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范围确定中的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权利要求划出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则说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两者结合,构成理解专利保护范围的完整语境。某些被诉技术方案在文字上似乎包含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但结合技术背景和说明书整体内容判断,它根本无法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无法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将此类方案纳入保护范围,会使专利权覆盖其技术贡献之外的内容。符合发明目的原则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的解释规则。
一、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的规范基础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说明书不仅记载技术方案,还记载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背景技术的缺陷以及本发明取得的技术效果。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把这些内容纳入考虑,使保护范围与专利的实际技术贡献相适应。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这里所说的不能实现,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技术背景,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不能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
该原则与折衷原则、公平原则相互配合。折衷原则要求保护范围既不完全等同于字面含义,也不扩张到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公平原则要求兼顾专利权人的技术贡献与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则从技术功能和效果的角度,进一步划出保护范围的下限,把明显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方案排除在外。
(一)发明目的与技术问题的确定
发明目的通常体现为说明书中的技术问题、发明任务或者发明所要达到的效果。确定发明目的,应当阅读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说明,不能只截取某一段落。说明书对技术问题的表述可能较为概括,也可能分散在多个段落中,需要结合技术方案整体理解。
发明目的与技术手段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技术手段是实现发明目的的具体方式,技术效果是技术手段作用于技术问题后产生的结果。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把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作为一个整体,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处于该整体所指向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该原则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定位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属于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并非独立的侵权抗辩事由。它作用于保护范围的确定环节,通过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使权利要求解释结果符合专利的技术贡献。该原则与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共同构成侵权判断的分析框架。
在侵权比对中,通常先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再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包含全部技术特征。符合发明目的原则会影响第一步的解释结论:某些在字面上似乎落入权利要求的方案,因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应当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后续的特征比对也就无需继续进行。
二、发明目的与技术效果的读取方法
读取发明目的与技术效果,应当以说明书及附图为依据,结合本领域技术背景,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立场进行。说明书中的技术问题、发明内容、有益效果、实施例和对比数据,都是判断的重要材料。
(一)说明书中的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
说明书通常会在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现有技术的缺陷,在发明内容部分说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有益效果部分说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解释时应当区分发明所要解决的核心技术问题与附带的、次要的技术效果,避免把非必要的效果要求加入保护范围。
例如,某专利旨在解决高温环境下密封件失效的问题,说明书通过对比数据说明特定材料和结构在高温下仍能保持密封性能。解释权利要求时,高温密封性能属于发明目的的核心内容,不能把在高温下完全丧失密封能力的方案解释为落入保护范围。
(二)结合本领域技术背景
发明目的的判断不能脱离本领域技术背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当了解申请日前的技术常识、常规工艺和常见缺陷,能够判断某一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是否能够解决说明书所述的技术问题。技术背景既包括公知常识,也包括说明书引用的现有技术。
例如,某项专利旨在降低能耗,被诉技术方案在相同工况下能耗反而显著上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技术常识即可判断其不能实现发明目的。若被诉技术方案仅在某些工况下效果略差,仍需进一步判断其是否整体上仍能解决技术问题。
(三)以专利文件整体为依据
判断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应当阅读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不能只依据权利要求中的个别用语或者说明书中的某一实施例。专利文件可能存在多个实施例、优选范围和替代方案,发明目的也可能通过多种技术路径实现。解释时应当尊重专利文件公开的整体技术方案。
说明书未明确记载某项效果,并不当然意味着该效果不属于发明目的。若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从专利文件中合理确定发明目的。反之,说明书中偶然提及、与核心技术问题无关的效果,不宜被提升为排除保护范围的依据。
三、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不纳入保护范围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的核心适用场景,是被诉技术方案在字面上可能落入权利要求,但客观上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或者不能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判断。
(一)完全不能解决技术问题
被诉技术方案缺少实现发明目的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导致其无法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应当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此类方案可能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或者全部特征,但技术手段之间缺乏功能上的配合,无法产生专利所述的技术效果。
例如,某专利旨在防止儿童误触危险部件,采用机械联锁与感应装置配合的安全结构。被诉技术方案虽然设置了相似的外观结构,但没有联锁或者感应功能,儿童仍可轻易触达危险部件,不能解决误触问题。此类方案通常不应被解释为落入保护范围。
(二)不能实现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明确限定技术效果的,被诉技术方案不能实现该效果的,通常不落入保护范围。技术效果可以是产品性能、工艺指标、安全性能或者使用便利性等方面的改进。判断时应当以专利文件记载的效果为准,不能以权利人诉讼中另行主张的效果替代。
例如,某专利限定了一种能够在低温条件下保持柔韧性的材料配方,被诉配方在低温下明显脆裂,不能满足低温柔韧性的要求,即使其成分与权利要求部分重合,也不能认定其实现了发明目的。
(三)落入字面范围但明显不能实现目的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被诉技术方案完全脱离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某些方案在文字上可能包含全部技术特征,但技术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参数范围或者工作条件使其无法实现发明目的。此时,应当通过解释排除该方案,避免保护范围覆盖不能实施的技术路径。
例如,权利要求记载了某装置包括加热单元和温度控制单元,但被诉装置的温度控制单元与加热单元之间不存在控制连接,无法实现专利所述的恒温控制。仅凭部件名称相同,不能认定其落入保护范围。
四、适用边界:避免不当限缩保护范围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为保护范围设置了下限,适用时也应当防止不当限缩。发明目的应当从专利文件中合理确定,不能由被诉侵权人或者法院事后重构;技术效果的优劣差异与能否实现发明目的,也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
(一)效果优劣不等于不能实现
被诉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低于专利实施例,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只要其整体上能够解决专利所述技术问题、实现基本技术效果,仍可能落入保护范围。效果优劣可能影响损害赔偿或者等同判断,但不影响保护范围的成立。
例如,专利实施例的热交换效率提升百分之三十,被诉方案仅提升百分之十。若两者均能实现提高热交换效率的发明目的,被诉方案通常仍可能落入保护范围,不能仅以效果较弱为由排除。
(二)局部改进与整体目的
被诉技术方案可能在某一局部采用不同结构,但整体上仍能实现发明目的。判断时应当关注技术方案的整体功能,不能因为某一部件或者步骤存在差异就否定其实现发明目的的能力。局部差异是否影响整体目的,需要结合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判断。
例如,专利采用两级过滤结构解决杂质问题,被诉方案采用单级过滤但增加了吸附材料,整体上仍能达到专利所述的净化效果。此类方案不能仅因过滤级数不同而被排除,仍需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和等同判断。
(三)发明目的不得事后重构
发明目的应当以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为依据,不能根据被诉技术方案的特点事后调整。专利权人在诉讼中主张的发明目的,如果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通常不能作为解释依据。被诉侵权人主张的发明目的,也应当能够从专利文件中得到支持。
解释时应当避免把说明书中非必要的优选条件、实施细节或者偶然效果上升为发明目的。发明目的的范围越宽,排除适用的空间越小;发明目的的范围越窄,保护范围越容易受到限制。两种倾向都可能损害专利制度的确定性。
五、与相邻侵权判断规则的关系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与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功能性特征解释规则共同作用于侵权判断。全面覆盖原则要求被诉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等同原则允许在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且无需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认定侵权;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则从技术功能的角度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方案。
功能性特征的解释尤其需要结合发明目的。功能性特征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技术特征,解释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实现该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判断被诉技术方案的相应特征是否能够实现相同功能。不能实现该功能的方案,既可能不满足功能性特征的比对要求,也可能因不符合发明目的而被排除。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与现有技术抗辩也存在联系。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方案,不应通过解释纳入保护范围;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方案,同样不应纳入保护范围。两者分别从现有技术边界和技术功能边界限制保护范围,共同维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
六、常见情形的处理对照
为便于把握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可以将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 情形 | 是否实现发明目的 | 保护范围判断 | 实务提示 |
|---|---|---|---|
| 缺少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技术手段 | 不能实现 | 通常不落入保护范围 | 审查技术特征之间的功能配合 |
| 部件名称相同但无法实现所述功能 | 不能实现 | 通常不落入保护范围 | 不能仅凭字面特征认定侵权 |
| 技术效果低于实施例 | 仍能实现 | 可能落入保护范围 | 效果优劣不同于能否实现 |
| 局部结构不同但整体达到目的 | 能够实现 | 仍需进行特征比对 | 关注整体技术功能 |
| 说明书明确排除的实施方式 | 不属于发明目的范围 | 不应纳入保护范围 | 排除性描述具有边界作用 |
| 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方案 | 可能实现目的 | 不纳入保护范围 | 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或者解释规则 |
表: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的常见情形与判断
七、实务要点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的适用,取决于发明目的的准确读取、技术事实的查明和保护范围的整体判断。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和人民法院应当围绕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组织论证。
(一)准确提炼发明目的
提炼发明目的,应当阅读说明书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有益效果和附图说明,区分核心技术问题与次要效果。可以将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整理成对应关系表,说明专利通过何种手段解决何种问题、取得何种效果。
发明目的的表述应当忠于专利文件,不能使用诉讼中另行归纳的宽泛表述,也不能把实施细节上升为目的。对于存在多个技术问题的专利,应当区分独立目的与从属目的,避免以次要目的限制整体保护范围。
(二)查明被诉方案的技术功能
判断被诉技术方案能否实现发明目的,需要查明其实际技术功能,包括结构连接、工作过程、参数条件和实验结果。可以通过产品拆解、技术鉴定、实验数据和专家辅助人意见,证明被诉方案是否能够解决专利所述技术问题。
技术鉴定应当围绕技术事实展开,例如被诉方案是否具有相应功能、能否达到所述效果、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功能配合。保护范围的法律判断仍由人民法院作出,鉴定意见不能替代权利要求解释。
(三)区分不能实现与效果较弱
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不能实现发明目的与效果较弱之间的界限。被诉方案完全无法解决技术问题、无法实现基本技术效果的,可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被诉方案能够实现基本效果、只是性能指标较低的,通常仍应纳入特征比对和等同判断。
权利人主张被诉方案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应当说明专利文件记载的技术问题和效果,以及被诉方案在技术上的具体缺陷。被诉侵权人主张排除适用的,则应当证明其方案客观上的技术功能,避免仅以效果差异作为抗辩。
综上所述,符合发明目的原则要求以专利文件公开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为依据,结合本领域技术背景,将不能解决专利技术问题、不能实现专利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该原则作用于权利要求解释环节,与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功能性特征解释规则和现有技术抗辩共同构成侵权判断的分析框架。适用时既要防止把无法实现发明目的的方案纳入保护范围,也要避免把效果较弱的方案一概排除,或者事后重构发明目的。准确提炼发明目的、查明被诉方案的技术功能、区分不能实现与效果较弱,是运用该原则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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