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创作完成”的认定标准
在著作权法体系中,“创作完成”的认定是权利产生的基石,直接决定着著作权的取得时间、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定的起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3条确立了明确的认定标准:”作品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的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创作完成。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 这一规则深刻体现了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保障权益的核心宗旨,为解决实践中关于未完成作品、阶段性成果的权利归属与保护提供了关键的法律依据。本文将系统解析“创作完成”认定的法理基础、构成要件、司法适用及未来发展。
1 “创作完成”的法律意义与制度价值
1.1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基石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 “自动取得主义” ,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登记、审批或发表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这使得 “创作完成” 这一刻的认定变得至关重要,它直接标志着著作权权利的诞生,是权利计算的起点。
1.2 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设计
对“创作完成”采用整体与局部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具有多重价值:
- 激励持续创作:保护阶段性成果,鼓励作者分阶段创作和持续投入,无需担心未最终完成的作品不受保护。
- 保障投资回收:对于投资大、周期长的作品(如影视剧、软件、长篇小说),允许其已完成部分先进入利用和流通领域,产生收益,支撑后续创作。
- 适应创作规律:许多大型或复杂作品的创作本身具有阶段性和渐进性,此标准尊重了创作过程的客观规律。
- 便于侵权认定:明确各创作阶段的完成节点,为判定抄袭、未经许可使用等侵权行为提供清晰的时间标尺。
2 “创作完成”的双重内涵:整体完成与局部完成
司法实践确立了“创作完成”认定的双层结构,二者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
2.1 整体的创作完成
指作者计划中的全部创作内容已经以最终形式固定下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作品。这是最典型、最无争议的完成状态。
- 认定标准:作品的整体构思已完全实现,所有组成部分均已齐备,无需增添实质性内容。
- 举例:一部长篇小说所有章节已写完;一部电影已完成全部拍摄和后期制作;一首歌曲的词、曲、编曲均已定型。
2.2 局部的创作完成
这是认定标准的精髓和难点。指整体作品尚未最终完成,但其一部分内容已经达到相对完整的程度,可以独立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
- 法理基础: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创作的进度。只要表达本身是完整的,即使它只是更大规划的一部分,也应获得保护。
- 核心要件:局部完成的部分必须能够 “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 。这意味着该部分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内在完整性,能够相对清晰地传达作者的特定创意、情感或信息,公众能从中获得一个相对完整的体验或认知。
- 典型形态:
- 阶段性成果:长篇小说的某一回/章、电视剧的某一集、系列绘画的某一幅。
- 基础性构件:软件程序的某个模块、音乐剧的一首主题曲、教材的某一章节。
- 初步表达:草稿、草图、大纲等,只要其包含了足够具体和清晰的表达,而不仅仅是模糊的想法或框架。
3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考量因素
法院在判断局部内容是否构成“创作完成”时,会进行个案审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3.1 “完整表达作者思想”的司法解读
这是认定局部完成的核心标准,其关键在于判断表达的相对完整性和可感知性。
- 相对完整性:不要求表达的思想必须宏大或复杂,只需在该局部范围内是自洽和完整的。例如,小说中一个相对完整的情节片段、一幅人物素描、软件中一个能独立实现特定功能的子程序。
- 可感知性:该表达必须能够被外界感知和理解,而非仅存于作者脑中。其载体可以是文字、图形、音符、代码等任何可复制的形式。
3.2 常见作品类型的认定思路
表:不同作品类型“局部完成”的认定思路
作品类型 | “整体完成”典型标志 | “局部完成”可能形态 | 司法考量要点 |
---|---|---|---|
文字作品 (小说、剧本) | 全部章节完结 | 单章、回目;完整剧情段落;人物小传、分集大纲 | 情节是否相对完整;人物形象是否初步确立;能否独立传达部分主题思想 |
美术作品 | 画作全部绘制完毕 | 草图、习作、局部构图 | 是否具有独立的审美价值;艺术表达是否清晰可辨 |
音乐作品 | 整首乐曲创作编排完成 | 一段完整旋律(副歌);歌词草稿 | 旋律是否具有相对完整的乐思;能否形成一定的音乐形象 |
计算机软件 | 全部代码编写、调试完成 | 独立的功能模块;alpha/beta测试版 | 模块是否能独立运行或实现特定功能;代码是否稳定固化 |
视听作品 | 成片最终剪辑定型 | 分镜头脚本;预告片;某一场景成片 | 表达是否连续、叙事是否相对完整;能否体现一定的创作意图 |
3.3 独创性要件的贯穿审查
需特别注意,“创作完成”与“独创性”是两个不同但紧密关联的要件。
- “创作完成” 解决的是表达是否已经固定和存在的问题。
- “独创性” 解决的是该表达是否包含作者的智力创造,从而值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一个局部完成的表达,必须同时满足独创性要求,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例如,简单的、通用的代码接口或一个过于简单的常见图形,即使已编写或绘制完成,也可能因缺乏独创性而不受保护。
4 特殊情形与争议处理
4.1 草稿、草图的法律地位
草稿和草图是典型的局部完成形态。其能否被认定为“创作完成”,取决于其表达的详细和具体程度。
- 受保护的草稿:包含了足够具体的人物设定、情节走向、画面构图或设计思路,能够让他人清晰地感知到作者的创作意图和表达内容。
- 不受保护的构思:仅停留在初步想法、主题梗概或极其简略的框架阶段,缺乏具体、可感知的表达形式。
4.2 系列作品与汇编作品
- 系列作品:系列作品中的每一件(如系列画作中的一幅、系列小说中的一本)通常自创作完成时即成为独立作品,同时整体系列也可能作为集合体受到保护。
- 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整体著作权自内容选择与编排最终确定之日起产生。但其各个组成部分(如文集中的单篇文章、数据库中的单条数据)的著作权仍各自独立,依据其自身的完成时间产生。
4.3 合作作品的完成认定
合作作品的完成认定更为复杂。
- 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独立完成时,即对该部分享有著作权。
-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通常需要全体作者共同创作完成整体作品后,著作权才产生。但若某一部分由特定作者完成且符合局部完成标准,该作者可对其享有相应权益,但权利的行使需兼顾合作作者的整体利益。
5 证明责任与证据保存
5.1 证明责任分配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原告)负有证明其作品已经创作完成以及完成时间的举证责任。
5.2 证据类型与保存策略
作者应注意保存创作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完成状态和时间:
- 原始载体:手稿、草图、源代码文件、工程文件、母带等。
- 过程性文件:修改记录、不同版本保存、创作笔记、沟通记录等。
- 时间戳证据:可信时间戳服务、电子邮件发送记录、区块链存证等。
- 早期公开证据:发表在个人博客、社交媒体、行业内部的早期版本。
- 著作权登记证书:虽然实行自愿登记,但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和创作完成时间的初步证据。但需注意,登记仅进行形式审查,在诉讼中可能被对方提供的相反证据推翻。
6 结语:动态保护与未来展望
“创作完成”认定标准的确立,体现了著作权法从静态保护向动态保护的演进。它承认创作是一个过程,并对这一过程的不同阶段提供梯度化和精细化的保护,极大地适应了现代创作形态多样化、协作化的趋势。
对于创作者而言,理解并运用这一规则,意味着可以更早地为其智力劳动寻求法律保障,无需等待项目最终完成。对于文化产业投资者而言,这意味着可以更清晰地对阶段性成果进行确权和评估,促进作品的流转和利用。对于司法实践而言,这要求法官更加深入地理解不同领域的创作规律,进行更具专业性的个案判断。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元宇宙中的创作、实时协同创作工具的普及,关于“创作完成”的认定可能面临新的挑战。但万变不离其宗,“表达相对完整” 和 “体现作者思想” 这两大核心原则,仍将是永恒的判断基石。法律也将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持续演进,以更好地激励创作,保护创新,繁荣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