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侵权鉴定中对照样品的选择规则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对照样品的选择是侵权鉴定中最基础也最关键的环节。对照样品的准确性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可信度,进而影响侵权是否成立的裁判结果。相关司法解释对对照样品的选择建立了清晰的层级规则,从品种权授权机关保存的标准样品,到权利人自行提供的繁殖材料,形成了阶梯式的优先顺序和相应的举证标准。

一、对照样品的三级优先顺序

对照样品的选择形形成了以下三级优先顺序,后一级仅在前一级无法获取时方可使用:

(一)第一优先:品种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的标准样品。几技几中使用的对照样品,原则上应当选择品种行政主管部门保存的标准样品。这一优先顺序的制度逻辑在于:标准样品是品种权授权审查过程中经过权威验证的繁殖材料,其品种身份最为可靠、争议最小。当标准样品有多个官方来源时,应当优先选择品种权授权机关保存的标准样品。

采用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也可以将标准样品的基因指纹图谱作为对照对象直接用于检测。这一规定回应了分子检测技术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的广泛应用,可以将标准样品的DNA指纹图谱直接用于比对,既节省了检测时间和成本,又避免了样品传递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第二优先:其他官方机构保存的样品。当标准样品不可得或DNA指纹图谱不可用时,可以选择其他官方机构保存的样品,包括在品种权授权阶段由指定的测试机构所留存的样品。DUS测试(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机构在测试过程中保存的样品同样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三)第三优先:权利人自行提供。无前述标准样品和官方保存样品的,权利人可以自行提供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DNA指纹图谱作为对照对象,但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或充分说明其提供的样品属于授权品种。

二、各级优先顺序的对比

优先级别 样品来源 举证责任 可靠程度 适用条件
第一优先 品种行政主管部门标准样品 无需另行举证 最高 标准样品可获取
第二优先 其他官方机构保存样品 需证明无标准样品可用 较高 测试机构留样可获取
第三优先 权利人自行提供 需完整证明样品属于授权品种 较低,需法院审查 前两级均不可得

表:对照样品选择的三级优先顺序对比

三、权利人自行提供样品的审查标准

对权利人自行提供的对照样品是否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审查以下因素:

(一)样品来源。样品的原始来源地和获取时间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与品种权的授权日期、持续时间等相互印证。例如,权利人提供的样品如果来自于品种授权前就已公开发售的繁殖材料,其可信度会降低。

(二)保存过程。样品在保存期间是否保持了纯度和活力,有无混杂、退化或病毒感染等情形。尤其是对于果树、林木等无性繁殖品种,还需考虑是否发生了芽变或接稬变异。

(三)送检过程。样品从保存到送检的流转链条是否完整、合理,中间是否经过多人手、有无被调换的可能。建议权利人在检验机构的现场监督下完成样品的提取和封存。

(四)品种特征特性。自行提供的样品是否表现出与授权品种一致的形态特征和生理特征,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同一品种的重要依据。对于无性繁殖品种,还需要重点审查是否发生了移植、换冠等改变。

(五)被诉侵权人的反驳证据。法院在审查自行提供样品的真实性时,还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提供的反驳证据。如果被诉人能够提出合理反证,使法院对样品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则该样品可能不被采信。

四、对权利人的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规则,权利人在启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处理程序前,应当依次确认以下事项:

首先,向品种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标准样品是否保存完好,以及是否已建立基因指纹图谱库。如果标准样品可用,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样品进行检测。

其次,如果标准样品不可用,应当向品种权授权机关或指定的DUS测试机构查询是否保存有可用的留样。

最后,如果前两级均不可行,需要自行提供样品时,应当从可靠的繁殖材料来源地取样,并委托公证机构对取样过程进行现场公证,确保样品来源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