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技术抗辩构成要件及适用规则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核心抗辩制度,其法律定位、构成要件及适用规则如下:
一、法律定位与制度价值
- 立法目的
- 减少诉累:允许被诉侵权人直接以现有技术抗辩免责,避免冗长的专利无效程序(尤其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的情况下)。
- 保障技术自由:确保公众自由使用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防止专利权人垄断公有领域技术。
- 抗辩性质
- 实体抗辩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抗辩,需在诉讼中被动行使。
- 个案效力:仅对当前案件有效,不具普适性(如A案抗辩成立不影响B案需重新举证)。
二、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
(一) 技术特征对比标准
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需满足以下任一技术比对条件:
- 完全相同
-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完全相同。
- 无实质性差异
- 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如螺栓替换螺钉、化学等效物替换等简单替换。
- 等同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相同功能效果,且置换无需创造性劳动。
- 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
- 组合限制:
- 仅限“一项现有技术 + 本领域公知常识”(如标准算法、通用部件);
- 排除多项现有技术的复杂组合。
- 组合限制:
示例:在泡制装置专利案中,弹簧弹珠结构置换弹片突起结构,因属弹性元件惯用置换,抗辩成立。
(二) 现有技术的范围与排除情形
类别 | 是否可用于抗辩 | 示例/说明 |
---|---|---|
公有领域技术 | 是 | 过期专利、公开出版物技术(如教科书内容) |
他人有效专利技术 | 受限 | 需获专利权人许可,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专利的侵权 |
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技术 | 否 | 展会首次展出6个月内技术(依《专利法》第24条) |
非法公开的技术 | 否 | 违反保密协议披露的技术(如员工泄密) |
(三) 时间与公开性要求
- 时间基准:以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含优先权日) 为界,此前公开方为有效。
- 公开方式:
- 出版物公开:学术论文、专利文献、网络公开视频(如优酷视频早于申请日)。
- 使用公开:销售、展览、公开演示(需使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获知状态)。
- 排除情形:运输、仓储等封闭环节不构成公开。
三、裁判规则与举证责任
(一) 司法裁判流程
- 先决性审查
- 法院优先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则直接终结侵权认定,无需分析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 对比方法
- 单独对比:仅允许与一份现有技术比对,禁止组合多份现有技术。
- 技术特征对应性:仅比对“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特征”,无关特征不予考虑。
(二) 举证责任分配
- 被诉侵权人责任:
- 提供现有技术载体(如出版物原文、销售合同、公证视频);
- 证明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
- 权利人反驳:
- 质疑技术载体真实性;
- 证明技术非法公开或处于宽限期(如展会证明)。
(三) 禁止不诚信抗辩
- 被诉侵权人自身违法公开(如违反保密协议)或恶意窃取技术后主张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法瑞纳公司违反合同保密义务公开技术,最高法认定其不得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四、实务操作指引
1. 被诉侵权人应对策略
- 证据收集重点:
- 出版物:提供版权页、公开收录证明(如ISBN号、网页快照);
- 使用公开:公证购买记录、展会照片、用户证言。
- 避免组合抗辩:选择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避免依赖多份技术组合。
2. 权利人风险防控
- 专利申请前:
- 避免提前公开(如展会前申请专利);
- 签订保密协议约束合作方。
- 诉讼中反击:
- 质疑现有技术载体真实性(如视频上传时间篡改);
- 证明技术来源非法。
3. 司法审查趋势
- “无实质性差异”的扩张解释:北京高院等允许“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接近有限创造性标准。
- 诚信原则优先:最高法明确排除非法公开技术的抗辩资格,强化民法诚信原则适用。
总结:抗辩成立的核心逻辑
现有技术抗辩的本质是 “技术自由优先于专利垄断” ,其适用需严格满足:
技术比对合规性(单独对比+无实质差异) + 现有技术合法性(来源合法+公开有效) + 诚信行权(无违法披露行为)。
典型案例指引:
- 弹簧弹珠置换弹片案:惯用手段置换构成无实质差异,抗辩成立。
- 共享遛娃车泄密案:违约披露技术不得用于抗辩,全额赔偿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