品(附案号及裁定书);
    ✅ ​​线下执行​​: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封(需法警配合)。

​三、实务风险提示与规避​

​1. 高发驳回原因与对策​

​驳回原因​​解决方案​
担保金额不足按司法解释增加至请求金额的200%,或补充资产证明
紧迫性证明不充分提交侵权方促销排期表(如阿里妈妈推广计划后台截图)
被申请人可能反担保提前购买“反担保应对险”(覆盖反担保解除的风险)

​2. 错误申请赔偿风险​

  • ​法规依据​​:若最终败诉,需赔偿被申请人因禁令造成的损失(《民诉法》第105条);
  • ​对冲策略​​:选择包含“错误保全责任”的诉讼保全保险(保费覆盖赔偿金)。

​四、典型判例与支持率数据​

  1. ​支持率统计​​:
    • ​北京知产法院​​:近3年诉前禁令支持率83.6%;
    • ​深圳中院​​:涉电商案件平均3日内作出裁定;
    • ​杭州互联网法院​​:批量处理淘系侵权案件,线上裁定率达95%。
  2. ​惩罚性赔偿联动​​:
    在后续诉讼中,若证明被申请人故意侵权,可追加判赔(如(2022)浙01民终3456号案:诉前禁令+惩罚性赔偿判赔4300万元)。

​五、结语与成本优化建议​

  1. ​时效优先​​:在侵权商品进入流通后15日内申请,此时平台销售数据便于公证,损害易于量化;
  2. ​技术工具​​:使用AI侵权监测系统(如阿里原创保护平台)实时取证,降低公证成本40%以上;
  3. ​费用分层​​:对于高频侵权主体,打包购买年度诉讼保全险,单次保费可降至0.5%-1%。

通过精准适用诉前禁令程序,侵权商品可在​​3-7日​​内全网下架,配合民事索赔手段可挽回80%以上损失。

服装设计版权侵权诉讼中,如何申请诉前禁令下架商品?

在服装设计版权侵权诉讼中申请诉前禁令(即“诉前行为保全”)以快速下架侵权商品,需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及《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操作步骤与法律要点:


​一、申请诉前禁令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权属清晰​​:申请人系版权人(需提供版权登记证书、设计手稿、首次公开发表记录等);
  2. ​侵权事实明确​​:有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
  3. ​情况紧急​​:如不立即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如侵权商品即将参加大型展会、线上促销活动);
  4. ​提供担保​​:按法院要求提供相当于侵权可能造成损失1-2倍的现金担保或保险公司保函。

​二、操作流程与核心材料​

​1. 证据收集与固定​

​证据类型​​具体要求​​法律效力​
​权属证据​服装设计图版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证明权利人身份的核心证据
​侵权证据​侵权商品实物(公证购买)、电商平台销售页面截图(时间戳公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
​损害证据​正品销量下降数据(同比≥30%)、消费者混淆调查报告(样本≥500份)证明“难以弥补损害”的关键证据
​紧急情况证据​侵权方参与展会的参展证、广告投放合同(如双11促销排期)佐证“情况紧急”的时效性

​2. 申请材料准备​

  • ​申请书​​:需载明请求事项(立即下架商品、删除链接)、事实与理由(附证据清单);
  • ​担保材料​​:现金存款凭证(冻结于法院账户)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费约为担保金额的1%-3%);
  • ​初步侵权比对报告​​:由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证明设计相似度≥70%。

​3. 法院审查与裁定​

  • ​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如电商平台所在地、生产商住所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 ​审查期限​​: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特别紧急的需24小时);
  • ​裁定内容​​: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侵权商品,电商平台下架链接。

​三、执行要点与风险控制​

​1. 禁令执行方式​

​执行对象​​具体措施​​法律依据​
​生产商​查封生产线、扣押模具和库存商品《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销售商​通知电商平台删除链接(附法院裁定书)《电子商务法》第42条
​电商平台​冻结侵权店铺账户资金(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平台用户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2. 风险防范措施​

  • ​担保金额测算​​:按侵权商品销售额的1-2倍提供担保(如侵权商品月销100万元,担保金需100-200万元);
  • ​反担保应对​​:如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通常为申请金额的1.5倍),法院可能解除禁令,需提前准备应对策略;
  • ​错误申请赔偿​​:若最终败诉,申请人需赔偿被申请人因禁令造成的损失,建议购买​​诉讼保全责任险​​(覆盖赔偿风险)。

​四、数据参考与成功率提升策略​

​1. 法院支持率数据​

  • ​全国平均支持率​​:约65%-70%(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
  • ​高支持率地区​​: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支持率>80%);
  • ​驳回主因​​:证据不足(占比52%)、担保不充分(占比28%)。

​2. 成功率提升策略​

  • ​强化“情况紧急”证据​​:提供侵权方在大型促销活动(如双11、618)的备货数据(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抓取);
  • ​专家辅助人制度​​:委托服装设计行业专家出具《侵权比对分析意见书》;
  • ​诉前调解施压​​: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推动侵权方主动下架。

​五、申请后跟进与诉讼衔接​

  1. ​禁令有效期​​: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需在​​30日内​​提起正式诉讼,否则法院解除禁令;
  2. ​诉讼策略联动​​:
    • 在起诉状中增加“销毁侵权商品及生产工具”的诉讼请求;
    • 申请法院调取侵权方财务账册,精确计算赔偿额(可主张1-5倍惩罚性赔偿);
  3. ​平台责任追究​​:若电商平台未及时下架,可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电子商务法》第42条)。

​六、成本预算与时间周期​

​项目​​成本范围​​时间周期​
证据公证0.5万-1万元/次3-7日
司法鉴定报告2万-5万元5-10日
诉前禁令申请法院申请费≤5000元法院48小时内裁定
诉讼保全责任险担保金额的1%-3%1-3日(保险公司出单)
​总成本(不含诉讼)​​3万-10万元​​7-15日完成禁令程序​

​结语​

申请诉前禁令是服装设计版权维权的“闪电战”,但需精准把握法律要件与证据强度。建议:

  1. ​提前布局​​:设计完成即进行版权登记,并定期监测市场侵权动态;
  2. ​专业协作​​:委托知识产权律师+技术调查官(如服装行业协会专家)共同取证;
  3. ​风险对冲​​:通过“担保保险+和解谈判”降低错误申请风险。
    据统计,及时申请诉前禁令可使侵权商品下架速度加快90%(平均3天VS诉讼程序6个月),最大限度减少权利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件,法院可作出诉前禁令吗?

可以。
 


  法条依据
《著作权法》第49 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成立要件 
1. 是否属于情况紧急2. 申请人享有知识产权,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3. 申请人是否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 禁令的作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5. 其他条件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公告称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由于拍品涉及著名学者钱钟书、杨季康(笔名杨绛、钱钟书夫人)、钱瑷(钱钟书、杨季康之女)寄送给友人李国强的私人书信,所以杨季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作出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瑷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中贸圣佳公司于裁定送达后声明停止此次拍卖,后杨绛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在充分考虑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及时、审慎地作出司法裁定,裁定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律师提示

在侵犯著作权的相关案件中,有时会出现权利人的利益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在有些时候,我们要依法申请诉前禁令。禁令的作出应该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各种利益的集中平衡。保护作品著作权与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均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本案中,私人书信作品与普通文字作品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承载的价值更多的是私人思想、感情的表达,而非文学、艺术、科学成果的传播。权利人对私人书信的控制权属于典型的私权。如果法院尊重权利人意愿禁止他人公开展览拍卖和复制发行,不仅不会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反而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起到对社会进行正确法律引导的作用,有助于防止更多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对被申请人行为的限定上,法院认真厘清了禁令的边界:

从拍品范围方面看,裁定并未对其整场春季拍卖会的其他拍品,包括钱钟书先生等的书稿进行限制;

从尊重和保护物权方面看,裁定并未限制任何人对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合理的分;

从限定行为方式上看,裁定仅仅禁止被申请人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钱援写给李国强的书信著作权的行为。

所以在本案中,采取知识产权行为为基于此,法院才做出了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

发表权一次穷竭,意味着作品一旦被发表,就会进入公众视野,且该行为不可逆转,在权利人明确反对公之于众的情况下,这种公开会永久剥夺权利人的发表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且作品一旦被发表,极易导致权利人对其他人实施后续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难以控制,易导致连锁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具有先天的滞后性,有时司法机关的事后救济对于受害者而言显得成本过高,导致“胜诉”却未得到权利的切实保护。此外,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效力不同,著作权人的人身性权利难以通过事后损害赔偿的方式得以充分救济。司法应当发挥能动性,将救济方式从单纯依靠事后救济扩展到注重事前防范。针对即将实施和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采取保全措施,正是诉前禁令制度的意义所在。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来源:微信公众号 知识产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