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件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界定与举证

权利要求解释、创造性判断、等同认定和说明书充分公开审查,都围绕同一个假设主体展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需要设想这样一个人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会如何理解;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启示时,也需要设想这样一个人是否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技术方案。这个主体并不存在于现实中,其知识水平和实验能力由法律设定。理解这一假设主体的知识范围、判断时点和举证规则,是专利案件技术事实与法律判断能够稳定展开的基础。

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规范地位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中的法律拟制主体。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该主体为权利要求解释提供了统一的观察视角,避免解释者以自身知识或者事后视角替代专利法预设的认知水平。

(一)假设的人与法律拟制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他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知晓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具有运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该设定使裁判者能够摆脱具体个人的知识差异,以统一标准判断权利要求含义和技术启示。

这一拟制主体服务于专利制度的可预期性。若解释标准随具体专家或者具体企业的技术水平而变化,同一权利要求可能得出不同含义,社会公众无法形成稳定预期。以拟制主体为基准,可以使权利要求解释、创造性判断和等同认定在相对统一的认知框架内进行。

(二)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

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技术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对用语的界定以及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都需要以该主体的理解为准。解释者不能以普通读者的日常理解替代本领域的技术理解,也不能以顶尖专家的认知水平拔高权利要求。

例如,通信领域权利要求中的“信道估计”“载波聚合”等术语,应当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解释,不能按照非专业公众的字面理解;反之,也不能要求该主体具备发明人级别的创造性洞察力。

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范围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范围由三项内容构成: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运用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三项内容共同界定了该主体的认知边界。

(一)本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这里的“所有”指向该技术领域中可以合理检索、查阅和理解的现有技术,并非要求该主体实际记住全球每一个技术文献。其规范意义在于,判断技术启示时不能以“当事人没有看到某篇文献”为由否定现有技术的作用。

现有技术的范围应当以申请日为界。申请日之后公开的文献、申请日之后形成的技术知识,通常不能作为判断该主体知识水平的依据。判断时还应当关注现有技术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该主体是否有动机将不同文献结合。

(二)申请日前的普通技术知识

普通技术知识是该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基础知识,通常包括教科书、工具书、技术手册、行业标准中记载的公知常识,以及本领域普遍采用的基本原理和常规工艺。普通技术知识不等于任何公开文献,只有达到本领域普遍知晓的程度,才可以作为公知常识使用。

例如,机械领域中关于螺纹连接、轴承配合的基本知识,化学领域中关于常见反应条件的知识,计算机领域中关于数据结构与算法复杂度的基础知识,通常可以认定为普通技术知识。特定企业内部的工艺参数或者少数专家掌握的前沿技术,通常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

(三)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具有运用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这意味着该主体能够按照本领域的常规方法开展实验、测试、优化和验证,但不能要求其进行超出常规范围的创造性研究。常规实验手段包括本领域普遍使用的检测方法、工艺调整、参数筛选和对比试验等。

例如,在材料领域,该主体能够按照常规配方试验调整组分比例;在机械领域,能够通过常规试验确定合理尺寸或者连接方式;在软件领域,能够通过常规测试比较不同实现方式的性能。若某种实验需要全新的设备、理论或者跨领域突破,通常超出该主体的能力范围。

三、判断基准与时间点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以专利申请日为基本判断时点。权利要求解释、说明书充分公开判断和创造性判断,通常以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和普通技术知识为基础。等同判断的时间点则有所不同,通常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

(一)申请日

以申请日为时点,可以避免申请日之后的技术发展影响对原技术方案的判断。申请日之后出现的替代材料、新工艺或者新算法,不能当然纳入该主体的知识范围。判断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应当回到申请日的技术状况。

存在优先权的,应当以优先权日为判断时点。分案申请、继续申请等特殊情形,需要结合其申请日和优先权安排确定。时间点的确定直接影响现有技术范围和公知常识的认定,是专利案件的基础事实问题。

(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

等同判断通常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判断时点。该时间点晚于申请日,可以反映技术发展对替代方式可预见性的影响。被诉技术方案采用申请日后才出现的常规替代手段,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当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的,仍可能构成等同。

时间点的差异,体现了不同制度功能的需要。权利要求解释和创造性判断以申请日为准,维护授权时的技术边界;等同判断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适应技术发展带来的替代方式变化。两者不能混用。

四、不能以具体标准套用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属于假设主体,不能等同于具体的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类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来参照套用该主体。现实中的工程师、教授或者技术专家,其知识结构和能力可能高于或者偏离该拟制主体。

(一)不能等同于具体个人或者群体

具体个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方向各不相同,无法代表整个技术领域的普通水平。以某一位专家或者某一家企业的研发团队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能导致判断标准过高或者过窄。该主体应当代表该技术领域在申请日的通常技术水平。

例如,不能因为某位专家熟悉某一细分方向,就把该细分方向的前沿知识全部纳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范围;也不能因为某位技术人员学历较低,就降低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标准。

(二)不宜以文化程度、职称、级别套用

文化程度、职称和级别是现实社会中衡量个人能力的指标,不能直接转换为专利法上的技术水平。本科、硕士或者博士学历,工程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都不当然决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范围。技术领域的差异、技术问题的难度和现有技术的发展程度,才是判断技术水平的主要因素。

例如,生物技术领域和传统机械领域的技术门槛、实验周期和知识更新速度不同,不能以同一学历标准衡量两个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判断应当回到该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技术状况。

五、争议中的举证

当事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知晓某项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运用某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证明。该规则把技术水平的认定纳入证据审查范围,避免法院仅凭主观印象作出判断。

(一)普通技术知识的证明

证明某项知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提交教科书、工具书、技术手册、行业标准、权威综述或者本领域普遍使用的教材。证据应当能够说明该知识在申请日前已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而不是个别文献的偶然记载。

多份相互独立的文献、不同来源的技术资料以及本领域专家的说明,可以相互印证公知常识的存在。仅提交一篇专利文献或者一篇前沿论文,通常不足以证明某项知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

(二)常规实验能力的证明

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某种常规实验能力,可以提交实验方法手册、行业标准、常见检测流程、工艺规范或者专家证言。证据应当说明该实验手段在申请日前已经为本领域普遍采用,且该主体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施。

若争议涉及实验的难度、周期、设备要求和成功率,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或者专家辅助人说明。实验是否需要全新设备、跨领域知识或者长期研究,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常规实验手段的重要因素。

(三)专家意见与技术鉴定

专家意见和技术鉴定可以就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公知常识和常规实验能力提供帮助。专家应当说明其判断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文献、技术领域、申请日技术水平以及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对应关系。

专家意见不能直接替代法院的法律判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界定、权利要求解释和创造性结论,仍由人民法院结合证据作出。鉴定事项应当聚焦技术事实,避免把法律评价包装成技术鉴定结论。

六、实务中的常见误区

实务中常见的误区包括:以发明人或者顶尖专家的水平代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以普通公众的日常理解解释专业术语;以学历、职称或者工作年限机械划定技术水平;把申请日后的技术知识纳入判断;把一篇文献记载的内容直接认定为公知常识;混淆申请日与侵权行为发生时两个判断时点。

上述误区可能导致权利要求解释过宽或者过窄,也可能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论。例如,以专家水平判断,可能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以普通公众水平判断,可能高估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准确的判断应当回到申请日的技术领域和普通技术水平。

七、常见情形的处理对照

为便于把握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界定,可以将常见情形归纳如下。

情形 判断标准 常见证据 实务提示
权利要求用语的专业含义 本领域通常理解 教科书、工具书、技术手册 不能按普通公众字面理解
某项知识是否属于公知常识 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遍知晓 多份教材、行业标准、权威综述 单篇文献通常不足
是否具有常规实验能力 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遍采用的方法 实验手册、工艺规范、专家说明 关注难度、设备和周期
创造性判断 申请日的技术水平 现有技术、公知常识证据 不能引入申请日后知识
等同判断 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技术水平 替代手段的出现时间与难易程度 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以学历职称划定水平 不应机械套用 技术领域实际情况 学历职称仅为参考因素

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界定与证据

八、实务要点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界定,需要把技术领域、申请日、现有技术和普通技术知识结合起来。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和人民法院应当围绕这些要素组织论证。

(一)先确定技术领域和申请日

技术领域应当根据权利要求、说明书和技术方案确定,避免过宽或者过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是判断知识范围的时间边界。技术领域和申请日确定后,才能进一步判断哪些文献属于现有技术、哪些知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

(二)以证据说明知识水平和实验能力

当事人主张某项知识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某项实验属于常规手段的,应当提交具体证据并说明理由。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的来源、时间、权威性和关联性,避免以个别文献或者专家个人经验替代本领域的普遍认知。

(三)区分不同制度中的判断时点

权利要求解释、创造性判断和等同判断虽然都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主体,但判断时点可能不同。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先明确所适用的制度,再确定相应的判断时点,避免把申请日后的技术知识引入授权条件判断,也避免把申请日的认知水平固化为等同判断的唯一标准。

综上所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专利法上的假设主体,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知晓申请日之前该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具有运用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从这一主体的角度进行,不能以具体的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类人代替,也不宜用文化程度、职称、级别等具体标准机械套用。当事人对该主体是否知晓某项普通技术知识或者是否具有某种常规实验能力有争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准确界定技术领域、申请日和知识范围,并以教科书、工具书、行业标准和专家意见等证据说明技术水平,是专利案件技术判断保持客观、可验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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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翔律师|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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