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与技术特征划分
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审理,首先需要回答一个前置问题:涉案专利究竟保护什么。保护范围尚未确定,就无法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边界,也无法展开有效的技术特征比对。司法实践通常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为基础,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再将权利要求划分为若干技术特征,逐项进行相同或者等同比对。保护范围的确定与技术特征的划分,构成整个侵权判断的起点,也往往是当事人争议最集中的环节。
一、保护范围确定在侵权审理中的基础地位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应当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再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范围。保护范围的确定属于法律判断,技术特征的比对则以查明技术事实为基础。
保护范围尚未确定就进行侵权比对,容易把被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点反向带入权利要求解释,导致保护范围随被诉产品而变化。先确定保护范围,可以使解释结论保持稳定,也使后续的技术特征比对具有明确的参照对象。
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构成,同时包括与所记载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共同构成保护范围的完整内容,全面覆盖原则则要求被诉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其等同特征。
二、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
权利要求是专利权人向社会公示的权利边界。解释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基础,不能脱离权利要求,仅凭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者权利人的主观陈述另行划定范围。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保护范围的考量。
(一)权利要求的界定作用
权利要求通过技术特征限定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可以是部件、结构、连接关系、材料、参数、步骤或者条件,也可以是它们之间的组合。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应当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确定;说明书对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说明书公开了某项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未记载的,通常不能通过解释纳入保护范围;说明书明确排除的实施方式,也不能通过解释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要求解释结论能够被社会公众从专利文件中合理预见。
(二)明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时明确其据以主张的权利要求。起诉状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权利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明确;期满仍不能确定的,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甚至导致起诉被驳回。
权利人主张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应当分别说明理由。不同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范围不同,侵权比对也应当分别进行。权利人不能笼统主张全部权利要求,也不能在诉讼过程中随意更换主张的权利要求,影响被诉侵权人的防御准备。
三、技术特征的划分
确定保护范围后,应当对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技术特征划分是侵权比对的基础环节,划分结果直接影响相同或者等同判断的结论。划分过粗,可能把本应独立比较的技术内容合并处理;划分过细,可能把完整的技术手段拆散,导致保护范围被人为限缩。
(一)划分标准
技术特征划分通常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为基本单位。划分时应当尊重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和技术逻辑,结合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说明,判断各技术内容之间是否具有功能上的独立性和配合关系。
例如,权利要求记载“电机通过减速齿轮组驱动转轴”,其中“电机”“减速齿轮组”“转轴”以及它们之间的驱动连接关系,可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特征或者若干相互配合的技术特征,具体划分应当结合该结构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确定。不能仅按词语数量机械拆分,也不能把整个技术方案笼统地视为一个技术特征。
(二)划分的实务方法
实务中可以先按照权利要求的标点和句式进行初步划分,再根据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进行调整。对于结构类权利要求,可以按照部件、连接关系和工作方式划分;对于方法类权利要求,可以按照步骤、处理对象和条件关系划分;对于功能性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实现该功能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进行划分。
划分完成后,应当逐项标明每个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文字依据、在说明书中的对应记载以及在技术方案中的功能。这样可以避免在比对阶段遗漏技术特征,也便于判断被诉技术方案的相应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等同。
(三)划分过细或者过粗的风险
划分过细,可能把本应作为一个整体判断的技术手段拆成多个孤立特征,使被诉技术方案因个别文字差异而被认定不侵权。划分过粗,可能把多个独立技术手段合并为一个特征,掩盖被诉技术方案缺少某一必要技术特征的事实,导致保护范围不当扩大。
例如,某项权利要求限定“壳体内设置密封腔,密封腔内安装有弹簧和阀芯”,如果将其整体作为一个技术特征,可能忽略被诉方案缺少弹簧的情况;如果拆分为“壳体”“密封腔”“弹簧”“阀芯”四个孤立特征,又可能忽略它们之间的装配关系。合理的划分应当兼顾技术单元的独立性与技术方案的整体性。
四、等同技术特征纳入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也包括与之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等同判断以技术特征为单位,通常要求被诉技术方案的相应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
(一)手段、功能与效果的比较
等同判断应当围绕技术特征的具体功能展开。手段基本相同,关注实现功能的技术方式;功能基本相同,关注该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承担的作用;效果基本相同,关注该特征产生的技术结果。三个层面相互关联,不能只看部件名称或者文字表述是否相同。
例如,权利要求限定某部件通过螺纹连接,被诉技术方案改用卡扣连接,两者在实现连接功能、达到固定效果方面基本相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替换的,可能构成等同。若替换需要重新设计整体结构或者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则通常超出等同范围。
(二)无需创造性劳动的判断
无需创造性劳动,是等同判断的重要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出发,容易想到被诉技术方案中的替代方式,通常可以认定无需创造性劳动。替换的难易程度、是否需要改变整体技术构思以及是否解决新的技术问题,都是判断因素。
等同判断的时间点通常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时间点晚于专利申请日,可以反映技术发展对替代方式可预见性的影响。判断主体仍然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以专家的事后分析或者被诉方案的实际效果倒推。
五、说明书及附图在解释中的作用
说明书及附图是解释权利要求的主要内部证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说明书描述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和实施方式,可以用于理解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附图能够展示部件位置、连接关系和工作流程,对于结构类专利尤其重要。
说明书的作用在于澄清权利要求,不能脱离权利要求另行创设保护范围。说明书公开但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方案,通常适用捐献原则,不能通过解释纳入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也可能因禁止反悔原则而不能重新主张。
例如,权利要求使用“弹性件”这一上位概念,说明书列举了弹簧、弹片和橡胶块等实施方式。解释时应当结合说明书理解“弹性件”的范围,不能把说明书中未提及、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预见的材料当然纳入,也不能把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材料重新纳入。
六、保护范围确定与侵权比对的关系
保护范围确定后,侵权比对应当遵循全面覆盖原则。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落入保护范围;缺少一个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通常不落入保护范围。
技术特征划分与全面覆盖原则相互配合。划分后的每一项技术特征都应当在被诉技术方案中找到相同或者等同的对应特征,不能因为整体方案相似就忽略某一必要技术特征的缺失。同理,也不能因为个别词语不同就否定整体上构成等同的可能。
侵权比对应当以权利要求解释结论为基础,不能以被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点反向限缩或者扩张权利要求。被诉侵权人提出不落入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禁止反悔抗辩的,应当分别审查,避免把不同的抗辩事由混为一体。
七、常见情形的处理对照
为便于把握保护范围确定与技术特征划分的关系,可以将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 情形 | 处理方式 | 侵权判断 | 实务提示 |
|---|---|---|---|
| 权利要求书有多项权利要求 | 权利人明确主张的权利要求 | 仅就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 | 起诉时应当具体列明 |
| 权利要求用语含义清楚 | 按本领域通常理解确定 | 按字面含义进行相同比对 | 不宜借说明书另行增加特征 |
| 权利要求用语需要解释 | 结合说明书及附图澄清 | 按解释后的含义比对 | 说明书特别界定优先 |
| 技术特征划分过细 | 结合技术功能重新调整 | 避免人为限缩保护范围 | 以最小技术单元为基础 |
| 技术特征划分过粗 | 拆分独立技术手段 | 避免遗漏必要技术特征 | 兼顾独立性与整体性 |
| 被诉特征以不同方式实现相同功能 | 适用等同判断 | 可能落入保护范围 | 判断三基本与无需创造性劳动 |
| 说明书公开但权利要求未记载 | 适用捐献原则 | 不能纳入保护范围 | 以权利要求记载为准 |
表:保护范围确定与技术特征划分的常见情形
八、实务要点
保护范围的确定和技术特征的划分,需要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和人民法院共同围绕权利要求文本、说明书、附图和审查档案展开。以下要点贯穿侵权诉讼的主要环节。
(一)先固定主张的权利要求
专利权人应当在起诉时明确据以主张的权利要求,并说明各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对于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分别评估保护范围和稳定性,选择最有利的权利要求组合。被诉侵权人则应当核对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是否明确,避免因权利要求范围不清而影响防御。
(二)建立技术特征对照表
技术特征对照表应当逐项列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说明书中的对应记载、被诉技术方案的相应特征以及相同或者等同的判断结论。对照表可以帮助法官和当事人清晰地看到每一项技术特征的比对过程,避免遗漏或者重复。
制作对照表时,应当保留权利要求原文和技术特征编号,注明划分依据。对于存在争议的技术特征,可以附上附图、实验数据或者专家意见,说明其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
(三)区分解释问题与技术事实
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技术特征的划分和保护范围的确定,属于法律判断;被诉技术方案的结构、参数、工作过程和效果,属于技术事实。技术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技术事实提供意见,但不能替代人民法院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当事人应当避免把技术鉴定意见直接作为保护范围结论,也应当避免以被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点反向解释权利要求。解释结论应当能够从专利文件中得到支持,并与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相一致。
综上所述,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当解释权利人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并将其划分为若干技术特征,再逐项进行相同或者等同比对。技术特征划分应当以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为基础,兼顾技术单元的独立性与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准确固定主张的权利要求、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科学划分技术特征,是后续侵权判断能够稳定、可验证展开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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