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引言

在著作权法体系中,模型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类型,其保护边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到各种建筑模型、产品模型和科学模型,但并非所有立体模型都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型作品的核心在于独创性表达​​,而非简单的实物缩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模型作品定义为”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本文将深入探讨模型作品的认定标准、独创性要求、司法实践中的保护范围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模型作品的法律界定与核心要件

1.1 法律定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这一定义明确了模型作品的​​基本特征​​:必须基于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且具有特定用途。

1.2 核心构成要件

模型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 ​特定用途要求​​:模型必须用于展示、试验或观测等特定目的,而非单纯复制。
  • ​比例要求​​:需按照一定比例制作,但不等同于简单的等比例缩放。
  • ​立体性​​:必须是三维立体作品,而非平面表达。
  • ​独创性​​: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创造,而非机械复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等比例精确复制不属于创作行为​​。例如,歼十飞机等比缩小模型因未添加新的表达而被判定缺乏独创性。2020年北京高院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单纯按比例缩放不构成模型作品。

二、独创性:模型作品保护的核心要素

2.1 独创性的内涵

模型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两个维度:​​独立完成​​和​​创造性表达​​。独立完成要求模型是作者独立创作的结果;创造性表达要求模型体现作者在比例设计、结构选取或艺术加工层面的个性化创作。

2.2 独创性与比例要求的关系

模型作品定义中的”按照一定比例”不应简单理解为对物体形状和结构的等比例缩小或放大。等比例缩小和放大只是对物体的按比例复制,并无独创性可言。因此,立体模型若仅是物体的等比例缩小或放大,只是”模型”而不可能是”模型作品”。 ​​真正的模型作品必须在保持原物体基本形状和结构的同时,体现设计者的独创性选择​​。例如,在费希尔技术公司诉东方教具公司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立体造型对现实中的机械或实物结构进行了取舍、浓缩、抽象,在布局、搭配组合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与选择安排,展示了科学与技术之美,因而具有独创性。 表:模型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

​判断维度​​受保护的表现​​不受保护的情形​
​创作过程​体现个性化选择和智力投入机械性等比例复制
​表达形式​对原物体特征的创造性取舍和抽象对原物体的简单模仿
​审美价值​展示科学、技术或艺术之美纯功能性设计

三、等比例复制的排除规则及其法理基础

3.1 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根据已有作品制作的等比例缩小或者放大的立体模型不属于模型作品。”这一规则体现了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基本原则。

3.2 法理基础

等比例复制被排除在模型作品保护范围之外,主要有以下法理基础:

  • ​避免垄断事实和思想​​:等比例复制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再现,如果给予保护,将导致对客观事实的不当垄断。
  • ​鼓励真正创新​​: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鼓励创造性劳动,而非机械性复制。
  • ​公共利益平衡​​:避免因对基础元素的保护阻碍文化创新和知识传播。

在郑守仪有孔虫模型案中,法院认为模型因科学性与艺术性结合而应受保护;而慧鱼组合模型则通过抽象机械结构设计被认定为模型作品。这些案例表明,​​只有那些体现创造性选择和编排的模型才能获得保护​​。

四、模型作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分

4.1 模型作品与图形作品

模型作品是立体表达,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是平面表达。根据《著作权法》,仅用于施工的建筑设计图属于工程设计图,受图形作品保护。但按照图形作品建造实物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侵犯模型作品著作权,因为这主要是实现技术功能而非再现科学美感。

4.2 模型作品与实用功能

著作权法对模型作品的保护限于其​​独创性表达​​,不延及原物体的功能或科学原理。例如,一个展示机械原理的模型,著作权法只保护其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其所阐述的机械原理本身。

4.3 模型作品与科学仪器模型

科学仪器模型在司法认定中需要区分科学价值与艺术表达。仅体现科学原理的模型可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具有艺术表达元素的模型则可能构成模型作品。

五、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发展趋势

5.1 典型案例分析

​费希尔技术公司诉东方教具公司案​​是模型作品保护的标志性案例。该案中,法院认定涉案的”慧鱼创意组合模型”中的30种立体造型具有独创性,构成模型作品。法院指出,这些造型”对现实中的机械或实物结构进行了取舍、浓缩、抽象,在布局、搭配组合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与选择安排,展示了科学与技术之美”。 与此相对,在巢湖划子船模型案中,法院认为案涉船模是对客观存在的巢湖划子的比例化缩小,其通用设计特征属于思想领域,本身并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只有当模型包含具体的外形数据参数、线条弧度等独创性表达时,才能受到保护。

5.2 侵权认定标准

在模型作品侵权案件中,法院采用 ​​”接触+实质性相似”​​ 的判断标准。侵权比对时,需​​剔除思想、公有领域表达及唯一表达等,仅对独创性的表达予以比对​​。 在费希尔技术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实质上是行使了对模型作品的复制许可权,侵害了原告对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这一判决扩大了模型作品保护的范围,不仅保护模型本身,还保护其​​商业化的复制许可权​​。

5.3 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法院对模型作品的保护呈现以下趋势:

  • ​加强对独创性表达的识别和保護​​。
  • ​认可模型作品的多重价值​​,包括科学教育价值、艺术价值等。
  • ​注重平衡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防止权利过度扩张。

截至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模型作品侵权案件年均增长17%,其中建筑模型与科普教具模型占比达63%。这一数据反映了模型作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六、模型作品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

模型作品保护需要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一方面,需要保护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鼓励创新;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和知识。 在巢湖划子船模型案中,法院指出:”现代化进程中,促进、催化传统文化传承与利用最直接的手段就是知识产权制度,而传统文化如何与创新为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融合,如何实现鼓励传统文化传承与防止权利垄断的平衡是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这一观点体现了法院在模型作品保护中的平衡考量。 法院通过判决肯定创作者对其模型独创性表达的著作权,同时在比对中强调应将思想及公有领域部分剔除,肯定不同主体对传统文化的挖掘、传承行为,为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划分法律界限,鼓励站在”传统文化巨人”肩膀上再创作。

结论

模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核心在于独创性表达而非简单复制。​​等比例复制的立体模型因缺乏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规则体现了著作权法鼓励创新、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基本原理。 随着科技发展和文化繁荣,模型作品的表现形式和创作手段将不断丰富,但其保护的核心标准——独创性——将保持不变。未来,模型作品保护将在鼓励创新与促进知识传播之间寻求更加精细的平衡,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提供法律保障。 在模型作品的创作与使用中,创作者应注重体现个性化选择和创造性表达,使用者应尊重他人的独创性劳动,司法者应准确把握保护标准,共同促进模型作品领域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