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起诉主体制度
在著作权法领域,合作作品根据其创作形式和作品特性,可分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后者因创作成果的高度融合性与权利归属的共有性,在侵权诉讼中面临更为复杂的起诉主体资格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14条对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能够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以全部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权利人,可不予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如果结合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可以将已查清的部分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但在判决论理部分为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保留相应的权利份额。” 该规则构建了一个层次分明、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司法认定体系,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维权难题。本文将系统解析该规则的法理基础、适用要件、程序运作及未来发展。
1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法律界定
1.1 合作作品的基本分类与特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根据创作形式和作品结构的可分离性,合作作品分为两类:
-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品的作者各自创作的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分开后仍能作为完整作品使用。常见类型包括:合著书籍中各作者独立撰写的章节、歌曲中的歌词与乐曲等。
-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的思想观点相互渗透、融合,以致无法区分哪部分内容由哪位作者创作。整个作品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如共同构思、共同执笔撰写的小说,共同创作的绘画或雕塑等。
1.2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核心特征
认定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需满足以下要件:
- 创作意图的共同性:各合作作者具有共同创作一部不可分割的完整作品的合意。
- 贡献部分的融合性:每位作者的创作部分已在作品中深度融合,无法在形式上或内容上被单独提取和使用。
- 权利的共同共有性:著作权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共有,每位作者对整体作品享有权利,而非仅对其创作部分享有权利。
2 起诉主体资格的基本规则框架
《审理指南》第1.14条针对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确立了以 “查清权利人” 为前提、以 “共同诉讼” 为原则、以 “保留份额” 为补充的起诉规则。
2.1 能够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时的处理
“以全部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
这是最理想且符合法理的状态。当所有合作作者的身份、住址等信息均明确,且法院能够有效通知时,应当将全体合作作者列为共同原告。此举旨在:
- 保障程序公正:确保所有权利人都能参与诉讼,行使辩论、质证等程序权利。
- 避免重复诉讼:防止因部分作者另行起诉导致就同一侵权行为作出矛盾判决。
- 实现实体权利完整保护:由于作品不可分割,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全体作者的共同权益,故需由全体权利人共同主张权利。
“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权利人,可不予追加。”
- 若有合作作者明确以书面等形式表示放弃基于被侵权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如赔偿请求权),则法院可不再将其追加为原告。放弃实体权利意味着其自愿放弃获得侵权赔偿等经济利益,但其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如署名权)通常无法放弃,侵权人仍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
“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 这是对司法实践中常见难题的回应。部分合作作者可能因下落不明、消极维权或与其他作者存在矛盾等原因,既不愿参与诉讼,又不明确放弃权利。为避免因个别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阻碍整个维权进程,法院可依职权将其列为共同原告,诉讼程序可在其不参与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其享有的实体权利将在判决中予以确认和保护。
2.2 难以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时的处理
“如果结合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可以将已查清的部分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但在判决论理部分为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保留相应的权利份额。”
此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当因年代久远、作者众多、信息变更等原因,无法查明所有合作作者时:
- 允许部分起诉:允许已经查明身份的合作作者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启动维权程序,防止侵权行为因权利人无法全部查明而得不到制止。
- 保留权利份额: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必须明确承认存在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并为其预留相应的赔偿份额。该部分赔偿款可提存或由已参加诉讼的作者代为领取并保管,待未参加诉讼的作者出现时再行分配。这确保了未参加诉讼者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3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以下核心要素:
3.1 “不可分割使用”的认定
法院会综合考量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背景、行业惯例等,判断涉案作品是否真正属于“不可分割使用”。例如,共同创作的小说、绘画、音乐作品等,通常被视为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3.2 “权利人基本情况”的查明程度
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尽可能多的权属证据,如创作协议、署名情况、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往的权利分配协议等,以证明其为尽力查明所有权利人。
3.3 “放弃实体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对于声称放弃权利的合作作者,法院会审查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明确,通常要求提供书面文件等证据,避免后续纠纷。
4 与其他类型合作作品起诉规则的比较
为更全面理解不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的起诉规则,需将其与可分割使用合作作品进行对比:
审查维度 |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
---|---|---|
权利本质 | 合作作者对整体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无法区分各自权利份额 |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整体著作权,同时对自身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
起诉主体资格 | 原则上需由全体合作作者共同起诉;特殊情况下部分作者可代表起诉,但需为未参加者保留份额 | 作者可单独对其享有著作权部分起诉 |
权利行使方式 | 需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需分配 | 可独立行使自身部分权利,无需征得他人同意,但不得侵犯作品整体著作权 |
收益分配 | 行使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 独立行使权利所获收益归该作者所有 |
5 实务指引与风险防范
5.1 对合作作者的建议
- 事先明确权属约定:在合作创作前,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各作者的权利份额、维权分工及收益分配方式,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 保留创作证据:妥善保存能证明所有合作作者身份及共同创作过程的底稿、协议、通信记录等。
- 积极沟通协作:发现侵权后,合作作者之间应及时沟通,尽量协商一致,共同维权,以形成合力并避免内耗。
5.2 对司法从业者的提示
- 主动审查权属: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涉案作品是否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并尽力查明所有权利人。
- 履行告知义务:对于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权利的作者,应通过法定程序有效通知其已被列为原告,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
- 精准计算与保留份额: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若未全部作者参加诉讼,应在判决中明确计算总赔偿额,并阐明为未参加诉讼的作者保留的份额,确保其经济权益不受损。
结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14条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起诉主体的规定,构建了一个兼顾程序效率与实体公正的解决方案。它既坚持了共同共有权利需共同行使的法理原则,又通过允许部分权利人代表诉讼和保留权利份额的灵活安排,有效破解了司法实践中“维权难”的困境。
这一规则不仅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也为合作作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可行路径。其核心价值在于:在尊重权利共有性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进作品的保护与传播,防止因个别权利人缺位或消极应对而导致侵权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制止。未来,随着合作创作模式的日益复杂化,这一规则将继续在保障创作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