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用尽原则的国际差异

商标权用尽原则(Doctrine of Trademark Exhaustion)是决定平行进口合法性的核心法律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该原则的适用存在显著差异。以下从法律体系、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角度,分析全球主要法域的差异:


​一、基本概念​

​商标权用尽原则​​指合法附有商标的商品首次销售后,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商品在市场上的进一步流通(如转售、出口、分销)。其类型包括:

  • ​国内用尽​​:仅限本国市场。
  • ​区域用尽​​(如欧盟):在特定经济区内用尽。
  • ​国际用尽​​:全球范围内用尽。

​二、主要国家/地区的差异​

​1. 欧盟:严格的区域用尽原则​

  • ​法律依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15条明确区域用尽,即商品在欧盟/欧洲经济区(EEA)内首次销售后,商标权用尽,允许成员国间平行进口;但来自非EEA国家的商品需商标权人同意。
  • ​典型案例​​:
    • ​Silhouette v. Hartlauer (1998)​​:欧盟法院裁定,成员国不得单方面采用国际用尽原则,禁止从EEA外进口未获同意的正品。
    • ​Coty v. Parfümerie Akzente (2017)​​:重申区域用尽,限制电商平台跨境销售高端化妆品。
  • ​例外​​:若商品在EEA外销售时,商标权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限制转售区域,可能默认允许平行进口(需个案证明)。

​2. 美国:混合规则,偏向国内用尽​

  • ​法律立场​​:
    • ​商标法(Lanham Act)​​未明确规定用尽原则,但判例法倾向于国内用尽。
    •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2013)​​(版权案):最高法院支持国际用尽,但商标领域未统一适用。
  • ​司法实践​​:
    • ​Lever Bros. v. United States (1993)​​:禁止进口与本国商品质量不同的“实质性差异商品”(即使为正品)。
    • ​适用标准​​:平行进口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如包装、质量差异)。
  • ​例外​​:通过合同限制(如地域销售条款)可能阻止平行进口,但受反垄断法约束。

​3. 中国:有限接受国际用尽​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7条未明确用尽类型,但司法实践逐步开放。
  • ​司法案例​​:
    • ​米其林轮胎案(2009)​​:法院以“商品来源不同”为由禁止平行进口,暗示国内用尽。
    • ​维多利亚的秘密案(2013)​​:认可正品平行进口不侵权,前提是商品未改动且来源合法。
    • ​本田摩托车案(2020)​​:最高法裁定,平行进口不损害商标功能则不侵权,倾向国际用尽。
  • ​海关措施​​:允许扣押涉嫌侵权的平行进口商品,但正品可凭合法来源申诉(《海关法》第44条)。

​4. 日本:明确采用国际用尽原则​

  • ​法律立场​​:通过判例确立国际用尽(如​​NICHIA v. Schrott (2003)​​),允许正品平行进口。
  • ​限制条件​​:
    • 商品与本国版本无实质性差异。
    • 进口行为未损害商标声誉(如重新包装导致质量下降)。

​5. 印度:偏向国际用尽,侧重公共政策​

  • ​法律实践​​:为降低药价,允许药品平行进口(《专利法》第107A条),默认商标权国际用尽。
  • ​典型案例​​:​​Bayer v. Union of India (2014)​​:支持仿制药平行进口,强调公共健康优先于商标权。

​6. 瑞士:国际用尽的坚定支持者​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13条明确采用国际用尽,允许正品自由流通。
  • ​例外​​:若商品在境外销售时被明确禁止转售至瑞士(需书面协议),可阻却平行进口。

​三、国际差异的根源​

  1. ​经济政策​​:
    • 欧盟保护单一市场,美国维护品牌商定价权,发展中国家侧重消费者福利。
  2. ​法律传统​​:
    • 普通法系(如美国)侧重判例与消费者混淆,大陆法系(如欧盟)强调成文法与商标功能。
  3. ​产业利益​​:
    • 品牌商主导的法域(如法国奢侈品行业)倾向国内/区域用尽;贸易依赖型国家(如新加坡)支持国际用尽。

​四、对企业的影响与合规建议​

  1. ​市场准入策略​​:
    • 在欧盟需分区定价,避免EEA内外价差引发平行进口。
    • 在美销售商品应标注“仅限某国销售”,利用合同条款限制转售。
  2. ​商品差异化​​:
    • 调整包装、质量或附加服务(如保修)制造“实质性差异”,阻却平行进口(需符合当地法律)。
  3. ​争议应对​​:
    • 在商标权用尽宽松的国家(如印度),优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
  4. ​国际协调​​:
    • 利用自贸协定(如USMCA第20.9条)约束缔约方采用国内用尽。

​五、典型案例对比​

​国家/地区​​案例​​核心裁判规则​
欧盟Silhouette v. Hartlauer (1998)区域用尽原则优先,禁止非EEA平行进口。
美国Lever Bros. v. United States (1993)禁止进口与本国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平行进口商品。
中国本田摩托车案 (2020)正品平行进口不侵权,除非损害商标功能。
日本NICHIA v. Schrott (2003)国际用尽原则支持平行进口,但商品需无实质性差异。
印度Bayer v. Union of India (2014)公共健康优先,允许仿制药平行进口。

​六、总结:国际差异的核心冲突点​

  1. ​权利用尽的地理范围​​:国内/区域/国际用尽的选择。
  2. ​商品“实质性差异”认定​​:质量标准、包装、保修等是否构成侵权理由。
  3. ​消费者混淆与公共利益​​:商标权保护与市场自由化的平衡。

企业需根据目标市场的法律倾向,制定差异化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关注国际条约动态(如WTO对TRIPS第6条的修订提议),以应对法律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