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名要注意,“老天宝兄弟”构成不正当竞争

01   话题探讨:企业取名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4月26日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推出今年的典型案例,“天宝兄弟”起诉“老天宝兄弟”,涉及到企业使用他人商标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先一起来看看两个“天宝兄弟”是咋回事。

02    基本案情

原告:天宝兄弟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并于同年申请到第43类饭店、餐馆上的“天宝兄弟”商标。其开设的“天宝兄弟”餐馆,是长沙享有盛名的网红餐饮品牌。

被告1:老天宝兄弟小吃店,成立于2021年4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小吃服务;正餐服务等,经营者为被告何某。

被告2:老天宝兄弟餐饮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外卖送餐服务等,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何某。

被告3:何某。何某于2021年从他人处受让了第31335386号商标“天宝兄弟”,核定使用服务为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原告诉称:

三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天宝兄弟”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混淆市场和消费者的效果,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

1、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

2、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被告辩称:

1、被告使用的是自己商标作为企业字号;

2、被告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3、被告注册企业后并未实际经营,原告不存在任何损失,被告也未获利,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被告在公司企业字号上主观上明显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被告仅注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除在公司企业名字上有“天宝兄弟”外,并没有其他方面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对被告注册含有“天宝兄弟”字号公司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尚未实际开业经营以获利,原告亦无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天宝兄弟”字样)或依法注销;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案例解析与建议

1、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为什么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答: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原告公司于2016年就注册了“天宝兄弟”商标,核定使用在“饭店、餐馆”等服务类别上。

而两被告在2021年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中都使用了“老天宝兄弟”的文字,且也是餐饮行业,只是多加了一个“老”字。

这个“老”字不仅起不到区分作用,更会误导公众,认为这个公司与原告的公司存在一脉相承的关联。

因此,两被告企业使用的企业字号包含“天宝兄弟”的文字,会导致误导公众的后果,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

按照上面的规定,此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案中的原告作为长沙一家知名的网红餐厅,两被告企业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原告“天宝兄弟”文字的行为,可以看出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的故意,违反了经营者的诚信原则,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如果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经营中突出使用的,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话,就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因为两被告的餐饮店尚未实际经营,也就不存在在餐饮服务上突出使用“天宝兄弟”标识的行为,所以法院没有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3、被告有自己的商标,为什么还是构成了侵权?

答:这就涉及到商标的准用权和禁用权问题。每枚注册商标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标识,如果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就会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的商标是核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等35类服务上,并非其企业经营范围中的餐馆服务类别上。

法院认为被告将自己的商标在未核准的其他服务类别上的使用,是一种不正当使用。尽管商标权利人可以其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但是必须合理避让他人在先的商标,否则就会构成侵权。

4、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答:《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注意:

第一、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式:一是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三是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第二、三种计算方式有一个优先选择的顺序,第一种方式不能确定时才适用第二种方式,第二种方式也不能适用时才适用第三种方式。

第三、对于第一、二种方式还可以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对于第三种计算方式只适用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第六条仿冒商业标识和第九条侵害商业秘密两类行为可适用法定赔偿。

不过在2022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法定赔偿。

本案中,对被告注册含有“天宝兄弟”字号公司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考虑到被告尚未实际开业经营没有获利,原告亦无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请,依法没有支持。

5、企业在注册名称和使用企业名称时要注意什么?

答:第一、一定要注意不要为了攀附他人的商誉,把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予以注册,越是知名的商标,风险越大。

第二、企业在商品或广告等处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时,一定要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如果要突出使用自己的字号,要注意审查突出使用该字号是否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第三、发现自己的企业名称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要及时更正予以止损。

(本文作者:盈科伍峻民、陈宇星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