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组成要素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作为复合型创作成果,包含了多种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已从早期单纯保护计算机代码,发展到对游戏内容各要素的全方位保护。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可分别作为不同作品类型受到保护,形成了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游戏视觉元素的美术作品保护
网络游戏中的人物形象、服装、道具、地图、场景等视觉元素,当具有独创性时,可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元素是游戏最直观的表达,也是玩家对游戏最直接的视觉印象。 在《幻兽帕鲁》涉嫌抄袭《宝可梦》的争议中,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游戏角色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幻兽帕鲁》开发商声称其游戏在玩法机制上更接近《方舟:生存进化》,但网友指出该游戏中的“帕鲁”形象与《宝可梦》中的角色存在高度相似性,引发了侵权争议。 游戏界面设计同样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在《奇迹MU》案中,法院认为游戏界面在色彩搭配、布局构图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应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判断界面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关键,在于考察设计中的点、线、面、色彩的组合与排列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区分至关重要。如果界面设计主要由功能决定,缺乏艺术创作空间,可能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法院在认定时会采用 “分离原则” ,即仅保护可分离的艺术表达,而不保护功能性设计。
二、游戏音频内容的音乐作品保护
网络游戏中的片头、片尾及过场音乐,主题歌、插曲等音频内容,当具有独创性时,可作为音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元素不仅增强了游戏的沉浸感,本身也是独立的艺术创作。 音乐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旋律、和声、节奏等音乐要素的独创性组合。在司法实践中,游戏背景音乐经常成为侵权对象,侵权者往往通过改编旋律或更换乐器音色来规避侵权责任。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通常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音轨对比和旋律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游戏中的简单音效(如枪声、脚步声)因表达方式有限,通常难以达到音乐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可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这些音效若具有显著识别性,可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三、游戏文本元素的文字作品保护
网络游戏中的台词、旁白、故事叙述、游戏介绍等文本内容,当具有独创性时,可作为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剧情和对话是游戏世界观构建的核心要素,也是传递游戏主题和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文字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情节、人物关系、场景描述等具体表达,但不包括背后的思想、主题或基本情节框架。在游戏《花千骨》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游戏规则中包含了具体的触发条件、道具数量、界面布局和操作流程,这些具体细化的内容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游戏中的简单描述(如“攻击”“防御”等基础指令),因表达方式有限,通常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若将这些简单元素进行独创性组合,形成独特的技能体系或任务描述,则可能构成受保护的表达。 表:网络游戏元素与对应作品类型保护范围
游戏元素 | 对应作品类型 | 保护范围 | 侵权认定难点 |
---|---|---|---|
角色形象、场景、道具 | 美术作品 | 造型、色彩、线条等视觉表达 | 风格相似与实质性相似的区分 |
游戏音乐、音效 | 音乐作品 | 旋律、和声、节奏等音乐要素 | 改编侵权与合理借鉴的界限 |
剧情文本、对话 | 文字作品 | 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独白等 | 思想与表达的区分 |
过场动画、特效 | 类电影作品 | 画面衔接、镜头运用、叙事节奏 | 技术效果与艺术表达的区分 |
四、游戏动态画面的类电影作品保护
网络游戏中的片头、片尾及过场动画、视频等动态画面,当具有独创性时,可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这些元素是游戏叙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游戏技术实力的集中体现。 类电影作品的认定需要满足固定性和独创性要求。游戏过场动画通常预渲染完成,满足固定性要求;其独创性体现在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叙事节奏等方面。在《太极熊猫》案中,法院认为游戏整体运行画面类似于电影在剧本框架下进行摄制及成像的过程,构成类电影作品。 随着游戏技术进步,实时渲染的过场动画越来越普遍,这些动画能否构成类电影作品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动画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不应因技术生成而否定其可保护性。
五、游戏规则与玩法的特殊保护问题
游戏规则与玩法是游戏体验的核心,但其著作权保护一直存在争议。简单的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具体细化的规则体系可能构成受保护的表达。
1. 规则的具体化程度决定可保护性
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案中,法院认为当游戏规则包含了具体的触发条件、道具数量、界面布局和操作流程,且已具体细化到一定程度时,这些规则就构成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相反,在《炉石传说》案中,法院认定卡牌与套牌组合的基本游戏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判决体现了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的基本原则。
2. “换皮抄袭”的侵权认定
游戏领域存在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换皮抄袭”,即在后游戏使用与在先游戏不同的形象设计元素,但在核心玩法规则方面与在先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射击类游戏《守望先锋》被《英雄枪战》换皮抄袭一案中,上海法院认为,一旦进入游戏,英雄人物的美术形象等外部呈现被淡化,而地图行进路线、进出口位置设计、射击点选择等游戏设计要素被凸显,这些要素构成了对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被诉游戏在这些要素方面与《守望先锋》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
六、整体保护与元素保护的协调
网络游戏既可作为整体受到保护,也可对其组成元素进行分别保护,这就产生了整体保护与元素保护的关系问题。
1. 整体保护模式的优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指出,对网络游戏进行整体保护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不再单独对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作出处理。 整体保护模式有利于完整呈现网络游戏的真正面貌,符合一般游戏用户的认知。在《奇迹MU》案中,法院将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避免了将游戏元素割裂评价的局限性。
2. 元素保护模式的补充作用
在某些情况下,元素保护模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当侵权仅涉及游戏特定元素(如盗用游戏角色形象)时,元素保护模式更具针对性和效率。此外,对于尚未完成的游戏,元素保护模式可以对已创作部分提供及时保护。 实践中,权利人可以灵活选择保护策略。如《指引》所述:“原告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
七、侵权认定的核心规则:接触+实质性相似
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认定普遍适用 “接触+实质性相似” 规则。这一规则要求权利人证明被告有可能接触原告作品,且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1. 接触的证明
接触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如游戏公开发行、员工流动、合作谈判等。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原告游戏在被告游戏之前公开发行,通常即可推定存在接触可能性。
2.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游戏著作权案件的核心难点。法院通常采用 “普通观察者测试法” ,即从普通游戏玩家的视角判断两部游戏是否相似。同时,也会采用 “抽象-过滤-比较” 方法,先将游戏中的思想抽象出来,再过滤掉通用元素和必要场景,最后对剩余部分进行相似性比较。 在判断实质性相似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相似内容的比例、相似部分的重要性、市场替代效应等因素。即使相似内容比例不高,但若该部分是游戏的核心卖点或特色内容,仍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八、游戏公司的风险防控建议
针对游戏开发公司,法律专业人士提出了四条关键建议:
1. 开发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游戏开发者在进行游戏开发前应当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不能只注重市场前景。选择独特题材,开发独特玩法是避免侵权纠纷的根本途径。
2. 采取完善的保密措施
与核心开发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避免因员工跳槽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同时,对核心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设立风控机制。
3. 妥善保管各类证据
妥善保管游戏源代码、授权合同、设计底稿等资料,以便发生纠纷时及时进行举证。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4. 完善知识产权布局
不仅可以对游戏软件、角色形象、地图等按照类别进行版权登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一些游戏名称、代表人物等进行商标注册,从而进行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结语:走向平衡与完善的法律保护
网络游戏组成要素的著作权保护已形成系统化的法律框架。随着游戏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游戏形式的日益丰富,这一法律框架也将持续演进。未来,游戏著作权保护将面临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元宇宙游戏元素等新挑战,需要法律界与游戏产业共同努力,构建既保护创新又促进发展的法律环境。 游戏公司应增强著作权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游戏开发的全流程。司法机关则需继续探索适应游戏特点的保护规则,为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清晰指引。只有在保护与创新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促进游戏这一重要文化形式的繁荣发展。