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折衷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完全等同于权利要求文字的字面射程,也不能无限延伸至发明构思的全部外延。权利要求文字过于僵化,会使精心撰写的技术方案轻易被简单替换规避;保护范围过度扩张,又会使社会公众无法从公开文本中预见侵权边界。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折衷原则,试图在两种极端之间建立可操作的中间标准: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同时借助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和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合理解释权利要求;既不允许把保护范围拘泥于字面含义,也不允许把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

一、折衷原则的规范基础与制度定位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该规定确立了权利要求在保护范围确定中的基础地位,同时承认说明书及附图具有解释功能。权利要求向社会公示权利边界,说明书则向公众充分公开技术方案,二者共同构成解释专利权的文本基础。

在比较法上,权利要求解释存在周边限定原则与中心限定原则两种典型思路。周边限定原则强调严格按照权利要求文字确定边界,保护范围清晰但容易被规避;中心限定原则把权利要求视为发明构思的指引,保护范围较宽但可预见性不足。折衷原则吸收两者的合理成分,以权利要求为基础,通过说明书、附图和现有技术进行解释,在权利保护与公众信赖之间寻求平衡。

(一)折衷原则的三项解释依据

折衷原则通常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是确定保护范围的起点,任何解释结论都应当能够回到权利要求文字和技术特征。第二,说明书及附图用于澄清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说明书对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附图中的结构、连接关系和实施例可以辅助理解技术方案。第三,现有技术和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的贡献,用于校准保护范围的合理边界,避免把现有技术或者超出技术贡献的内容纳入权利范围。

三项依据并非彼此孤立。权利要求文字提供边界框架,说明书提供内部语境,现有技术提供外部参照。解释时应当把三者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技术理解,避免只抓住其中一项作片面推论。

二、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

折衷原则首先要求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考虑,不能因为某项特征在侵权比对中不便适用就将其忽略。全面覆盖原则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应当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通常不落入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文字是专利权人向社会公开的权利声明。解释者不能脱离权利要求,仅凭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者发明人的口头说明重新划定保护范围。说明书可以澄清权利要求,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实施例可以说明实施方式,但不能把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方案当然纳入保护。

例如,权利要求限定某一部件通过螺栓固定,说明书实施例也仅披露螺栓固定的具体方式。解释时应当先确认“螺栓固定”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含义,再结合说明书判断其是否涵盖其他等效固定方式,不能直接以说明书没有记载为由把保护范围限缩到唯一的实施例。

三、说明书及附图在解释中的作用

说明书及附图是解释权利要求的主要内部证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说明书描述了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和实施方式的,可以作为理解权利要求用语的语境。附图能够直观展示部件位置、连接关系和工作流程,对于机械结构、装置类专利尤其重要。

说明书的作用在于澄清,而不在于扩张。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清楚时,不宜借助说明书另行增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用语存在多种理解时,可以结合说明书确定其真实含义。说明书明确排除或者批评某种实施方式的,该实施方式通常不能通过解释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例如,说明书明确记载某技术方案采用双层密封结构以解决泄漏问题,并对单层密封的缺陷作出说明。被诉技术方案仅采用单层密封的,不能因为其也具有一定的密封效果就当然纳入保护范围。说明书中的排除性描述,构成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边界。

四、现有技术与专利技术贡献的考量

现有技术为权利要求解释提供外部参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贡献相适应,不能把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的整体方案纳入保护范围,也不能把专利权人未作出贡献的技术路径解释为专利保护的内容。

考虑现有技术,可以从两个方向展开。其一,权利要求用语存在多种理解时,应当选择与现有技术相协调、能够体现专利技术贡献的解释,避免解释结论覆盖现有技术。其二,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的,可以据此判断哪些技术特征属于发明的核心贡献,哪些属于现有技术中的常规手段。

例如,某项专利针对现有散热结构效率不足的问题,提出特定的风道布局和导流结构。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围绕该风道布局和导流结构确定保护范围,不能把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普通散热孔布置也解释为专利保护的内容。技术贡献的识别,有助于防止保护范围不当扩张。

五、折衷原则的两条边界

折衷原则在权利要求文字的两侧各设置了一条边界。下限是不得拘泥于字面含义,上限是不得扩展到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两条边界共同构成保护范围的合理区间。

(一)不得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

权利要求文字具有高度概括性,字面含义往往无法覆盖所有实质相同的实施方式。被诉技术方案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可能构成等同,仍然落入保护范围。

等同判断以技术特征为单位,需要逐项比较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与被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特征,不能以整个技术方案相似作为替代。被诉技术方案中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对应的特征,需要在手段、功能、效果三个层面进行比对,并判断替换是否显而易见。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还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实现该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

例如,权利要求限定某部件通过螺纹连接,被诉技术方案改用卡扣连接,二者在实现连接功能、达到固定效果方面基本相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替换的,可能构成等同。若替换需要重新设计整体结构或者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通常超出等同范围。

(二)不得扩展到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折衷原则的上限,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内容。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想到的实施方式,已经超出专利技术贡献的范围,不能通过解释纳入保护范围。

判断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观察主体,时点为专利申请日。可以考虑替换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改变整体技术构思、是否产生新的技术问题以及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简单替换、常规调整通常不需要创造性劳动;重新设计技术路线、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或者解决新的技术问题,往往需要创造性劳动。

例如,权利要求限定一种特定的数据处理流程,被诉技术方案采用完全不同的算法架构,虽然实现了类似的功能,但需要重新设计模型结构和训练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从专利文件中直接、容易地想到该方案。此类实施方式通常超出折衷原则所允许的保护范围。

六、折衷原则与相邻解释规则的关系

折衷原则并非孤立适用,它与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权利要求歧义解释规则共同构成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体系。捐献原则要求,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通过解释纳入保护范围。禁止反悔原则要求,专利权人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不能在侵权诉讼中重新主张。

权利要求歧义解释规则允许在专利文件存在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表达缺陷时,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唯一理解予以澄清或者修正。该规则与折衷原则的取向一致,都以专利文件本身为基础,通过合理解释消除不确定性,不另行创设权利边界。

功能性特征、使用环境特征等特殊解释规则,也在折衷原则的框架内运行。功能性特征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实现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确定保护范围;使用环境特征要求被诉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限定的使用环境。上述规则共同限制了解释的随意性,使保护范围既不过窄,也不过宽。

七、常见情形的处理对照

为便于把握折衷原则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可以将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情形 解释思路 保护范围 实务提示
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清楚 以权利要求文字为基础 按通常含义确定 不宜借说明书另行增加特征
权利要求用语存在多种理解 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澄清 按专利文件确定的含义解释 说明书特别界定优先
被诉方案采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功能、效果 适用等同判断 可能落入保护范围 需判断替换是否显而易见
被诉方案需要重新设计整体技术构思 超出折衷原则上限 通常不落入保护范围 以申请日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判断
说明书明确排除某种实施方式 不得通过解释重新纳入 该实施方式不在保护范围 排除性描述具有边界作用
说明书公开但权利要求未记载 适用捐献原则 不能纳入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记载为准
授权确权程序中已放弃的方案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不能重新主张 审查档案是关键证据

表:折衷原则下常见情形的解释思路

八、实务要点

折衷原则的适用,取决于解释依据的完整性和技术事实的准确性。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和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权利要求文字、说明书、附图、现有技术和审查档案组织论证。

(一)以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为解释单元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先将权利要求拆解为若干技术特征,再逐项确定其含义。对于每个技术特征,可以列出权利要求文字、说明书对应记载、附图标记和本领域通常理解,形成完整的解释表。侵权比对也应当以技术特征为单位,避免以整体方案相似替代逐项比对。

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功能性用语和参数范围,往往是解释争议的集中点。专利权人主张较宽解释的,应当说明说明书和现有技术能够支持该解释;被诉侵权人主张较窄解释的,应当指出说明书中的限定、排除或者审查档案中的放弃。

(二)以技术贡献校准保护边界

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的贡献,是判断保护范围是否合理的重要尺度。说明书中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和对比实验,可以帮助识别发明的核心贡献。解释结论明显超出该贡献、把现有技术或者常规变型纳入保护范围的,应当重新审视。

判断现有技术时,应当以专利申请日为时点,结合对比文件和技术常识。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应当证明被诉技术方案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专利权人主张保护范围较宽的,则应当说明该范围仍在专利技术贡献之内。

(三)以申请日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

折衷原则的两条边界,都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判断主体。该主体应当具备申请日该技术领域的一般知识,能够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并理解技术方案的实施方式。判断替换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时,不能以专家的事后分析或者被诉方案的实际效果倒推。

技术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技术事实提供意见,例如部件替换的难易程度、技术效果的异同以及是否需要重新设计整体结构。保护范围的法律判断仍由人民法院作出,鉴定意见不能替代权利要求解释。

综上所述,折衷原则要求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和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的贡献合理确定保护范围。解释时既不能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使实质相同的实施方式轻易规避;也不能把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等同原则、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权利要求歧义解释规则共同构成保护范围的边界体系。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围绕技术特征、说明书语境、现有技术和申请日的技术认知展开论证,才能使保护范围既体现专利的技术贡献,又保持社会公众可以预见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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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翔律师|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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